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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投资中市场准入的政府特别管理措施研究

    时间:2021-03-01 20:03: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国际投资中涉及到资本输出国主要指海外直接投资者和资本输入国即东道国双方的利益。东道国想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故即鼓励又限制;外商想从东道国获取利益,想避开其种种限制。随着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非歧视待遇从无到有,各种协定也极大保护了双方的利益。在这一动态发展过程中,市场准入逐渐成为双方的关注点,而政府特别管理措施是市场准入的主要限制方式。
      关键词:国际投资;市场准入;政府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1-000-02
      习近平主席指出多边和区域是促进国际经济发展的两个“轮子”。经过亚太经济组织峰会,中国与澳大利亚和韩国分别达成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意向。从2012年起,中美双边投资谈判的重点就是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也是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的重点之一。中国在国际经济中的身影越来越活跃,其他合作伙伴也对中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政府特别管理措施也即负面清单模式成为国际投资谈判主要争议点的今天,中国需要通过政府特别管理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更好地保护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的繁荣。
      广义上的国际投资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指外资对所投资企业有用直接控制权或管理权,而国际间接投资则不具有此要求。本文所指的国际投资指国际直接投资。
      一、国际投资中的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规则是指东道国向外国投资者完全或在某些行业开放或关闭国家经济,以及接纳外国投资者和设立外国投资的方式。但是国际贸易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对东道国经济产生影响,而国际投资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延伸到生产领域,对东道国经济影响更深一层,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完全开放本国的外国投资市场。因此市场准入成为东道国控制外资的重要手段,代表该国投资的整体氛围,是创造有吸引力和高效投资环境重要的第一步,同时体现投资者与东道国在国际投资中利益分歧重合。东道国对市场准入管制措施的关键是准入阶段的投资待遇。
      国际投资协定的重点从对外资的保护转为保护和促进并重;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经济自由主义浪潮,投资自由化成为国际投资的趋势,并对东道国的市场开放和对外资待遇有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使外资进入东道国政府限制更少,绕过各种壁垒,运营阶段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延伸至准入前阶段成为国际趋势。发达国家主要是资本输出国,他们希望国际投资待遇尽可能的提高,而经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又想保护本国经济。因此但是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国家对于准入阶段给予外资何种待遇,根本上还是取决于在投资市场开放与国内利益保护之间寻求适当平衡。
      二、国际投资中的政府特别管理措施
      政府特别管理措施针对的是外国投资入境的批准问题。由于投资自由化的要求,东道国放宽对外国投资入境的限制是必然趋势,东道国采用开放性的批准程序,从而减少外资准入的障碍。但是各国让有权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在本国某些领域进行投资。清单的列举可以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列举式清单分为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种。如果清单只列举了可以准入的领域,则是正面清单,对外资的限制比较大。如果清单列举了不可以准入的领域,则是负面清单,对外资的限制比较小,东道国承担的义务比较大。目前,新的谈判中负面清单成为趋势,但在已签订的国际协议中正面清单仍然是主流。
      负面清单,是指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缔约方在承担若干义务的同时,以列表形式将与这些义务不符的特定措施列入其中,从而可以维持这些不符措施,或者以列表形式列出某些行业,保留在将来采取不符措施的权利。 负面清单内容是被允许的不符措施或者被允许采取不符措施的行业,形式上则表现为一个或多个列表。
      负面清单是一个国际法概念而非国内法概念,往往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限制。它一般是规定在国际投资协定的附件中,是投资协定各方相互谈判妥协的结果。从实质上看,负面清单所对应的“正面”义务一般都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及高管人员等四项。其中,国民待遇涵盖准入前和准入后两个阶段。从形式上看,多数国家的负面清单分为“措施列表”(列举现存不符措施)和“行业列表”(列举保留将来采取不符措施权利的行业或活动)。在这些国家中,美国及其缔约另一方的“措施列表”往往对现存不符措施进行详细说明,对每一项措施均列出所在的行业、不符合的条约义务(例如国民待遇或者最惠国待遇)、政府层级措施(往往具体到某件法律的某个条款)、对措施的描述(涉及的事项、与有关义务如何不符等)。
      三、研究政府特别管理措施的意义
      (一)研究限制性清单是推动国际投资立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与国际贸易关系的调整可以借助一个强有力的全球性多边贸易规则-GATT不同,在WTO法律规则体系出现以前,国际投资领域一直欠缺一个为南北国家共同认同的全球性实体法投资公约。而已达成的全球性多边投资公约只涉及到了投资争议解决和非商业性风险防范的有限范围,没有能够为投资准入、投资待遇等一系列实体性问题做出规定。
      限制性清单管理模式的高度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使得它成为国际投资协定的一种重要模式,对限制性清单的研究,对完善国际投资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推行限制性清单,是适应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的要求
      随着WTO红利的逐渐消退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日益“边缘化”,多边贸易体制的日益“边缘化”,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成为新一轮国际贸易谈判和规则制定的核心内容,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也以运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趋势。目前世界上 70多个国家实行负面清单,占全球主权国家总数的1/3。与此同时,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在全力推进新一轮经济全球化,积极促进一系列双边多边国际投资贸易协议谈判,试图通过 TTIP( 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 、TPP( 跨太平洋自由贸易协定) 等平台构建世界贸易新则。2013年7月中 美 双 边投资谈判(BIT) 中的核心问题也正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问题”。中美两国双向投资规模巨大,达成对双方都有利的更高水平的投资协定迫在眉睫 因此,为了保证对国际市场的充分参与、 规避各类谈判中被“边缘化”和对外贸易环境恶化的风险,中国必须主动迎接挑战,以开放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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