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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方略的探索历程及其基本经验

    时间:2021-07-11 04:01: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①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党对法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走过了一条从建立、加强到削弱、取消再到恢复发展、空前繁荣的马鞍形的前进道路。回顾总结这段历程,对于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方略的探索历程
      60多年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历经艰难,曲折探索,迈上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把依法治国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推进到了一个新阶段。回顾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方略的探索历程,大体经历了5个阶段。
      (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初步建立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百业待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国民党政权的一切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另一方面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49年9月21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在此基础
      上,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与法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巩固新生政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我国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设置、任期、职权及其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事项,还规定了我国的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司法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随后,根据宪法的各项规定,陆续制定了我国国家机构的一系列组织法。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建设。
      在过渡时期中,党和政府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以及《逮捕拘留条例》、《劳动改造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初步搭建起了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奠定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也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实现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迅速发展。
      1956年9月,中共八大召开。刘少奇在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 ②1957年1月,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③在这一方针指引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据统计,从1954年到1957年反右派斗争之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较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共731件。同时,还开始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以及民法起草的准备工作。我国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有了一个新的开端。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受严重挫折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中国开始转入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必须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反对官僚主义,加强各级人大和它对各级国家机关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监督,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国家的法制。中共八大的这一指导思想使中国人民看到了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前景。但是,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党和国家在指导方针上产生失误,“左”倾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日渐抬头,使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蓬勃发展的前景并未实现,相反,却进入了长达20年之久的曲折前行时期。
      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在谈到法律的地位时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民法、刑法那么多条文,谁记得住?就说宪法,我是参加制定的,但我也记不得了。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决议、靠开会,一年搞他四次,我们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④这种错误观念,必然导致我国法制建设的削弱。
      从1957年到1966年,立法工作没有大的进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通过了1部法律和11部条例,许多重大事项的法律规范主要采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或分别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被搁浅。初步正规化的司法体制遭到严重削弱。在实践中,有法不依,而以领导人的指示、命令和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随处可见。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内“左”倾错误发展到了极端。十年间只制定了1部法律,那就是1975年宪法,并且在这部宪法中作了一些倒退性的修改。如规定了一些“左”的城乡经济政策;取消了1954年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等。在这部宪法指导下,原有的法律虽然未被明文废除,但实际上已成为一纸空文。大批清白无辜的人遭受迫害,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文革”期间,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实际上荡然无存,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到了毁灭性的践踏。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在总体上处于徘徊中前进的局面,这一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虽然开始了平反冤假错案,但进展缓慢;1978年五届人大制定的宪法,未能完全消除1975年宪法“左”的错误,仍坚持了一些反映“左”的错误内容,如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保留革命委员会,保留“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等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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