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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型金融机构:衍生逻辑与制度矫正

    时间:2021-03-09 04:02: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通过发展微型金融机构以增加微型金融领域的金融供给是近年来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基于金融平等理念的吸纳,我国政府希冀通过自上而下的微型金融机构发展,实现小微个体融资难题的破解。在实践中,微型金融机构虽然实现了一定领域金融服务供给的物理覆盖,但就整体而言,仍与政府既定的发展目标相距甚远,其发展的可持续性面临着极大的困境与质疑。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明晰其与小微个体、政府以及市场之间的关系,从交易成本、交易环境和监管制度着手,有效推进金融的基础化、市场化和法治化。
      [关键词]微型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小微企业;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6)02-0059-09
      [收稿日期]2015-08-2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农村金融制度创新”(14AZD034);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研究”(13CFX080);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障碍和法律完善”(CYB14068);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重大攻关项目“金融安全法律问题研究”(CMEL14ZD06)。
      [作者简介]刘乃梁(1988-),男,天津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金融法研究。
      微型金融机构(MFIs,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是旨在为小微群体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小额信贷机构。从本质上讲,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都蕴含了不同程度的主观假设。无论是经营者或是监管层,金融机构的发展都是一种主观期待的落地过程。不同于既有金融机构,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体现了政府与社会强烈的主观期许。从主观期待到客观实践,从应然希冀到实然效果,通过微型金融机构既定目标与现实效果的对比,既可以较为清晰地展示发展中的问题与困境,又可以为我们反思目标逻辑的合理性提供依据和素材。
      一、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逻辑
      微型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与现实诉求,它是政府主动发起的有关金融市场中供需不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针对性治理。从政府的认识论角度而言,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逻辑包括了对于现有问题的主观认知、既有解决方案的综合对比以及解决路径的主观选择,在一系列综合评价之后,形成了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思路以及通过微型金融机构发展所预期实现的主观目标。
      (一)认知:微型金融的需求与供给
      特殊群体、特别领域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供需不足,是各国政府在推进金融社会化与市场化进程中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这同时成为了微型金融机构的逻辑起点与发展假设。金融需求程度的满足与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国金融市场的竞争与开放程度。然而,在主流金融市场之外,往往存在着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弱势领域,这些弱势领域又往往成为了金融市场化的“最后一公里”,微型金融即是弱势金融领域的典型代表。“划清微型金融的边界是非常困难的,广义上讲微型金融是扩大低收入群体金融支持的活动,但是许多国家将其限定为一定范围的目标群体。”[1]我们通常从两个维度来审视对金融有着强烈需求的微型金融领域:一是具有鲜明个体特征的小微企业;二是具有普遍发展诉求的农村金融。
      小微企业顾名思义是从企业规模出发,依照企业的“大小”进行分类①,其弱势特征正是缘于规模之小。企业规模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统计学维度,经济学学者研究显示,企业规模与企业的生产率(孙晓华等,2014)、创新能力(吴延兵,2007,高良谋等,2009)、融资能力(林毅夫等,2005;谭之博等,2012)以及社会活动能力(程华等,2008;杨其静等,2010)都有较为直接的关系②。全国工商总局《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的 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完成了 65%的发明专利和 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2],由此看来,小微企业支撑了我国社会发展与创新发展的半壁江山。然而,2015年第一季度的《中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近四成小微企业营业额环比下降,可持续发展不容乐观”[3]。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小微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另一方面则更多地在于现有市场环境尤其是金融市场融资环境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不足。与小微企业不同,农村金融是金融弱势领域的常态表现,农村金融的弱势缘于客观的地理因素与历史的经济因素,农业经济独特的自然属性与市场属性决定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市场经济中的任何交易都不是绝对平等的。金融机构虽然对社会个体提供平等的金融服务机会,但是在平等之中蕴含了出于交易安全与经济效率考量的多重评价。从现有金融市场供给结构来看,微型金融从形式上受到了平等对待,但实质上因交易成本的广泛存在,使其面临巨大的供给难度。从小微个体自身而言,自身的弱质与弱势使其事前缺乏足够的担保运作能力,事后存在较弱的风险抵抗能力。从金融机构而言,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使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服务相对人的常规风险评估面临高昂的信息搜寻费用。“交易成本的存在不仅会影响交易量和资源使用的边际效率,更会影响合约的安排选择。”[4]从金融机构的“理性经济人”视角审视,在“规模决定能力”的不同类型企业面前,金融机构选择大企业、大客户既是符合理性的,同样也是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由此看来,“嫌贫爱富”何尝不是符合金融效率精神的合理性“排斥”。然而,正是这种个体的理性行为,叠加形成了集体的非理性,微型金融的供给面临极大的现实困境。
      (二)借鉴:微型金融的全球化实践
      微型金融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各国政府对于微型金融机构规制探索的热情高涨缔造了微型金融机构规制与监管国际模式的发展”[5],他国的发展经验为我国微型金融问题的应对提供了借鉴的模板。就发达国家而言,“美国的小额信贷成型于20世纪80年代,而微型金融机构以非营利贷款机构的角色扩张于20世纪90年代,在全部50个州以及国家协会和行业协会”[6]。美国的发展立足于既有金融市场中较为完善的信贷担保机制,充分发挥小企业管理局(SBA,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的政策性金融中介功能, 在《中小企业法》《机会均等法》等多部相关法规的推动下,细分市场,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信贷需求。在农村金融领域,美国更是通过专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运作,通过农业信贷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实现了农村信贷需求的对应供给。而日本统筹设立的政策金融公库(JFC,Japan Finance Corporation)直接为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提供金融支持,扩展其外源性融资渠道。德国通过财政杠杆的有效运用,充分发挥财政补贴的调节作用,允许政府对小微企业融资提供直接担保,以保证小微融资渠道的畅通。就发展中国家而言,近年来面向农村和弱势群体的小额信贷机构探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在亚洲,尤努斯(Muhammad Yunus)基于反贫困理念发起的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形成了对贫困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孟加拉模式”;在非洲,小额信贷的推广更多地依靠非政府组织(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推动;在拉丁美洲,依靠民间丰富的资金优势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由非营利机构组成的小额信贷机构。“虽然不同国家的金融体系存在明显差异,但一些有效的经验对促进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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