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理论基础

    时间:2021-07-10 12:00: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得不到实施的法律,是一纸空文,近几年的“马加爵案”“邱兴华案”也体现了这一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空判”现象比比皆是。本文根据补偿制度的历史沿革理论基础,在我国部分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初探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及设立原则。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必要性;补偿原则
      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权的保障,已经当今时代的热门话题,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维稳”的价值追求。[1]不可否认,法治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也是人权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则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模式下,长期以来所关注的重点一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的人权保护,而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则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溯的实现,被理所当然的认为,能够实现被害人的主观诉求。犯罪被认为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和性质而存在。被害人则是仅作为一种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人证”的地位而存在,在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依然没有独立的上诉权。由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立法和实践中的缺陷和不完善,使被害人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和实现。由于我国补偿制度的缺失,往往使被害人出现生存危机,进而有可能转化为新的加害人,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因素。为了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该尽快的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内涵界定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它既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也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刑事损害赔偿制度。刑事损害赔偿制度是犯罪人基于其所作行为所应负的一种罪责,而国家赔偿制度又称国家侵权赔偿,是指国家对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基础理论学说
      截止1999年,世界上已有29个国家建立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2]在我国当今的刑事被害人领域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国家责任说
      这一理论主要意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公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和政府作为社会共同体的管理者,共同成员有义务服从政府,政府则受委托行使共同体的团体权利权,拥有组织和调控社会成员活动的权威。但与此同时,须承担保护此共同体成员不受侵害的义务。防止共同体成员的生命和财产受到损失。被害人因为国家和政府的疏忽或者没有尽到有效预防犯罪的职责而受到的损害得以在国家和政府的补偿制度下得到恢复和补偿。而这种补偿,也使得其民众对政府更加的信赖,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这种理论实际上是早期资产阶级的“社会契约论”所推导出来的结果,社会是社会成员共同达成的一种契约,国家和政府作为管理者而存在,公民遵守法规,政策。这是一种国家的责任,而不是出于仁慈的一种施舍。得到国家补偿是一种被害人具有的权利。因此,在补偿对象的确定上相对比较宽泛,二补偿的金额和数量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国情有所不同。
      (二)社会福利说
      此种学说主要是指,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队弱势群体的帮助,国家补偿被害人是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怜悯、关怀,就像关怀其他弱势群体一样。此种情况下,国家和政府对于被害人的补偿不是出于一种法定的责任,不是与生俱来的义务,而是一种强者对弱者的怜悯、同情。因此,首次中学说的影响,在被害人的主体上规定比较严格,在补偿范围和力度上审查也较为严格。被害人得到补偿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权利。补偿的条件并不仅仅是被害人没有得到犯罪人的补偿为条件,而且需要在被害人生存受到威胁,难以为继的情况下才可以得到补偿。
      这种学说的指导下,国家规定的被害人补偿制度,主体,数量和条件都较为严苛,其目的是尽量的惠及较多的被害人,而使得被害人的到继续生存的最低生活条件,并不以恢复被害人因遭到犯罪侵害而受到的损失为目的。
      (三)社会保险说
      社会保险说是指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犯罪和利益侵害,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成员缴纳一定的税金,相当于缴纳社会保险金。在遇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通过国家整体的力量来予以一定的弥补和补偿,让个体受到的侵害转移到整体的承受上来。现实当中,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健康问题,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的人的生存权,工伤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遭受工伤侵害时而享有的工伤保险,而这一切的来源于国家的税收,也就是社会成员缴纳的各种税款。与此相类推,当事人遭受不法侵害时,也是一种外来风险,应该是国家保险应该涵盖的范围。当被害人不能得到加害人的赔偿或者其他方式的赔偿的时候,国家应该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补偿,而不能由被害人独自承受这一侵害造成的损失。
      按照这一理论,社会成员只有缴纳一点的保险,当其成为被害人时,才能获得国家的补偿。这一补偿关系是基于一定的税金的缴纳为前提的。亦即当被害人有缴纳税金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国家的补偿。笔者认为此种理论是有其缺陷的,在此种理论的指导下,那没有缴纳税金的未成年的人所得收入没有达到最低所得税标准或者其他形式和原因没有缴纳的情况下,当其遇到侵害又不能获得加害人补偿时,谁来承担这种补偿责任?
      上述三种理论学说,各自有其合理性,不同理论的指导下,对国家的补偿制度的模式有不同的影响。笔者比较赞同国家责任说这一理论。因为从广义上来讲,(犯罪被害现象是一种伴随着人类社会犯罪现象而产生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谁都有可能成为被害人,包括政府和国家管理者,包括法律制定者,而这种对被害人的保护也将惠及政府和国家管理者。因此,国家补偿并非国家作为一种高高在上的恩赐,怜悯,而是它的一种责任。
      三、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必要性分析
      从我国现行的国家补偿制度来看,社会福利说对其影响较大。没有完善的补偿机制和法律体系。不过近年来少数一些地区已经初步试行了被害人补偿制度,一部分被害人已经得到了优惠。

    推荐访问:被害人 理论基础 补偿 国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