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语文学习 > 正文

    中美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比较

    时间:2021-02-21 12:01: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各异,证券监管制度也千差万别,但在证券监管方面的经验却值得借鉴,对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具有积极意义。证券市场的监管一直是困扰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难题,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尤其是与美国相比差距很大。因此对同为集中监管模式的中美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比较分析,并探索对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些改进方法。
      中美证券市场 监管体系 措施
      中美證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
      (1)监管法律体系比较
      美国监管体系是目前国际上最为完善的,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很早就应运而生出金融监管和监管方面的法律,而且很多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定了,经过不断完善修改,现在已经很完善严密。而我国实施的《证券法》时间比较晚,存在着漏洞,可操作性差。美国证券监管方面的法律经过多年不断地修改,与其它方面的法律像是宪法、刑法等,都有了一定兼容性,所以操作顺利,不会受到其它法律的阻挠。在我国《证券法》中一些条例,与《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有冲突,对一些违法、违规的处罚得不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
      (2)监管层次比较
      美国的证券监管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受害者的司法救济。像是交易所对市场交易及其交易品种的管理,交易协会制定的行业准则和行业标准,注册会计师等社会团体也参与到证券监管中来了。利益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就市场参与者违反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而我国对于那些违规者的处罚都上缴到了国库,那些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根本得不到任何的赔偿,各协会之间联系不紧密,自律管理混乱。这三个层次都存在问题,联系不紧密,导致证券市场总是会出现不公平现象。
      (3)监管手段比较
      美国证券监管法律立法权属于国会,美国国会的立法又受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SEC拥有行政处罚权,而利益受害者又可以提起赔偿诉讼,这种职权分离机制对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证券监管是相当合理的。而我国证券市场行政色彩过浓,行政干预过多,政府过度的行政干预弱化了证券市场的功能。政策的制定、执行与监督都集中在证监会,证监会的这种高度集权,很难做到公平公正。我国监管机构采取的手段都是行政手段,因此监管的性质更多的是事后处罚而不是事前防范,这与美国恰恰相反。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
      证监会的权力来源于国务院的授权或委托。参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的相关规定可知,国务院也可能成为证券监管诉讼的被告,在证券监管部门行使职权时若损害了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也可能成为赔偿机构,这就导致监管职能难以得到释放,法律责任不明确。《证券法》与我国《宪法》,其他的法律有所冲突,履行监管职能时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而且,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行政案件时,对证监会制度的规章、规则也缺乏参照依据。这些都能看出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2)法律体系缺乏配套性和兼容性
      我国证监会一些法规由于修正不及时导致丧失部分效力,法规之间缺乏配套与衔接,内容整体性和统一性程度偏低,许多法规可操作性差,造成直接和间接成本过高。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操作细则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并不多,而且兼容性差,如《证券法》与《公司法》的衔接不好,与《宪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兼容性差,其一些条例也没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使得证券监管的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市场证券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会使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很多漏洞,威胁市场稳定。
      (3)监管手段偏“政策化”
      我国由于市场非协调性发展,市场经常会出现剧烈的经济波动,管理者为了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采取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价格,其结果却不尽人意。我国的证券市场被政府所掌控,在股票发行和上市额度管理上,采用行政干预为主的监管模式,人为地控制市场扩容速度,这使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成为稀缺资源,相当于人为地抬高了股票的发行价格。尽管《证券法》已将股票发行的审批制改为了核准制,中间所要经过的程序仍有部分是由政府批准。
      完善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措施
      (1)健全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首先要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仅要完善《证券法》等法律,还要尽快颁布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应制定自律性监管组织的监管规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证券投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使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合法投资者利益,惩罚违法投资者的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2)重塑监管机构构成
      应该以权制权,提高证券监管的效率。设立专门的国家证券业法规和政策制定委员会,狭义的立法在我国还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完成,除了通常的法律外,还包括一些重大的法规、政策的制定等,这些关于证券业方面的法规、政策交由国家证券业法规政策制定委员会来制定。同时还要根据证券市场的形势变化尽快进行政策、法规的制定,以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效运行。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是混业经营,待时机成熟后该立法委员会再与其他金融立法委员会合并。
      (3)扩大监管层次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障中国证监会执法的独立性、客观公正性和勤政性,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应该建立相互监督、职责分明、有序高效的链式市场监管体系。其基本思路是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中国证监会主要官员可直接由人大任命,并对人大负责。由人大相应职能部门,如财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以及专家学者等组成相应的非常设专家议事小组,定期对证监会行使职能考核与监督。
      作者简介:陈李叶(1994.12),女,汉族,籍贯:河南省固始县,硕士在读,学校:郑州大学,研究方向:证券投资。
      [1] 赵英晓.股票市场监管体系比较研究——基于中美股市的分析视角[J].管理观察,2016.
      [2] 王钰.论健全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性[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2(08).
      [3] 方玉,徐娜.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2.
      [4] 郑重.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11(02).
      [5] 曾宝华.完善证券市场必须建立健全法律制度[J].经济研究导刊,2011(02).

    推荐访问:中美 证券市场 监管体系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