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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用建设研究

    时间:2021-07-08 16:02: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在进行了国内外政府信用研究综述的基础上,针对政府信用研究的薄弱环节,着重分析了政府信用的内涵、西方国家政府信用的理论基础和我国几代国家领导人的信用思想、我国政府信用建设的环境,并提出我国政府信用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内涵;理论基础;环境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6)06-0077-04
      党的十六大中提出: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建设可以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关于“政府信用”的研究是近几年才在中国得到高度关注和重视。推进诚信社会建设,首要任务是深化完善政府信用建设,建立诚信政府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石,建设社会信用的前提是政府守信。
      
      一、政府信用的内涵
      
      (一)信用的内涵
      信用是一种社会的历史的现象,其本意是指为人处事方面要“言而有信”,严格履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的内涵也在不断地丰富。
      狭义的信用是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理解信用,认为它实际上是指“借”和“贷”的关系,是“在一段限定的时间内获得一笔钱的预期”。最狭义的信用是指银行信用或金融信用,狭义的信用是指商业信用,即在它的最简单的表现上,是一种适当的或不适当的信任,它使一个人把一定的资本额,以货币形式或以估计为一定货币价值的商品形式,委托给另一个人,这个资本额到期后一定要偿还。
      广义的信用主要是从伦理学视角来界定信用,它是指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能够履行契约而取得的信任。从这个层面来看信用,它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一个社会只有讲信用,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信任结构”(Trust Structure),而这个信任结构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这一涵义被广泛地应用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需要说明的是,从法律的角度看,信用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达成了契约。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契约,就谈不上信用问题。另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同时进行的,那么就不会构成信用,这两者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才会出现信用。
      
      (二)政府信用的内涵
      长期以来,诚实守信主要是对人的品质提出的要求,很少用来约束政府行为。这与政府的发展历程有很大的关系。自从产生政府以来,经历了统治行政、管理行政、公共行政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相应地,政府信用在不同的阶段,其内容要求也不同的。统治行政阶段,行政最重要最核心的职能政治职能,即如何维护政治统治,其他一切职能的实现是为统治服务,轻诺寡信是统治行政模式的主要特点,这时的政府既无“诚”又无“信”,或者是轻诺寡信。管理行政阶段的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管理,是规制而非服务。由于政府是管理的主体,管什么,怎么管都是政府自身的事,行政活动是什么结果,政府无需向人民守信。这一阶段,政府的信用被淡化、弱化。在公共行政阶段,公共行政的特点是政府只弥补市场与社区缺陷,政府的主要职能不是统治,也不是管理,而是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与公共行政相适应的是政府信用的强化。因此政府信用问题在社会发展中占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政府信用意识大大强化,政府信用功能大大加强。
      那么,到底什么是政府信用呢?目前学术界对此尚无明确的定论。
      要弄清政府信用的内涵,我们有必要先了解政府的定义。对于政府的定义,一般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一切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狭义的政府指的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本文所讨论的政府指的是政府的狭义定义,即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对信用的界定,显然,政府信用的内涵也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政府信用是指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之间以契约为基础的资金借贷,承诺、履约行为。政府通过向社会发行政府债券(主要是国库券、地方政府债券和国际债券)、政府借款(主要包括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借款、各级政府之间的借款和国际借款)、政府财政通过金融部门从社会各界以有偿方式吸收的存款(主要包括邮政储蓄和社会保险基金)等方式,以债务人的身份向企业和居民个人集资,用于帮助政府机构实现特定的政府职能,如国防、教育、交通、社会保障等。因此,狭义的政府信用也可称为财政信用,其实质是财政部门通过信用活动进行社会资金再分配,以国家宏观经济目标为转移,其宗旨是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调节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以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金融活动与物价稳定,为社会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显然我们要探讨的政府信用,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狭义的政府信用,我们认为应该从广义信用的角度界定政府信用。广义的政府信用简而言之就是政府机构履行职能而获得的信用。目前我国学者对政府信用内涵的具体表述各不同,但是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的地方。首先就其主体本身而言,政府信用就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或公共权力的代理者信守规则、遵守诺言、实践约定。其次,就政府的客体或对象来说,政府信用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简言之,即政府对公在委托契约中赋予的期待和信任的责任感及其回应。其核心就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公众的信用。
      
      二、政府信用的理论基础
      
      政府信用理论虽然没有被系统、完整地提出过,但是其它理论学派却给这一理论提供了丰厚的理论基础。这里着重介绍下面几个理论。
      
      (一)社会契约论
      在谈到国家起源时,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无法充分保障人的天赋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所以人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国家和社会的起源也就在于此”。这就是说,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天赋权利,人们需要一个凌驾于个体之上又体现个体意志的公共权威,来裁决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于是人们就转让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通过个体间的契约建立一个政治共同体来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这个通过契约建立起的政治共同体就是国家,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民众,即民众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让渡给政府,政府代为行使民众的权力。因此作为契约一方的政府,理应实践契约中的承诺,积极地为公众利益服务,生产出满足公众需要的公共产品。
      
      (二)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把政治生活理解为一系列委托人一方与代理人一方发生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关系,根据合同条款,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完成各种任务,而委托人同意为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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