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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综述

    时间:2021-03-07 04:00: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由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主办,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法学会、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和吉林大学法学院协办的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第13届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8月21日至23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来自全国各地大专院校、科研和实务部门的13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着犯罪学基础理论、少年司法制度、刑事政策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现将论文和讨论中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犯罪学基础理论
      
      1、关于犯罪学的学科地位。有学者认为,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应属社会科学。在一些国家,犯罪学是作为一级学科与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并列,这种学科设置具有科学性。但是犯罪学在我国目前并未受到充分重视。这种现状,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对犯罪预防的科学认识不够,同时也是由于犯罪学自身发展不够充分。也有学者认为,犯罪学有着独立的形成、发展历史,这表明犯罪学是一门与社会学和刑法学完全不同的学科,犯罪学研究犯罪现象本身,突出强调对犯罪规律的把握,在学科属性上属于行为科学,但按学科功能归类,可以归于刑事学或刑事法学。有学者认为,理论在多大程度上为社会所承认,往往取决于理论的指导性和实践性,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学在实践中的功能,因此,犯罪学的理论能够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是犯罪学取得独立学科地位的重要前提。有学者指出,我国犯罪学已经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犯罪学理论不再单一化、教条化,犯罪学的独立学科地位正在逐渐凸显。也有学者指出,犯罪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犯罪学的研究不能从理论到理论进行低层次的重复复制,而要面对现实,重视实证研究,与实践部门结合,解决实际问题,使研究成果成为决策者制定科学犯罪预防决策的依据,使犯罪学的价值得到充分的认可和接受。
      2、关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与会者一致认为,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不同于刑法学对犯罪的研究。犯罪学是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加以研究,其目的在于科学认识犯罪现象,从而行之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犯罪;而刑法学仅在刑法内研究犯罪行为,其目的在于准确适用刑罚。但在犯罪学的具体研究对象上,与会者的意见则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应当以群体犯罪现象及其发展变化规律而不是以个体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学的基本研究对象,因为个体犯罪行为具有偶然的不确定因素,而整体犯罪现象相对于个体犯罪行为更为稳定,有规律可循。个体犯罪行为与群体犯罪现象是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在犯罪学的研究过程中,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群体犯罪现象对社会存在与发展更有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只有从群体犯罪现象的角度观察犯罪,才能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和规律。也有学者认为,犯罪学的研究既要重视对群体犯罪现象的研究,也要重视对个体犯罪行为的研究,二者之间没有主次之分。仅仅重视群体犯罪现象的研究容易造成在犯罪学研究中忽视对个体犯罪的研究,因为犯罪既是群体现象同时又是个体行为,忽视对典型个体犯罪行为的探讨,将会脱离实际,陷入从理论到理论的怪圈,这对犯罪学的发展不利。
      3、关于犯罪学的理论体系与价值。有学者对我国犯罪学理论体系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犯罪学的理论体系应包括绪论、犯罪行为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防控论等五个部分。有学者对犯罪学的价值进行了探讨,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决策价值、立法价值、司法价值、预防犯罪的价值以及重要的经济价值。
      4、关于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与会者普遍认为,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是犯罪学基础理论的重要问题,是犯罪学的生命所系。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不仅是犯罪学理论范式构建的工具,而且是犯罪学学科发展的杠杆。有学者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应以科学的方法论为指导。科学的方法论首先要解决犯罪研究过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如对人性的假设、对犯罪的本体论的假设、对中国国情的充分认识、正确的原因观、价值中立、思辩与实证相结合等等。有学者对犯罪学研究的具体方法进行了探讨,概括起来,主要有犯罪统计、个案研究、内省式的研究、犯罪史的研究等等。
      
      二、少年司法制度
      
      1、关注少年司法制度的原因。有学者认为,减少犯罪的根本出路在于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从未成年人人手,不仅可以减少恶性犯罪的发生,而且可以大幅度地减少犯罪人,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意识可塑性大,减少其违法犯罪意识形成的潜力也大。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不足以应对不断发展的少年犯罪,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以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非常迫切的任务。
      有学者认为,我国犯罪人的羁押状况不容乐观。从实际情况来看,对少年犯罪人应当分管、分押的羁押原则没有很好实现,在大多数中小城市不能真正落实,造成了少年犯罪人在羁押场所的交叉感染,这不仅不能有效地矫正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反而会使未成年人再犯的可能性增大。
      2、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会者对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概括起来,主要有:(1)观念僵化,局限于传统的思维定式。(2)没有适于少年犯罪人的处遇体系。(3)缺乏适用于少年的专有司法程序。(4)少年司法组织功能定位不准。(5)少年司法缺乏法律依据。
      3、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会者普遍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但在具体的途径上则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的关键在于制定一部能够确立这种制度的少年法。有学者认为,独立的少年法院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应以少年法院的创设作为先导,以独立的少年法院的建立为契机,促成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有学者认为,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保护处分与保护程序,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保护处分和保护程序,因此,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关键在于尽快构建这种制度所特有的保护处分和保护程序。有学者认为,少年司法制度不同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已经是一个共识,但两者之间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中还非常薄弱,对这两种制度的本质不同具有清晰与明确的认识应当成为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对此,理论必须加以研究和拓展,这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础性工作。还有学者认为,少年司法制度不应局限于刑事制度,从发展的角度看,不能局限在审判环节,而应当前瞻后展,着眼于制度的整体运行,融入对犯罪少年的人文关怀,尽量避免对青少年的不良的标签效应。
      
      三、刑事政策
      
      1、关于刑事政策的内涵。对此与会者的分歧较大,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的准确表述应当是犯罪对策。犯罪对策产生于刑罚惩罚对于预防犯罪功能的局限乃至丧失,而在刑罚惩罚之外寻找犯罪的其他社会政策背景下,它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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