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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法治理的社会学分析

    时间:2021-03-10 12:02: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jrfz/jrfz201508/jrfz20150806-1-l.jpg
      摘  要: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的终极目标是社会合理性,有必要从社会学视阈分析社会互动、越轨、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之间的逻辑关系。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行为的负向互动及越轨既是阻碍其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政策性金融法制生成的社会基础;加快政策性金融专门立法,不仅是规范和正向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序运作的有效社会控制手段,而且是实现机构依法监管治理和法治化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制体系机制,促进我国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机构;负向互动;社会控制;立法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5)08-0035-05
      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发展20多年来,运营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究底在于政策性金融法律的缺失、缺位及相关立法工作的严重滞后。加强政策性金融领域的专门立法,依法治理政策性金融机构,实现我国政策性金融运行、管理的法治化,无疑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呼声,从业界到学术界一直持续不断。专家学者从经济学、金融学和法学的角度,对政策性金融立法的理论依据、结构框架和国际经验等分别进行了先期研究(白钦先、曲昭光,1993;王伟,1994;吴晓灵,2003;段京东,2005;白钦先、王伟,2005;贾康,2010;王吉献,2015)。但是,从社会学视阈进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分析还比较鲜见。为此,本文运用社会学原理尤其是法律社会学及经济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的社会环境因素、社会控制的法律手段、法制体系及运作机制的构建等进行初步探究。
      一、负向互动与越轨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制生成的社会基础
      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进行着各种各样的互动,社会互动发生在一定的具体情境之中,各行动者处于特定角色位置从而承担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经过对他人采取社会行动和对方做出反应性社会行动两个环节,这一互动过程才结束。而共同认可的价值观、行为规范等构成了制约与影响达到各自本身目标的外部环境。也就是说,在每一个情境下,各行动者只有在规范提供的相互影响框架内进行社会互动,那么这种互动才能得以持续;而一旦打破了规范,就会表现出负向越轨,互动难以进行,甚至被迫中断。如图1所示。
      政策性金融领域各主体基于资本供求相互联系,表现出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行动者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农村企业等强位弱势群体。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是资本的供给方,有通过出借资金获得收益的权力;中小企业等强位弱势群体是需求方,有自由选择低成本获取资金的目的。在政策性金融资源尤为稀缺的条件下,供需双方博弈过程中不断互动,整个政策性金融市场呈现出卖方垄断的特征。供需双方可以选择合作的互动方式,相互配合,为达到共同目的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不仅可以共同获利,还会增加正的外部性。政策性金融的倡导与虹吸的基础功能便体现于此。政策性金融机构用直接的资金投放可间接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跟随从事符合国家战略意图的放款,当资金配套时政策性金融机构再转移投资方向,开始新一轮的投资循环;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行动无疑释放出信号,表明了政府的扶持决心,这是隐性的国家担保,可以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降低其投资风险。两者协同投资的结果便会降低被投资地区和领域对政策性资金的依赖。若博弈双方在互动中形成对立的竞争性关系,基于各自的利益诉求运用各自权力相互排斥,会影响政策性金融资源合理有效地配置与可持续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拥有的政府背景决定了其享有得天独厚的优惠待遇。一旦政策性金融机构偏离政策性目标,无视经营原则,主动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越位竞争于市场正向选择机制下的投资项目,盈利算其业绩,亏损由财政兜底,必然会产生将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人为加以混淆的动机。在这种负向互动下,强位弱势群体的资本需求不仅不会得到满足,资本反而会逐渐流向单一盈利目标下的投资项目。由此可以看出,行动者之间的负向互动与政策性金融的宗旨背道而驰。按照机构设立的初衷,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主要载体,是国家弥补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内在不足的工具。若其经营运作偏离了国家政策性目标,强位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的发展权就难以得到保障。
      从更深层次来分析,负向互动也极易导致政策性金融机构出现越轨行为(Deviance)。这里的“越轨”特指负向越轨,即破坏社会规范或违反群体与社会期望的行为(谢弗,2006)。与个人越轨相较,组织、机构违反规范的行为即群体越轨对社会规范的破坏更大。社会学家默顿的“手段—目标”理论认为,社会以文化传统方式界定了规范目标,但是在社会结构的安排上缺少以制度设置方式规定的实现其目标的手段。当规范目标与规范手段之间失衡或不一致时,越轨行为或曰偏差行为、反常行为、失范行为就会产生。政策性金融机构因其性质及定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有着根本差异,业务范围理应依据明确的规范与之划清界限,充分发挥在各自业务领域中的比较优势,使金融资源的配置兼具效率与公平。在我国,有的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活动越位越轨即群体越轨问题相当突出,个别政策性银行凭借其特殊背景和特殊待遇,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地将“市场化”与“运作”割裂,将市场化运作的手段同机构自身的根本性质、宗旨与职能割裂,不仅违法违规地同商业性金融机构展开不公平、不正当的市场竞争甚至“恶性竞争”,而且还将业务触角逐步延伸、扩张到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强调市场化运作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性”本义本性,但不能断章取义地割裂政策性金融的宗旨和手段,更不能成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越轨经营并一以贯之的借口。市场化运作表层之下更亟须深层的制度设计,要解决的不单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问题,而是“可为和不可为”的难题,要从根源上防止越轨行为的产生。从约束和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行为的角度出发,为尽量减少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负向互动,需要依赖一种稳定且持续的社会规范所提供的外部制约环境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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