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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平正义 四个方面 [社会公平的两个“底线”及其关系辨析]

    时间:2020-03-12 07:24: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当前,理论界提出了两个社会底线公平的理论,一是社会保障的底线公平,一是效率和公平统一的收入底线公平。二者互相补充,前者是社会正义的底线,是“兜底性”的公平,后者是实质性公平,是收入公平的底线,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相关部门应当重视这两个底线公平的理论,从中总结梳理出制定有关政策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效率;公平;收入;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7;1701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1)04―0166―04
      
      近年来,关于底线公平的讨论已经越来越引起关注,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景天魁研究员2004年提出关于社会保障的底线公平理论影响广泛,而这个底线公平理论的基础就是以个体基本需求的满足作为社会公平的底线,这个底线公平理论可以为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理论参照。无独有偶,本文作者之一在本刊2009年第2期的一篇论文中,从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的视角提出了初次收入分配的底线公平的理论假设。为了深入阐明收入底线公平的理论,本文拟对两个底线公平假设做一番解读性的述评,并阐发其内在关系,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一个更加坚实的理论支撑。
      
      一、作为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公平底线:社会收入的底线公平
      
      效率和公平体现了两种不同的价值追求,效率体现的是劳动产出的概念,属于广义生产力的范畴,而公平体现的是利益分配的社会关系的概念,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效率和公平本来代表了不同的社会价值追求。但是,在初次分配的领域即劳动者收入制度的领域,坚持效率和公平具有高度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体现在收入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效率和公平统一的原则,简言之,这种收入制度要实现促进效率的目标必须体现公平的原则,反之亦然,它要坚持公平的原则,就必须要促进效率的提高。
      从效率和公平统一的视角来看,所谓底线公平,实际上是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原则在更大范围内的运用和体现,是为了解决不同行业之间、不同职业之间收入公平的一种理论假设。坚持效率和公平原则的统一在同一个行业比较容易做到,但是在不同行业之间如何体现呢?为此,我们提出,如果任何一个社会阶层或行业的成员只要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其收入能够达到或者超过社会各行业阶层的收入的平均水平,那么这个收入的平均线(或在其上下波动的一个合理区间内),就是体现社会公平的收入底线。反之,如果一个阶层的任何一个成员无论怎样努力都无法达到社会平均收入线,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不公的。如果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收入离这个收入底线的差距较大,表明社会严重不公,差距越大,表明社会不公的程度越严重。当然这里的社会成员是指能够参与竞争的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而不是指没有劳动能力或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参与社会竞争的人(残疾人、儿童、老人等)。
      如果出现相当数量的能够参与社会竞争的成员无法通过努力达到社会公平的底线,那么我们就应当调整社会收入政策,考虑不同行业收入的差距如何缩小的问题,并通过法律保障最低收入者的收入提高,否则不仅影响社会公平,更会影响社会效率的提高,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我们认为,只有这样理解底线公平的概念,才能体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一方面激发社会有竞争能力的人参与社会竞争,为社会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情况及时修正和调整社会公平底线,促进社会公平,调动劳动者更大的积极性。
      
