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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制约因素及破解之策

    时间:2021-07-08 20:00: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充。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其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探索。重刑轻民思想长期存在、资金供需矛盾突出、相关主体间利益不易协调、立法模式难以抉择、理论研究准备不足以及技术操作存在一定难度等因素掣肘了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惟有针对上述因素进行破解,才会加快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进程,相关立法也才会早日出台。
      关键词:被害人; 权益保护; 国家补偿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一、制约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几个关键因素
      
      (一)重刑轻民思想的转变是个渐进的过程。重刑轻民就是指重视刑事案件的审判,轻视民事案件的审判;重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忽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重刑轻民思想对刑事立法的消极影响体现为,目前的刑事法律制度设计,存在两个极端不平衡的现象,一方面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却忽视受害人被损的权益。这在《刑事诉讼法》设计上尤为明显。《刑事诉讼法》遵循“刑优于民”的指导思想,采用“重刑轻民”、“先刑后民”,置民事诉讼于“附带”、“从属”地位的立法模式,因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在实际运作中成为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不能给予被害人应有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就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其结果就是民事赔偿案件执行率偏低,被害人不能从被告人那里获得应有的赔偿,损失难以修复和弥补。重刑轻民思想对社会舆情也有着很大影响。尽管我国有一部分公民认识水平有了提高,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许多学者以及有权参与立法的人,存在观念上的障碍。他们仍然认为,我国刑事制度的设计应当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即使有人提出要重视被害人权益保护,但更多的是关注诉讼权利,而忽视了实体权利的实现。观念的更新是个渐进过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能解决。重刑轻民思想是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观念上的障碍。
      (二)资金供给有限而需求无限的矛盾突出。资金的来源问题是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核心问题。资金从何而来?我国学者们对于补偿资金来源持不同观点:有的主张将罪犯罚金的一部分划拨在内,并接受社会捐助;有的主张按一定比例提留监狱中罪犯劳动产生的利润,并将上缴的赃款赃物充作补偿基金;还有的主张借鉴瑞典的做法,要求被判管制或拘役以及获得假释的罪犯向补偿基金缴纳一定的金钱。资金筹集渠道在我国没有形成定论。应该看到,无论资金来自何种渠道都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有统计数字显示:我国近八成刑事被害人所应得到的赔偿难以兑现。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被害人遭受到人身、财产损失,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进行赔偿。但这种赔偿途径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如果刑事案件无法侦破,那么受害人就不能锁定具体索赔对象,赔偿自然无从谈起。《中国法律年鉴》(2007)上的数据显示,仅2006年上半年我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犯罪案件213.1万件,其中85万起告破,此外,另有284.9万起治安案件被查处。这就是说2006上半年我国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不到40%,尚有近130万起案件没有被侦破。这意味着超过一半的刑事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连提起赔偿的机会都没有。其次,即便案件侦破,如果犯罪人缺乏足够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也会因无法得到执行而成为一纸“法律白条”。保守估算,如果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实行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每年大约需要200亿元的巨额支出。换言之,在我国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所需资金量大,缺口也会很大。因此,资金供给有限而需求无限的矛盾必然会成为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经济障碍。
      (三)相关主体间利益难以协调。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法规草案,主要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或者由政府部门推动起草,这样就造成一些立法容易被部门意志所影响。如果新制订的法律危及到部门利益,某些部门就会从本部门局部利益出发,反对、阻止不利于本部门利益的立法,立法决策部门往往为协调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煞费苦心,延缓了立法进程。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上,在资金管理及补偿裁定权行使上,也可能存在几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有人提出在县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内专设刑事被害人补偿基金会,由其负责收取、管理和发放有关的费用;也有人认为应当将补偿裁定的执行机关与基金管理机构相分离,由专门的管理公司对基金进行管理;还有人认为民政机关具有社会救济工作方面的丰富经验,因此,被害人国家补偿基金可设立在民政部门。而补偿裁定机关究竟是公检法司哪一家,目前也存在争议。这些因素糅合在一起,会使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步履维艰,困难重重。
      (四)立法模式存在争议。关于立法模式,我国理论及实务界曾提出了四种方案:其一是参照新西兰、日本等国的立法例,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单行法;其二是参照美国、韩国等国的立法例,制定一部全面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的法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涵盖其中;其三是修改刑事诉讼法或者国家赔偿法,对补偿事宜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再另外制定单行条例详细规定补偿制度;其四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颁布司法解释指导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工作。随着2007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被纳入立法计划,后两种模式实际上已经被国家立法部门予以否定。前两种立法模式究竟选择哪一种,还有颇多争议。而这将无疑会延缓立法进程。
      (五)理论研究深度不够。不可否认,域外国家或地区对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理论研究较为深入和全面,并形成了诸多学说。如社会契约说、社会保险说、社会福利说、诉讼参与说、命运说、国家责任说、公共援助说、政府利益说、司法改革说等。我国大陆理论界一直偏重于犯罪行为而轻视对犯罪者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研究。随着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需要,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一度为理论界所关注,但被害人所遭受的实体权利的困境则往往为理论研究所忽略。国内近年发生的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如邱兴华案、马加爵案、张君案、宫润伯案、艾绪强案等,受害致死者从几人到几十人不等,被害人几乎都没获得被告人的赔偿。这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理论界关注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诱因。国内许多学者开始慢慢涉足刑事被害人补偿领域。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侧重对国外理论学说和相关制度的介绍,没有在移植国外理论学说和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二是偏重对补偿制度构建必要性、可行性的研究,缺乏对具体制度构建过程中争点问题的研究。很显然,由于起步较晚,且缺乏结合我国国情和时代特征的理论创新,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以指导被害人补偿制度构建和相关法律的制定。所以,研究不足成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理论障碍。
      (六)技术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度。这主要体现在补偿标准即补偿金额的确定上。一是国家补偿与被告人赔偿不好衡平。如果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那么一些有履行和赔偿能力的被告人是否会借机逃避自己的责任?二是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不好衡平。国家赔偿是在有关国家机关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国家履行的一项义务。如果国家补偿的金额大于国家赔偿,那么是否会违背公平原则;如果国家补偿的金额小于国家赔偿,那么能否达到设立国家补偿制度的目的。三是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经济发展很不一样,这就导致补偿标准的确定有一定困难,而这又是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关键所在。所以,技术操作层面存在困难,是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能顺畅构建的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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