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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必武与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

    时间:2021-03-06 12:01: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元勋,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和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的国家领导人,也是党内坚决主张法治的第一人。董必武1975年病逝,其法制思想虽然未能在当时得到有效实施,但却对当代中国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废除旧法统,建立人民新法制
      
      新中国建立后,董必武历任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同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及代主席。董必武在五四运动之前两次东渡日本攻读法律,回国后又在武昌合办过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中仅有的几位精通法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之一。
      董必武领导并参与了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建立人民的新法制这一有重大意义的工作。
      建国前夕,董必武按照中央指示精神,签署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同时,董必武认为必须逐步建立各种新的、完善的法律。1949年底到1950年初,他主持政法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人民法庭组织条例草案》,讨论修改《严禁鸦片烟毒及其他毒品令》和《婚姻条例草案》。1950年8月,董必武主持政法草案审查会议,负责审查修订农村区、乡人民代表会议及区、乡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大城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等五个暂行条例和全国第一届司法会议通过的有关法令与各种文件。
      董必武直接参与了《共同纲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工会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各项重要法典、法律的制订工作。
      董必武重视中央与地方政法机关的建立。建国伊始,他协助周恩来,迅速地建立了政治法律委员会以及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等部门。不久,各地司法局以及公证机关、律师机构也先后建立。1951年5月,他领导政法委员会讨论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法委员会,确定该委员会负责指导与联系民政、公安、司法、检察署、法院、监察委员会等机关的工作,并处理相互间的组织与工作关系。
      建国初期,人民政府对旧司法人员采取“包下来”政策,司法队伍中旧司法人员占了不少,如上海市法院旧人员占百分之八十。他们一般均未经过彻底改造,还存在着非常严重的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加上有些老干部思想不明确,意志不坚定,信任依靠旧司法人员,致使在政治上与工作上遭受严重损失,司法干部队伍存在着严重的组织不纯和思想不纯。江西一个地区的1382个旧司法人员中,仅以政治上看,就有290个是反革命。1952年5月,中央政法部门按照董必武的指示,派四个联合视察组到各大行政区进行调查研究时,发现了这些问题。为此,董必武提出:为了保持与提高司法机关政治、组织、思想作风的纯洁性,必须彻底改造与整顿各级司法机关。1952年下半年,董必武领导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司法人员采取的原则是:旧司法人员不得任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旧司法人员未经彻底改造和严格考验者,不得作审判工作。应将司法人员中的坏分子从审判部门清除出去。司法改革运动使全国司法干部队伍在组织上更加纯洁,在政治思想上得到了提高,划清了敌我界限和新旧法律观的界限。
      
      提出“依法办事是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的主张
      
      新中国建立特别是进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后,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随着这个历史性转变,必须把法制建设提到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当时党和国家的一些领导同志,特别是董必武、彭真对这个问题比较早地有了深刻认识,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文章。其中董必武在“八大”所作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是他众多法学文献中最为光辉的一篇。董必武在发言中,系统而全面地总结了建国七年来的法制工作,深刻而精辟地阐述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方针政策,为我国法制建设奠定了基本框架和正确思路。
      1956年6月25日后,董必武遵照中央的安排,多次邀请有关方面的同志座谈,研究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各种问题。发言稿前后修改十余稿。董必武在发言中,首先讲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形成和作用,肯定了建国七年来法制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同时,指出了目前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他认为,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法制还不完备,还缺乏一些亟需的较完整的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另一方面,董必武强调少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重视或者不遵守国家法制的现象。他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但是,有些地方没有依照规定按期开会。至于不倾听代表的意见,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撤换代表,甚至限制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反映群众呼声等违法现象,都不止一次地在某些省内发生过。他还指出,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但是,我们党从来是把党组织和国家机关严格划分清楚的,党是通过自己的党员和党组织领导国家机关,而不是包办代替国家机关的工作。有些地方党委存在着党政不分的现象,党委往往直接发号施令,代替了一部分国家机关的行政工作,这样会削弱党对国家机关应有的政治领导。
      针对我国法制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董必武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他认为,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律制定出来。对于急需修改的法律,也要修改好。其二,有法必依。一切国家柳关都要依法办事,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在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该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补充。这是第一次提出并系统阐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重大意义。
      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上的发言,集中地展示了建国七年来我国法制建设探索的成果。但是,在当时就全党来说,对法制建设的认识还没有达到董必武所认识的高度。特别是1957年开展的反右派斗争,使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发生了大转弯。在这场斗争中,把一些主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正确意见,统统作为“右派”言论加以批判。董必武提出的加强法制和依法办事的思想也未能幸免。当时一些报刊上发表的一系列批判文章说:“右派向党和社会主义进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求法制;提出改变‘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目的是企图复辟资本主义;提出抓紧制定刑法、民法和各种单行法律,是企图以法律代替政策,否定党的领导。”等等。就连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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