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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容富政策的调整

    时间:2021-07-11 00:03: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调整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平衡了农村各阶级的利益,通过保存富农经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而在政治上构筑了党在农村的统一战线,这为动员和争取农村一切积极因素去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总目标、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保持农业生产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农村;容富政策
      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1-0081-03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富农经济形态存在的态度,经过了从理论到实践、从理想到现实的认识过程及政策的调整过程。这一过程又具体表现在土地政策的调整和允许富农经济的存在上。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多种经济成分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一、土地政策——从公有到共有
      
      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解放农村生产力,是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和中心内容,也是中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前提。中国共产党早在大革命时期,就曾对土地政策作过一些初步的探讨。1925年10月,中共中央扩大会议提出了“耕地农有”的土地政策。1926年11月,在中央政治局和国际代表联席会议上拟定的《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民政纲的草案》,提出了农民政纲九条,其中主张:没收大地主、军阀、劣绅及国家、宗祠的土地,归给农民等。“八七”会议通过的《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对土地政策作了若干原则的规定:如“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上地,分给无地的农民。”1927年1 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召开的扩大会议通过了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党纲草案——《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规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并决定“歼灭豪绅地主及一切反革命派。”
      当时,一些根据地由于实行了这种过“左”土地政策而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例如广东海陆丰在1927年9月举行的第二次起义中,曾宣布没收豪绅地主的一切土地和财产。但是,在同年10月举行的第三次起义后,采取了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不仅没收地主的土地,甚至自耕农的土地也加以没收。并主张把一切反革命杀得干干净净等,最终孤立了自己,导致海陆丰工农民主政权的失败。
      1928年3月,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的第37号通告,对没收土地的对象和土地分配的方法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强调没收一切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耕种,采用以劳动力为标准分配土地的方法等。
      毛泽东在井冈山根据地建设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于1928年12月主持制定了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该《土地法》第一、第二条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分配给农民个别耕种为主,遇到特殊情况时兼用“分配农民共同耕种”和“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两种方法;“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井冈山《土地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正如毛泽东在1941年为它所加的按语中曾指出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
      1928年6~7月,中共六大对农民土地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通过了《政治决议案》、《土地问题决议案》和《农民问题决议案》,部分修正了土地革命早期的某些过“左”政策。如“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底土地财产,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使用。”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在乡村的基本力量是贫农,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联合中农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主要条件”大会虽赞成“平分土地”的口号,但认为党对农民要进行教育,使他们了解,现在决没有真正平等之可能,只有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才有这种可能,“在中农和小农私有制占农民人口多数的地方,‘平分土地’必将触犯广大的中农的利益,尤其不能强硬施行。”但六大没有解决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问题,还认为商品经济不消灭,被剥削的农民群众便永久不得完全解放,“商品存在一天,农民群众还是穷苦一天的。”
      中共六大推动了各根据地的土地革命。1929年4月,根据六大精神,毛泽东在总结赣南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第一条把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一原则的改正,纠正了在没收地主土地的同时不加区别地一概没收富农和广大中农的土地,明确了土地革命的主要对象是地主阶级,是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正确解决了没收土地的对象问题。从而减少打击面,团结了中间阶级和中农,有利于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
      1929年,在中共闽西一大上,邓子恢领导制订了《土地问题决议案》等文件。其内容把过去实行的土地革命政策调整为:第一,要区别对待大小地主与富农,只没收富农多余的土地。第二,土地的分配办法,应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按人口平均分配。第三,对城乡小商人绝对不要没收商店、焚烧帐簿和废除帐目。第四,明确规定对在乡地主将酌量分与田地。1930年初,邓子恢在中共闽西第二次扩大会议上主持新修订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对闽西土地革命中的遗留问题作了明确的肯定,特别是在分田办法上增加了一条重要内容:“分田方法以抽多补少的原则,抽出之田以肥瘠均匀为度,好田多者抽好田,坏田多者抽坏田。”这条重要补充,在不久之后召开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发布的《土地法令》中,更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肯定。“抽多补少,抽肥补瘦”,这一重要原则被整个红色根据地所接受,成为闽西苏区和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指导性政策。
      1931年,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后,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路线占据了中共中央的领导地位。同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共产国际远东局为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起草了五个文件,其中之一是《土地法草案》,共14条,积极推行“贫农分好田,富农分坏田,地主不分田”的“左”倾政策。在苏区提出“反富农路线”,把富农推向与革命对抗的道路,增加了革命的阻力,孤立了自身。致使侵犯中农,打击工商业,地主、富农上山为匪,地权不稳,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土地成片荒芜,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邓子恢通过广泛的农村工作,认识到这种政策的局限性和危害性,他提出了用“地主也分田”来替代“地主不分田”的政策,给地主以出路,减少革命的阻力。
      中国共产党自瓦窑堡会议以后,就开始了土地政策的调整,这体现在1935年12月的《党中央关于改变对付富农策略的决定》和1936年7月的《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这两个文件纠正了过去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从肉体上消灭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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