      二、作为公正或正义的公平底线:保障性的底线公平或正义
      
      国内学者景天魁先生近年来提出了和罗尔斯保障社会弱者权利相近的底线公平的理论,其核心观点就是应当从人们的基本需求出发(生存、健康、教育等)划出一条每个人都能接受的基本生活底线,底线以上由市场调节体现差异和效率原则,底线以下由社会和政府保障,体现社会公正的原则。
      我们认为,从人们基本需求出发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质量和水平的底线公平理论其实质应当是从社会公正或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理解的正义底线,不妨称之为公正底线,或保障性的底线公平。
      在效率和公平统一的背景下,能者在竞争中胜出能够获得较高的社会收入以及社会地位,而弱者由于自身的原因等在社会竞争中获得较低的收入和地位。分析社会弱者在竞争中不利的原因无非有以下几种:一是起点的不公,如家庭出生贫困,体质弱等,没有享受和强者一样的基本权利如教育权等;二是竞争机制有利于少数人而不利于多数人;三是先天的身体的缺陷或后天身体的变故(如车祸的伤害等等)。以上原因综合导致社会弱者在竞争中失利或者无法参与社会竞争。
      对于起点的不公,排除先天的个体无法选择的家庭出身、自身身体等原因外,我们认为作为社会底线的公正就是应当为每个成员从出生开始提供均等的大致相同的教育,以保证社会成员不因家庭背景而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竞争机制的不公,我们认为,社会应当调整竞争机制,使每一个竞争者都有成功的机会,都有发展的空间,不使成功成为少数人的专利。我们所能做的工作应当是调整修正社会竞争的机制。
      对于因先天的缺陷(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等)无法无力参与竞争的,我们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生存权、健康权)的底线,或者说是底线正义。底线正义与起点公平两者综合起来构成了景天魁先生底线公平的内涵。也就是说景天魁先生所谓的底线公平其实有一部分是属于社会正义的范畴(或者说是坚持博爱、仁爱的人道主义原则要求的正义观的要求),而教育权实际上是基于竞争的起点公平的社会公平的要求。
      可见,景天魁先生的底线公平理论实际上是竞争和保障统一的一种底线公平的理论,体现了既坚持竞争又坚持对弱者的基本保障的精神和原则。
      毋庸讳言,景氏底线公平的理论不足在于对效率和公平关系的阐述略有欠缺,强调了基本需求权、起点的公平,但是对于过程的公平、结果的公平论述不够。
      具体而言,我们认为,现有保障性的底线公平理论具有以下方面的特点:
      第一,保障性底线公平更多体现的是社会正义的底线。如上所言,保障性底线公平的一部分是关于对社会弱者的保障的公平,其实质是一种确保社会正义的公平底线,是正义的底线。而正义原则的确立是基于博爱原则而不是社会公平原则,因为正义是基于对弱者的同情而不是基于社会公平,公平的社会机制应当建立在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基础上,一旦经历了以上三个机制而依然无法摆脱自身的弱者命运时,我们应当基于正义的原则对社会弱者采取社会补偿或社会救济的政策,保障性的底线公平其实体现了社会救济或社会补偿的原则。采取社会救济恰恰是“不公平”的体现,而这种“不公平”是为了更长远的公平即对社会正义原则的贯彻。
      第二,保障性底线公平理论自身也需要完善和发展。例如人的基本需求,保障性底线公平理论的 很多阐述者多次提到了人的三种基本需求:生存的需求、健康的需求、发展的需求等,但是这三种需求并不能反映人的全部的基本需求,例如人能否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是否也是一种基本需求,如果是,是否也应当给予保障?再如在生存需求中是否也应当包含居住的需求,如果是,是否也应该保障?对以上两部分需求的内容,保障性底线公平理论的设想者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肯定。再如,底线公平理论的阐述者提到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以及社会公正的问题,但是对于如何解决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以实现社会公正,并没有过多阐述。而笔者认为,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以及社会公正的实现途径是当前在社会公正的理论探索中不得不正视以及问答的问题。
      尽管保障的底线公平理论有这样那样的局限,但是这并不构成其致命的威胁,我们认为通过修正,该理论还是能够自恰的,也能够弥补以上局限的。这个修正就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形势的变化等应当把住房的保障需求纳入个体基本需求之内,同时也要把个体的需求延伸到个体生命的整个生老病死的过程,简言之,就是保障的底线公平理论其基本的理论构架是合理的。
      当然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效率和公平统一的底线公平理论假设或竞争性的底线公平恰恰忽略了对社会弱者的保障和起点公平的保障,但是却较好地解决了过程的公平(竞争中的公平)、结果的公平问题。为此我们认为只有把两种底线公平理论假设的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更加深入认识社会底线公平的问题,才能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两个公平“底线”的关系
      
