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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对浙江省的启示

    时间:2021-03-09 12:03: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首先比较了台湾和浙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市场占有率等现状。其次,本文从改革背景、内容与成果等方面介绍了台湾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过程,并从台湾省与浙江省的经济金融环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背景对台湾省与浙江省的农村合作金融进行了比较。最后,本文从台湾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及发展历程中汲取有利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经验教训,进而促进其自身的改善与发展。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 改革 台湾 浙江
      一、台湾省及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现状之比较
      台湾农村合作金融是台湾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业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见表1)。尽管近十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占比有所下降,但它仍是台湾农村金融的基础,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
      表1 信用合作社和农渔会信用部在台湾各类金融机构数和金融资产中的比重
      资料来源:台湾2010年统计年鉴。
      相比较于台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市场状态,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2004年成为全国首批试点机构改革以来,省内81家农村信用社目前已有43家选择了转型为农村合作银行,其余38家组建为农村信用联社。表2统计了2003年至2009年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占浙江省所有金融机构存贷款总量的比重。
      表2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浙江省各金融机构资产中的比重
      资料来源:浙江省2010年统计年鉴。
      从两张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台湾与浙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其市场中的存贷款占有量都在逐年下降,但仍然保持在较高的比例,这充分显示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两省经济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台湾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历程
      二十世纪90年代的台湾农村合作金融体系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这构成了其改革的背景:
      (一)外部生存环境恶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
      (二)法律法规的不合理使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受限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逾期放款比率上升,资产质量恶化
      表3 台湾农渔会信用部经营情形表(1996~2002)
      单位:百万元新台币
      资料来源: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网站http://www.npf.org.tw/post/3/3470。
      从表3中可以看出,从1996年到2002年这些年间,台湾农渔会信用部资产总额未增反降,存放款总额也不断减少,逾放比率却节节攀升。不仅是农渔会信用部,当时台湾整个农村合作金融体系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台湾农村合作金融体系进行了以下几点的改革:
      1.颁布了《农业金融法》。任何好的社会经济体制都需要合理的法律的支撑与监督,缺乏完善有效的法律,市场就会趋于混乱,因而《农业金融法》的颁布使得当时处于混乱状态下的台湾农村金融得到了改革纲领。
      2.明确了监管领导机关,建立一元化的管理体制。改革前的台湾农村金融管理混乱,除了缺少合理的法律条例之外,更关键的是管理机关与责任分布不明晰。改革明确了“行政院农委会”为金融监管机关,责任明确,监管也就立刻发挥了作用。
      表4 改革后台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逾放比率(2005~2009)单位:%
      资料来源:1.合作金库银行年报;2.行政院金融监管委员会网站。
      表4所显示的台湾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逾放比率相比于1996年至2002年的逾放比率已大幅下降,这可以看作是台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断改革、不断完善的一个缩影。
      此外,台湾当局对于台湾地区农村金融成长也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它颁布积极有效的对农村金融的扶持政策,其中最重要的形式就是财政资金的资助与补贴。例如,构建“二级制农村金融体系”后,台湾当局依农民优先原则分配信贷资源,自2006年起推出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优先保证农渔民需要,关心重视扶持弱势农民。
      三、台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之于浙江省的借鉴意义
      虽然台湾与浙江两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步调不一致,历史沉淀不尽相同,但在改革背景以及历程上还是具有相似性,主要表现在:
      (一)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改革前的台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要受到《信用合作法》、《农会法》等法律的限制,尽管它们对农村合作金融系统有一定的政策保护,但它们带来的限制更多,这让台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失去了优势和活力。而浙江的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开放前由于受国内经济环境的限制,一直并未有实质性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后,国家也并未将中心放在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上,因此在这个领域的法律并不完善。在改革之后,台湾政府颁布实施《农业金融法》,同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农业金融法规,使得台湾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得到大幅改善,各机构的运营状况也明显改良。这值得浙江省借鉴。
      (二)都存在监管机构管理不力,监管混乱的问题
      二十世纪90年代改革前的台湾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监管系统非常不完备,基层机构与上层机构脱节,无法及时有效沟通,且像信用合作社等基层机构得不到合作金库等的资金支持。浙江省也有同样的问题存在。自199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之后,浙江农村合作信用社进入改制期,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监管部门。直到2003年改革方案出台后,浙江省成立了浙江省农村合作社信用联社,我省的农村信用社有了自己的“管理总部”。
      (三)都存在不良贷款比例高,资产质量差的问题
      台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正是由于逾放比率急剧上升,获利能力快速下滑,上文中表3已显示了逾放比过高而资产总额又上升不大的问题。同样的,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2004年改革之前不良贷款比率高于30%,这暴露了其资产质量差、信贷风險管理欠缺等严重问题,进一步促使改革的发生。从2004年改革以来,其资产质量的确有大幅提升,不良贷款率已大幅下降(见表5),但与同期的商业银行相比较仍有不小的差距,改革的进程远不能结束。
      表5 浙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全国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之比较
      资料来源: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研究(梁益均,2010)。
      台湾与浙江在地理位置与资源禀赋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在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与改革中也面临相似的问题,但是因为特殊的历史原因,二十世纪的台湾经济总体比浙江领先了二十年,而台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也先于浙江且卓有成效,浙江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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