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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评估运作机制研究

    时间:2021-03-07 04:00: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部署,明确了司法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但在试点的过程中,没有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和改革,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价机制。改革试点评估机制是建构现代化司法制度的决策基础,可以获得和积累对新体制的知识存量,反馈修正制度设计,激发制度变革动力。以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院员额制改革为样本,着重分析当前改革试点评估的现状和问题,明确试点评估的主体、原则和基本方法,探索完善司法改革试点评估运作机制的具体路径和操作模式十分必要。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评估员额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1-0017-1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做出的若干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①上海等6个省市的先行试点,表明司法改革正在提速,已经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强烈关注。②这一试点的推进,寄托着全社会对通过司法改革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强烈期待,有可能更大限度激发制度活力,推进法治进程和司法制度的科学发展。然而,在对试点这一制度改革方式高度重视的同时,却并未对同样重要的试点效果给予足够关注。如何在评估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试点工作,评估的主体、客体、工作程序、指标体系的建立等核心内容,试点框架意见和工作方案没有进行明确表述,试点改革的评价体制、机制并不完善。在改革试点推进的过程中,我们要追问的是:如何确定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最迫切、最需要、最合时宜的主要任务?这些主要任务也即司法制度变革的目标性构想应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评估和运作,以在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充分的基础上,转变成为一种相对可行的实践行动方案?通过何种方式来对试点的效果进行评价才是科学的,应该由谁来主导试点工作的评价,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进行纠偏,公众又应当如何参与对试点效果的评价?毋庸置疑,对以上问题的回答应该是以改革决策者对目前改革需要的实际评价为基础,而不是以对未来存在的可能的最终状态的幻想为基础。笔者将从这些问题出发,兼以当前上海市正在推行的试点改革方案中的员额制改革为分析样本,通过对司法改革试点项目的梳理和反思,揭示改革试点评估的可能路径,并对以上问题做一个初步的回答。
      一、司法改革试点评估现状及问题
      通过试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反映了一种立足改革实践推动理论创新的思想认识过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试行是通过在法律体系内部设置租界的战略实现法律秩序的多元化、开放化。让法律制度把异质物吸入体内的做法是极为大胆而危险的,但对于带有根本性的制度变革来说也许是一种捷径”。季卫东:《论法律试行的反思机制》,载《社会学研究》1989年第5期。而試点评估机制的确立,对司法理论发展的贡献巨大。
      (一)改革试点评估的演进
      制度的价值冲突需要以注重实效的实用主义态度来进行取舍,根据试点来说明问题,通过试点结果来影响立法的价值选择。田璐:《试点改革的空间有多少?——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项目为例》,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2期。 通过试点评估推进改革,秉持从方案设计——实践推广——总结完善——进一步推广的实证研究和改革方式,表现出制度调整与变迁的演进过程。试点评估通过预设的标准,对试点改革的空间、原则做出限定,明确了司法改革的法律限度,从而有效解决司法改革的创新性与合法性的矛盾。
      中国从1941 年民国时期就开始了试验法院的探索。1942 年5 月1 日,四川璧山地方法院正式改组为璧山实验地方法院,由司法行政部直接监督指挥,开始简化诉讼程序的地方实验,并注重对实验成效进行总结。1944 年7 月1 日,司法行政部又将四川重庆地方法院改组为重庆实验地方法院,并根据实验效果,对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刘昕杰:《实验法院: 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一次地方试点》,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美国的维拉研究所在通过试点推进改革半个多世纪以来,积累了很多“令人惊叹”的创新与改革经验。[美]吉姆·帕森斯、梅根·戈尔登、郭志媛等:《试点与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的实证研究方法》,郭志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维拉研究所策划、实施和评估试点项目,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实证研究方法论,用来检测确定司法制度中的主要问题。成功的试点可能被推广,进行整个系统的改革,并且可能导致形成新的机构。其研究和实践主要集中在刑事司法改革的有关领域,受维拉方法论的影响,我国的一些司法决策者和研究者表现出对其研究方法的浓烈兴趣,已经能够理性对待实证研究,并与其他研究方法综合运用。维拉司法研究所也和中国学者在多个领域开展合作进行试点评估,评估方法和评估体系科学性、合理性不断提升。包括最初制定项目计划、收集基准数据、执行、研究分析以及汇报项目成果。前引⑥,第9页。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也开展了多项试点,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普通程序简便审的试点、小额法庭的试点、量刑改革试点、深化司法公开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等。其中部分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进行了评估。柏松、姜红:《最高法院在清镇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终期评估》,载《人民日报》2014年4月10日。这些试点评估探索有效地推动了司法改革的进展,对司法改革做出了贡献。研究型的试点一般由法学院校和司法机关共同进行,大多以解决司法运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通过试验、观测和评估获取实证研究数据,以便验证某种理论或进行制度推广、向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围绕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与无争议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简易化等,中国的学术机构也积极参与试点项目,进行试点改革,并在试点评估领域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如2009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法院确定合作开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参见郭志媛:《中国经验——以刑事司法改革试点项目为蓝本的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刘辉汇总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刑事司法改革的15个试点样本。参见刘辉:《刑事司法改革试点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18—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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