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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公司法中股份种类的设置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1-03-18 16:02: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种类股是世界通行的股份类别,设置种类股势在必行。但是我国在立法上尚缺乏相关内容,理论的研究和论证也不多,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通过比较中韩两国的股份种类设置,分析了我国的股份种类设置带有鲜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特色,提出按照主体身份划分股份的做法不符合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应该借鉴韩国在公司股份种类上的做法,进一步多样化股份种类的设置,允许公司根据自身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种类股份,满足投资人、公司、政府等不同主体的诉求,改善公司融资质量,扩展融资渠道。
      [关键词]股份种类;利润分配;种类设置
      一、韩国股份立法的背景
      日本殖民统治时代结束之后,在韩国政府主导下,利用政府权力指导和监督资本市场。1956年,大韩证券交易所设立;1962年,引进了不少美国和日本的先进制度的《证券交易法》制定颁行,至此,关于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形成。1968年,韩国《资本市场培育法》制定颁行,1 973年《企业公开促进法》制定颁行,1976年证券交易法第7次修订,进行了这样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的革新。政府强化对市场的统治,确保公益性,财务部的垄断权限向下属机关证券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院下放,强化政府的监督。
      另外,因为政府主导介入,以及投资者对市场的不信任导致市场丧失活力,所以资本市场自律管理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1998年4月《金融监督机关设置法》制定生效,使得以前的“证券交易法”一元化的管理体制,变为“证券交易法”和“金融监督机关设置法”二元化。这样的自律管理制度是政府机关承认的,按照特定的标准,由一定数量的民间团体,得到法律或者政府的授权的。
      为了给企业提供比较好的环境,2005年开始,韩国法务部制订了目标,进行商法典的公司编的修订,到现在已经6年了。商法的公司编修订案从2006年立法预告开始,每年国会都要讨论商定,部分条款在2009年2月与5月通过,2011年3月国会又通过了部分提案,最近的一次修订是2012年4月。
      二、韩国商法上股份的分类
      韩国的公司法上的公司类型,除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之外,还有合名公司和合资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其中,有限公司的股东成为“社员”,出资被称为“持分”;股份公司的股东被称为“株主”,他们的出资被称为“株式”。在我国,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一律叫“股东”、“股份”,不做区别。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我国称为“股票”,韩国商法上统称为“株券”,两国在股份的用语上虽然规定不同,但是没有实质差别。韩国商法上,股份公司的股份也有两个含义:资本的构成单位和股东的在公司的地位。通过股份的概念,将公司里物的要素(资本)和人的要素(股东)结合起来。
      以前韩国商法规定,股份有数种股份、偿还股份、转换股份、无表决权股份等。韩国学界的一致看法是,这样局限性的股份种类,不利于公司进行融资,不利于在敌意并购中进行对抗,不能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而受到不少批判。因此,2008年10月,韩国国会提出的商法公司编修订案在总论部分规定了种类股份、关于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种类股份、股份转让的种类股份、股份偿还的种类股份,以及股份转换的种类股份。这些提案在2009年和2011年、201 2年的通过案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韩国现在的商法关于股份分类的规定大体如下。
      (一)记名股份和不记名股份
      按照股东名簿和股票上是否记载了股东的姓名,分为记名股份和不记名股份。韩国商法以发行记名股份为原则,发行不记名股份则必须在章程里有规定,且股东无论何时都可以请求将不记名股份转为记名股份。反之,将记名股份转为不记名股份的请求则不被允许。实践当中,韩国的公司发行的股份基本上都是记名股份。
      (二)面额股份和无面额股份
      2011年3月11日修正案通过之前,韩国商法一直只承认面额股份,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必须是额面价以上,超过额面的部分,纳入资本准备金。未达额面的股份的发行受到严格的限制。2011年商法修订提案引入了无面额股份制度,公司可以选择发行面额股份和无面额股份,但是,禁止同一个公司既发行面额股份又发行无面额股份,发行的面额股份可以转换成无面额股份,无面额股份也可以转换为面额股份。
      (三)种类股份
      种类股也称类别股,是指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设置两种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性质、不同权利义务、不同利益效果的股份。数种股份的优先股、普通股、劣后股、混合股本身也可以再设置为不同种类,其在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表决权等方面可以有不同的安排。
      韩国商法之前规定了数种股份,指的是普通股、优先股、后配股、混合股。韩国学界认为,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方便筹集资金,普遍允许多种形态股份的存在,与此相比,韩国不符合国际化趋势。因此,种类股份是韩国法学界近年来对数种股份进行的进一步探讨。
      比如,韩国旧商法规定,可以发行利润分配不同或剩余财产的分配不同的数种股份,利润分配上的优先股,要在章程上规定最低分配率,也可以规定只有利润分配优先股没有表决权。这样规定的结果就是,实践中发行了大量的盈余分配上的优先股,基本没有发行其他的种类股份。2011年3月11日的《商法》修正案第344条对此重新作出规定: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利润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行使,偿还、转换等内容不同的种类股份。并且规定,章程中必须规定各种种类股份的内容和数量。去掉了原来的第344条第2项和第370条第1项。由此可以看出,商法修正案在发行股份上赋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权,多样化的种类股份的发展也在逐渐深入。
      韩国最新修订商法关于种类股份做了如下详细的分类。
      1.有关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的种类股份。韩国新《商法》第344条的2第1项规定,公司发行有关利润分配的不同内容的种类股份时,应在章程中规定有关利益分配的内容。如,交付给种类股东的分配财产的种类、分配财产价额的决定方式、分配利益的条件等。第344条的2第2项中规定应在章程明示给付分配的优先顺序、分配金额的决定方式等。公司如若发行了剩余财产分配上内容不同的其他种类的股份时,应在章程中规定剩余财产的种类、剩余财产的价额决定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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