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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山少数民族 [保山少数民族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9-03-29 03:22: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而又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也日益得到重视和加强。但是少数民族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的现状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和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新农村法治建设;少数民族;对策;民族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86-02
      
      自2006年云南全面启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至今。通过10多年的努力,保山市少数民族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如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5年的1100元增加到2010年的2225元;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但少数民族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的现状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严重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和目标的实现。
      一、保山市少数民族的分布和社会发展特点
      保山市是一个汉族和彝族、白族、傣族、回族、苗族、傈僳族等36种少数民族杂散居住的多民族边疆地区。2010年底,全市少数民族人口26、2万人,占总人口的10.37%。
      保山市少数民族的分布和社会发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呈“大杂居、小聚居”状况分布。保山市有3个10万人以下的人口较少民族,即布朗族、阿昌族、德昂族,总人口15813人,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6.04%。主要分布在五县区的木老元、摆榔等8个乡镇的18个村委会,还有25200多人零星分布在更嘎、蒲川等9个乡镇的11个村。其中:布朗族10396人,主要分布在施甸县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的木老元村、哈寨村和龙潭村,摆榔彝族布朗族乡的大中村,酒房乡垭口村,姚关乡陡坡村,昌宁县卡斯镇卡斯村和新谷村:阿昌族有4185人,主要分布在腾冲县新华乡的梅子坪村、新山村、中心村和龙陵县龙山镇的芒麦村:德昂族有1232人,主要分布在隆阳区潞江镇的芒颜村和石梯村。
      (二)少数民族居住的自然环境恶劣。少数民族大多数分布在交通不便、环境艰苦的边远高寒山区。如保山市隆阳区的潞江、芒宽两镇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怒江流域的亚热带低热河谷地带。少数民族聚居地大多交通闭塞。特别是彝、白、苗、傈僳等民族大部分分布在边远贫困山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与外界沟通联系较少,处于半封闭的状态。
      (三)社会发育程度较低,人口综合素质相对较差。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
      (四)产业结构单一,贫困人口比重大。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主要的经济来源依靠农业,第一、第二产业发展滞后,而农业又以种植业和粗放的养殖业为主,科技含量低,加工滞后,商品优势不明显,经济效益不高。例如施甸摆榔彝族布朗族乡,总人口7303人,少数民族人口5103人,占总人口的70%,在少数民族人口中彝族2778人,占总人口的32%,布朗族2307人,占总人口的32%,其它民族24人。全乡耕地总面积7765亩,以粮、烟、蔗、果、畜为主导产业。2010年末,乡级财政收入208万元,人均纯收入2356元。
      二、保山市少数民族地区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
      少数民族地区的新农村经济建设仍然十分落后,这导致了少数民族法治建设也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以下问题。
      (一)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是物质、精神、政治和生态文明等方面的相辅相成、有机统一。但是,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着只重视“村容整洁”:新道路、新房子;而对“乡风文明”:新观念、新秩序等制度精神建设重视不足,导致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制建设流于形式。
      (二)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
      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基本民族政策转化为基本民族法律。因其主要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并且保障自治权行使的配套法律法规也不是很完善,从而导致杂散居少数民族的自治权缺乏保障和难以全面落实。
      (三)缺乏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关系的调适机制
      当前,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主要通过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来进行社会治理,因此,如何调节处理好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关系是一个必须要解决而又没有解决好的问题。
      三、解决保山市的民族地区新农村法治建设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统筹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做到“四位一体”协调建设
      1、进一步细化少数民族的法律、行政法
      保山市的少数民族以“大杂居、小聚居”为特点,大多属于杂散居少数民族。从国家民族立法层面上看,我国有关杂散居少数民族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首先,完善国家的民族立法。90年代制定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早就不能适应当前少数民族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应尽快修订上述两个条例。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尽快制定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将杂散居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的权利纳入保障中。同时,分别专门制定“民族乡法”和“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对杂散居少数民族的相关事务进行全面规定,对地方立法提供依据。其次云南省、市各级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杂散居少数民族的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散居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就贯彻实施《民族乡工作条例》及本地《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拿出具体的意见或方案,形成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民族法规的重要补充,是民族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内容。
      2、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
      保山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采取视察、检查、听汇报等多种形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认真做好个案监督,对严重违反民族法规的要“紧抓不放,一督到底”。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充分结合起来,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在依法监督上做好文章,推动民族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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