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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之间的关系 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

    时间:2019-04-17 03:31: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1.农业产业化经营创新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理念  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市场引导生产发展的理念,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确定主导产业,优化资源配置,开展经济合作,减少了农业结构调整的盲目性,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用工业化思维引领农业现代化发展,按照工业化的要求推动农业向商品化、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和组织化迈进,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一体化发展理念,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拓展产业链,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构建农业完整的产业体系,提升了农业的整体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以农为本、带农富农理念,要求龙头企业必须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关系,通过制度安排把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传导到生产环节和农户,使农户通过产业化经营真正得到实惠。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龙头企业带动,互助共赢,和谐发展的理念,既抓住发展龙头企业这个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又大力扶持联结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各类服务组织发展,特别是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企共发展,实现企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目标。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的理念,大力引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使用新装备,提升了农业的竞争力,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农业产业化经营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
      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农业现代化,实现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是关键,实现小规模分散农户与市场的有效对接是保障。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拓展产业链,建立组织链,完善利益链的方式,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纳入产业化经营体系,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通过扩大农户经营外部规模的方式,提高了农业的规模效益,从而成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一个有效途径。
      这种生产经营方式,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既可以发挥家庭承包经营的优势,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又可以有效地把企业在资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各类服务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组织带动农户等方面的优势集于一体,成为承载现代物质装备、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织载体,成为培养新型农民的有效平台。这个制度创新,既符合中国国情,也顺应了世界农业发展的大趋势,对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了企业带农惠农利益联结的新机制
      让农民分享到产业发展和市场扩张成果,是让农民共享改革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将农户融入产业化经营的产业体系之中,农业成为产业体系的第一车间,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使农业和农民可以分享到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分享产业拓展和市场扩张的成果和利益。这个利益联结与分享机制主要有三种类型:
      3.1合同联结利益分享机制 是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或龙头企业与各类服务组织之间通过签订农产品产销合同的形式实现联结,通过规定交售农产品的品种、质量、时间、收购价格以及龙头企业承诺的服务内容和项目等实现利益的分享。这其中制定合同价格和履行合同是关键。合理的利益分享通过价格调整来实现,目前主要有合同保证价格、市场保护价格+随行就市、优惠提供主要生产资料+高于市场价格收购、二次分配(或称返还利润)等几种方式。
      3.2合作联结利益分享机制 是指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社、专业协会或其他合作组织,以团体的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从而达到实现自身利益,提高谈判地位,增强市场影响力的目的。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担任两种角色:一是充当龙头组织,实行产销或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有的合作社对社员生产的鲜活农产品实行“四统一”,即统一提供化肥、农药、籽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防虫治病,统一销售产品;有的合作社还负责对社员的产品实行统一包装,加贴统一品牌;有的合作社还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并将加工品销到市场或者统一卖给龙头企业。这种情况下,农户是合作组织的成员,联结方式是把农民组织起来加入合作社,利益实现靠全体社员共同努力。另一种是充当中介组织,一是代表社员的利益,与龙头企业进行谈判并签订农产品产销或初加工合同;二是在合作社内部监督社员按照合同完成各自的生产任务。这种情况,农民与龙头企业的联结通过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签订合同来实现,利益的分享通过两个步骤来实现,第一步是合作社代表成员与龙头企业鉴定合同,通过谈判协商争取一个好的价格。第二步是将收益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原则和利润反还的分配方式分配给社员。合作的方式,农民与龙头企业打交道,将分散的个体有效组织起来,有利于农民利益的争取和实现,交易成本的降低,也有利于农户和龙头企业关系的沟通与协调,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3.3股份合作联结利益分享机制 股份合作方式下,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更为紧密,是在劳动联合基础上的资本联合,农民既参加劳动,又集资入股,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农民与龙头企业联股联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这种利益联结方式中,龙头企业一般演化成为股份合作制法人实体,而入股农户则成为企业的股东和企业的“车间”工人。农民既以劳动者的身份获得工资报酬,又以股东身份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企业与农民由彼此独立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变为统一的利益主体。
      企业与农民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追求其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却不同,它与一般意义上的加工流通企业不同。政策要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以农为本,通过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并且,还要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使他带动的农户实现增收,同时,努力增加产量,保证供给,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些不是每个企业都能理解和认识到的,有的即便认识到了,也不一定会做。因此,需要引导、示范,也需要监督。引导,就是通过宣传,使企业了解为什么龙头企业要带动农户共同致富,引导更多企业参与进来;示范,就是树立典型,让其他企业有对照,有榜样,看得见,知道向哪个方向努力;监督,就是对于脱离农业,不能带动农户,甚至欺农害农的龙头企业要及时取消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政策。为此,应逐步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淘汰机制。   2000年,按照中央的要求,农业部等八部门开始联合认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四批共认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893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等额递补的管理制度。个别没有能力带动农户,不愿意带动农户,甚至欺农的企业,不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和社会责任意识差的企业,在监测中被淘汰出局,符合条件的递补进来。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2002年对第一批151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有14家企业被取消资格;2004年对前两批372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有22家企业被取消资格;2006年对三批582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了全面监测,有40 家企业被取消资格。三次监测,共有76 家企业被清退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行列。各省、区、市也都认定了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并建立了监测淘汰制度,许多省份还要求各市、县也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当地的龙头企业,这样就形成了国家、省、市、县不同层次的龙头企业群。2006年,省级重点龙头业有4800多家。
      4.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了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多种模式
      各地因地制宜、因业而宜,探索创造了包括“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户”、“专业批发市场+中间商+农户”等多种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组织模式。
      4.1“公司+农户”组织模式 这是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重点围绕一种或几种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与原料生产基地的农户实行有机联合,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模式。在实际运行中,龙头企业联基地,基地联农户,进行专业性协作。实施“公司+农户”,应具备3个条件:公司设有专门部门负责基地建设与农民打交道;公司有精干的服务体系,或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合同农户进行系列化服务;公司通过保证价格或保护价加市场浮动收购农户产品,确保农户所得。
      4.2“公司+中介服务组织+农户”组织模式 这种组织模式与“公司+农户”模式最大的不同,就是公司同中介服务组织签订合同,中介服务组织再与农户签订合同。中介服务组织,有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有的是农村中的经纪人或种养大户,这个“加号”很丰富。这些中介服务组织,实际上是连接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作用有两个: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组织、协调和监督农户进行生产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对合同农户实行单项、多项或系列化服务。
      4.3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组织形式 这是一种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民自愿参加,在一种农产品为主导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实行单项、多项或系列化服务的专业性经济组织。这种组织模式,或由农村能人牵头,或由村委会牵头,或依托龙头企业、农技部门和供销社等,发展类型多种多样。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4“专业批发市场+中间商+农户”组织模式 这种组织模式表现为市场带动型。专业批发市场在这一种组织模式中的主要作用:一是提供鲜活农产品交易场地。二是对“进场客商(中间商)实行服务、协调、管理和监督。这种组织模式的主要特征:绝大多数专业批发市场的管委会是一个管理机构,而不是经济实体或企业;进场交易的中间商是某一农产品销售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这种模式与农户的关系一般较为松散,即使中间商与农户签订了合同,但多半为产销合同,中间商一般不为农户提供除收购农产品以外的其他服务。
      摘自《农村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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