      坚持效率和公平统一的底线公平的理论假设(以下简称底线1)和社会保障的底线公平的理论(实际上是公正的底线,简称底线2)虽然提出的视角不同,各自的出发点不同,但是二者有内在联系。
      第一,两者的出发点是一致的。底线1和底线2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统一的社会公平底线的理论假设其目的是在效率和公平高度统一的基础上构建社会整体公平的机制。这一理论假设的合理性在于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内在的有机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就是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而坚持市场经济就是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是坚持提高效率的原则,所以效率和公平的统一其实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一旦构建一种效率和公平统一的公平底线的机制,其实也就标志着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成功。解决了这个问题也为实现社会和谐提供了制度基础。而底线2的构建其实也有实现社会起点的公平的目的。实现社会起点的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结果的公平其实是苍白无力的,没有基础的。可见无论底线1理论还是底线2的理论,二者在更高层次上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
      第二,二者是互补的关系。如上所言,景天魁先生提出的底线公平的理论是实现起点公平与保障社会弱者的社会正义两者的体现,而本文作者提出的底线公平坚持效率和公平统一的原则,更侧重于过程的公平、结果的公平,是过程和结果统一的底线公平构想,两者各有侧重各有重点,二者共同构成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方面离开了正义,社会将丧失基本的生存底线原则,这些原则就是仁爱、人道等人类社会之为人类社会的根本所在,而离开效率和公平的统一讲底线的公平社会就将失去前进的动力,失去人类生生不息的动力源泉。具体而言,二者在不同的领域发挥底线公平的作用。诚如大多数研究者所言,景天魁先生的底线公平理论是制订社会保障政策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是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而坚持效率和公平统一的社会公平的底线理论其实是一种竞争领域的公平底线的理论假设。这个假设的合理性在于把坚持效率和公平两者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强调社会公平的底线在于每个社会成员都能通过努力达到这个公平收入的合理的区域,这实际上为每一位社会成员竞争的成功提供了公平的制度支撑。我们一旦找到这个底线,就能为社会收入的公平度提供理论参照,一旦按照这个底线制定相关的政策,将会极大推进社会公平。因此两个底线都应当引起重视。而不可偏废某一个方面。进一步说,社会保障的公平底线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理论基础,而促进竞争的公平底线是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理论支撑。二者可谓异曲同工之妙。
      其一,两个底线体现了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公平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正义统一的关系,二者的统一体现了完整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体系。竞争性的收入底线公平原则实际上是在初次分配领域体现公平效率高度统一的原则,保障性底线公平实际上是坚持了再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的原则。二者的统一与互补构成了完成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体系。
      其二,收人底线公平的原则实际上更多体现出竞争要求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内在要求,而保障公平底线体现出的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博爱精神的要求。二者的统一体现出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时代要求。
      其三,收入的底线公平是保障底线公平的前提。只有以收入公平底线为前提,保障的底线才能最后划定,也就是说真正需要公平保障的是那些在竞争中失利、无法参与竞争的人,只有以竞争为界才能划分出第一个公平的底线即收入的底线公平,而以收入的底线公平为界才能划分出第二个公平底线,即保障性的社会公平底线。
      
      四、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我们认为,有关方面对两个底线的理论构想都应当重视,并从中梳理和总结出制定相关政策的理论依据。
      第一,从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出发,为社会弱者、竞争失利者、无法参与竞争者提供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利,如健康、教育、文化娱乐的权利等。
      第二,从鼓励社会成员参与竞争促进社会进步的要求出发,应当尽快划定或找出一条社会大多数成员都能接受的社会公平的收入水平线。
      
      参考文献:
      [1]景天魁,论底线公平[N],光明日报,2004-08-10
      [2]景天魁,论“底线公平”[N],北京日报2006-05-29:P17
      [3]景天魁,“底线公平”的社会保障[J],中国社会保障,2008,(1):40―42
      [4]景天魁适度公平就是底线公平[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4):26
      [5]景天魁,以底线公平为原则调整社会利益关系[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10):19
      [6]袁方,梅哲,对底线公平理论的辩证思考[J],高校理论战线,2010,(2):46
      责任编辑: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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