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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在农村建设的历史成就

    时间:2021-07-10 20:11: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人民公社制度在中国农村历史上以前所未有的创制,实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全面确立,在中国农村发展史上產生了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工占农利”制度实施的保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合作医疗,它具有两个特点:覆盖面广和运行成本低。家庭联产责任制促进了粮食生产的飞跃发展,促进了我国就业结构的转变,促进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关键词:人民公社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比较分析
      
      一、人民公社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成功确立
      (一)对人民公社制度的再认识
      人民公社运动从兴起到结束,在中国农村只经历了短短三年的时间(1958—1960),它是配合“赶超式”的“大跃进”战略而展开的,是旨在解决中国农业现代化问题的一种尝试。它兴起于农业合作化后的高级社的基础上。即“小社并大社转公社”一气呵成。在开始时,它被誉为“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形式,并将发展成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在20世纪50年代曾是中国高举的三面红旗(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中的一面,引起了全世界,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高度关注。
      人民公社制度的创立及实施,经历了一个长期过程。从开始到结束,历经26年(1958—1984)。作为一种制度,它是中国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农业、工业、商业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由最初时的“共产风”经第二次郑州会议决议编定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各级组织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作为一种组织形式,人民公社又是中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
      所以,不能把20世纪50年代末仅搞了三年的人民公社运动与相对平稳地运行20多年的人民公社制度混为一谈,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认清人民公社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无以替代的作用。
      (二)人民公社制度的确立——深化了公有化程度
      关于在我国农村建立“大社”的思想,早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高潮中已初见萌芽。1956年完成了高级合作化,每社平均200户左右。1957年冬和1958年春的农田水利建设高潮,又出现了联队、联社。毛泽东考虑到当时以大搞兴修水利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需要,觉得需要办大社。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会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意见指出:“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会后,各地农村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有的地方出现了“共产主义公社”、“集体农庄”,有的地方出现了“人民公社”。1958年7月1日《红旗》杂志第3期《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一文中,比较明确地提出“把一个合作社变成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这是在报刊上第一次提“人民公社”的名字。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下达后,全国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热潮。到10月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自1958年起至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出台,再到1962年9月八届十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议》的颁布,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框架逐步确立。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这也是最后修订的《农业六十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在一个长时期内,如至少30年内实行的根本制度。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充分发展
      (一)包产到户——中国改革的突破口
      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包产到户作为“单干风”虽然遭到狠狠批判,三起三落,表面上看包产到户被淹没在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汪洋之中,但包产到户的做法在农村一直没有完全中断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们党和国家伟大的历史转折,新时期最引人注目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从农村开始的条件之一,就是在人民公社制度中已有过的屡试屡效,屡禁不止的办法——包产到户,包产到户成为新时期中国改革的突破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提出确定经济政策的“首要出发点”是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制定了一系列放宽了的农业政策(一共二十五条),“对那些不利于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错误政策,必须坚决加以修改和纠正。”1980年4、5月间,邓小平几次对安徽包产到户取得的惊人成绩给予高度的赞扬和评价,这使得包产到户由过去的暗中行为变为明处的政府认可的主流做法。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个基本制度”的形成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悄然兴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脱胎于人民公社制度的体制之中。包产到户在中国农村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成为奔腾向前的历史潮流,得益于五个“一号文件”。第一个一号文件(1982年)主要解决包产到户姓“资”姓“社”的问题: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和其他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从此为包产到户明确了身份;第二个一号文件(1983年)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依据: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第三个一号文件(1984年)主要是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决定土地承包期从原定的3年延长到15年;第四个一号文件(1985年)主要是突破了原来的统购统销制度,为在农村扩大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作了大胆的尝试;第五个一号文件(1986年)在改革取得成功的基础上,为抓好发展和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强农业后劲,作了重要的部署。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归纳了指导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必须坚持的十条方针,以“始终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首位”为第一条,以“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为第二条。
      在这十条里,概括了三个基本制度:第一个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农村土地公有,这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体现;家庭经营,一方面构筑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积累了可以投入生产和经营的资金。第二个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基本经营制度。第三个是以劳动所得为主和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基本分配制度。
      三、农村建设的历史思考
      (一)农村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人民公社制度,以中国农村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创制,实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全面确立。人民公社制度是“政社合一”的体制,主要特点是“一大二公”。尤其是建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使得这一制度在农村实施了20多年后,由源自于人民公社制度的家庭联产责任制而取代,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在中国农村发展史上留下了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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