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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构建】行政问责制

    时间:2019-04-14 03:20: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党中央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号召。如何打造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成为了各级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许多地区和部门的实践充分证明,建立和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响应党中央打造“三个政府”的有效手段,同时行政问责制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责任;行政问责;行政责任法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62-01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为官理念,因此如何提高政府的行政责任能力就成为了政府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当代建立和实施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能力的迫切要求,更是构建责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的重要途径。
      一、行政责任及行政问责
      行政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公务员因为其公权力地位和公职身份,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责任是一种国家现象,其具有广泛的政治、社会、道德的内容和含义的责任体系。行政问责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和责任追究,其核心内容就是对违法行为和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问题
      (一)问责主体单一、缺乏异体的问责机制
      由于我国的行政权力的过分集中而且缺乏制约,且没有独立行政问责机构对违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与制约,导致了问责的权力始终集中于责任主体的上一级领导机关,不能很有效的对行政责任进行追究和监督。而公民与社会其他团体不能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的追究与监督。
      (二)问责程序不规范,行政责任权限不清晰
      目前我国的行政责任问责法律尚不健全,在行政问责的程序规范上不能进行有效的操作,上一级的主管领导可随意的介入问责程序中,缺乏相应的问责程序制度建设。同时在问责时还存在党政权责不明晰,以党代政现象突出,许多行政问题由党委以及党委书记进行“拍板”,当出现问题时则由行政首长来承担责任。
      (三)惩罚措施不严厉,不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由于我国的行政责任法律条文不明确,处罚措施不明确,当出现行政责任时,对于处罚往往由行政领导决定。当出现问题需要追究责任时,若无上级领导的批示或是舆论的监督,往往演变成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迫于领导和舆论的压力,也会选择最轻的处罚措施。
      (四)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在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的追究上往往只重视行政官员的行政行为,只对其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而对于责任人政治责任与道德责任的追究不够重视,缺乏对权力的掌控者在政治与道德层面的问责与处罚。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
      (一)对行政问责制进行立法形式的规范
      进行统一的行政问责的立法,制定严格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对政府及公务员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进一步完善异体的监督机制,允许社会舆论及媒体对行政主体进行监督问责,并保证能得到真实有效的答复。
      (二)完善行政问责程序
      问责的启动应遵循合法性原则,问责的程序的启动应有充分的依据,对被问责的对象应掌握充分的证据材料,在问责的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被调查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对被调查结果应予以公布增加调查过程的透明度。如果对被调查对象对于被调查结果有异议,应给与充分的说明。
      (三)加大行政问责惩戒力度
      对于违法违纪的官员应加大惩戒力度,同时对于触犯刑法的官员应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同时细化对于政府官员的问责事以及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使违法的官员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四)增加政治与道德上的问责机制
      对于问责官员的行政问责不应仅仅局限于对行政法律上的问责,还应扩大到对于政治和道德上的问责。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属于问责范围之内。。如果只是将出现的应负有的法律责任纳入问责范围,就可能导致官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造成行政机构的办事效率低下,最终达不到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吴敬琏. 建设一个公开、透明和可问责的服务型政府[J]. 领导决策信息, 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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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刘军宁. 中国如何走向真正的问责制[J]. 新闻周刊, 2004,(17).
      [5]毛寿龙. 引咎辞职、问责制与治道变革[J]. 浙江学刊, 2005,(01).
      [6]张定淮,涂春光. 论责任政府及其重建机制[J]. 中国行政管理, 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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