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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海外影视剧在我国的版权保护

    时间:2021-03-02 00:03: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近年来,海外影视剧在我国境内的传播越来越广泛,在发展繁荣网络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版权保护等许多问题。对此,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规定,对海外影视剧在我国的传播进行了规范和限制。本文剖析了国外立法及国际条约对影视剧版权保护的规定及不足,解析了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影视剧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关 键 词:海外影视剧;人人影视;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2-0076-08
      收稿日期:2015-12-30
      作者简介:秦中晗(1991—),男,江苏南京人,南京财经大学国际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刘正(1965—),男,江苏镇江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2014年,作为我国境内最大的海外影视剧字幕翻译团队和海外影视剧下载论坛的人人影视的关闭使我国海外影视剧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显得更加突出。鉴于海外影视剧在我国的现状,采取何种方式才能使海外影视剧在我国的版权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国外现行立法和国际条约对影视剧版权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对我国又有哪些借鉴意义?本文试图从以上角度探析我国对海外影视剧版权保护的路径。
      一、海外影视剧在我国的引进与传播
      从新中国建立到20世纪70年代初,由于政治和外交上的原因,海外影视剧很难进入我国市场。改革开放后,国家出台了一些针对引进外国文化产品的鼓励性措施和政策,使海外影视剧在相当一段时间成为了促进我国影视剧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海外影视剧在我国境内的引进与传播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年到20世纪90年代初,这期间海外影视剧在中国的传播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和政府主要采用对其进行译制后在国内播放的方式,对于海外影视剧的管控比较严格,只有经过审批的影视剧才能在中央台进行播放。第二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2000年前后,经过改革开放的前十几年,中国的经济得到了一定发展,最典型的特点即表现在DVD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诸如《老友记》《X档案》等一些在国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影视剧也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中国。由于DVD播放技术在我国刚刚兴起,且国家对DVD的发行尚无明文规定,缺乏相应的审查,自然,DVD也就成为这个阶段一些条件较好家庭和在校大学生接触和观看海外影视剧的一种主要的方法。[1]第三阶段是2000年之后,网络的兴起开始使人们观看海外影视剧的渠道不仅仅局限于电视传媒,而是更多地利用网络的便捷性从网络下载或在网上观看海外影视剧。观看渠道的拓宽也让一些像人人影视、射手网这样专门从事海外影视剧翻译的字幕组团队和影视剧论坛得以发展,他们将海外播放的影视剧通过网络引入境内,然后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加工”(即加入字幕)再上传到网络的公共平台供大众观看,这不仅使海外影视剧的种类更加丰富,而且提高了播放质量。
      但应看到,由于没有较为完善的影视剧分级体系,导致引进海外影视剧时诸如凶杀、暴力和色情等这些严重影响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影视剧在18岁以下年龄段的人中仍然能收到欢迎和追捧,社会上甚至出现了少数被这些海外影视剧所吸引的青少年模仿其中情节而走上歧途的例子。这显然不利于对我国青少年的教育和成长。对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规定,对海外影视剧加以约束和管理。不论是1994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还是2000年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都对海外影视剧的播放时间做出了严格的控制。[2]2014年,国家广电总局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不仅明确要求海外电影及影视剧在我国境内上映必须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而且对于境外影视剧的引进数量较之以前也有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3]同时,对海外影视剧行政审批的资格提高了限制:要求各网站在2015年3月31日之前将本网站在播境外影视剧的相关信息,上传到“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这些相关规定的出台,结束了海外影视剧引进和播放的无序状态,使其有法可依。
      二、人人影视关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人影视作为我国境内最大的海外影视剧字幕翻译团队和海外影视剧下载论坛,由于法律版权上的纠纷和行政审批的原因在2014年12月22日关闭。人人影视的关闭在让其拥趸感到叹息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人人影视的关闭是因为与国家的法律政策存在冲突还是因为在版权问题上侵害了国外影视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人人影视关闭涉及到了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海外影视剧字幕翻译与视频制作产生的法律问题
      由于人人影视是一个公共意义上的论坛,其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把海外影视剧引入国内后再对其进行字幕翻译,与视频整合后上传至网络。因为其名下制作团队对于字幕的制作都是出于自愿和爱好,并不产生商业利益,通常在观看者下载视频后开始也会有一段提示:“本站提供的所有资源均是网上搜集或私下交流学习之用,不用作商业牟利,如果因此而产生法律上的侵权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这样的自我说明显然不能将人人影视潜在的侵权行为隐藏。[4]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就有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依照该条款,人人影视在引进海外影视剧的过程中显然已经超过了应有的转载范围,没有经过该片版权方的同意而擅自取得了该视频的转载播放权,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其可能构成对版权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另外,如果人人影视在原视频的基础上对海外影视剧视频再进行一定的“加工”,那么就会涉及到版权方对其作品的翻译权和修改权问题,因为人人影视在利用版权方发布的视频进行翻译和字幕制作时,从法律上说并未征得其同意和许可,自然会产生侵犯其版权的问题。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国外影视剧在我国的传播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规定,人人影视对于未取得网络版权授权的国外影视剧的无证播放行为实际上是对文艺作品的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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