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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下的国际法效力探讨

    时间:2021-07-03 16:00: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文章已是卷帙浩繁,有的从学理层面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做理论层面的界分;有的学者质疑国际法在国际政治中的效力,也有的学者发文探讨不同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地位以及效力的认定及相互的关系。本文试图从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假设出发,讨论国际法与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内在联系,然后采用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审视在现实主义者所假定的国际政治逻辑下,国际法作为法律的效力。最后联系国际政治的现实与发展对已经进行的论证作出回应。
      关键词 现实主义 无政府状态 内在规范 主权 国际法效力
      作者简介:邰洁,华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关系;刘松,北京工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40
      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立足于客观的人性特质、外部世界客观的特点,强调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的永恒性与各国趋利避害的利己性,再结合现实政治的历史经验,成经世致用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所以,本文主要以经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对于国际法的认识为主要讨论对象。考察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对于国际法作为法律本身这一定义的认识,并进一步在分析法学派的法律分析框架内,尝试以法理学层面的讨论对国际法的性质予以分析。最后结合国际政治的日新月异的现实经验与理论的演变对这一分析进行简要的总结。
      一、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的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起源
      汉斯摩根索的政治现实主义六原则奠定了经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理论框架和推理起点。我们逐一简要叙述现实主义政治六原则有助于理清我们要讨论的话题的范围。第一条原则便是政治植根于人性的客观的规律,所以,现实主义的哲学基础的起点是客观的人性论。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继承霍布斯、马基雅维利的人性论观点,强调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人主权的状态,霍布斯的学说总结了两条关于人性的结论,第一,人性是贪婪的,即人的自然欲望公理,人人都要把自然财物据为己有;第二,人性是具有自然理性的,每个人都认为死于暴力是自然中的至恶,每个人都要规避。自然状态下的公共财产是有限的,人性的第一条规律使的自然状态之下的人与人之间冲突不可避免,第二条规律又反映了人类理性对于这种无政府状态的逃离以及寻求秩序与安全的诉求。这样的无政府状态是现实主义国际政治描述的国际社会的初始状态,在国际社会中,无序的现实与人们追求秩序的理性并存。这样基于人类共同理性的诉求同样包含在国际法作为法律所力求实现的诸多价值之中。
      政治现实主义的其余原则:现实主义所坚持的国家的道义愿望与普适的道义准则不同、政治现实主义是一门与其它学科独立的学科,这两条原则强调了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作为一门政治学科的独立性及其实用主义的道义原则。而另一条也是最为重要的两条原则,一条是在国际政治领域,现实主义认为权力界定利益,也就是说国家间的利益决定国家的行为选择,而一个国家的权力决定了该国的利益。这一原则也为现实主义者所主张的为了获取权力可以突破国际法的规定奠定了基础。另一条原则,经由权力界定的利益是一个客观适用的范畴,但此一概念的定义却并非永恒不变。
      这六条现实主义政治的原则将国际政治确立为一个有其专属的概念体系、推理逻辑的独立学科。尽管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政治活动划定了一个独立的学科领域,并提供了适用的理论思路,其始终围绕是否能够提高国家的权力——对其他国家的支配国家在国际交往中追求权力的最大化来保证在无政府状态下的自身的安全,而在国际社会的真实交往中,一个国家的政策选择不仅仅出自于对于自身权力地位的考量,还受到多方面的约束与限制。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指出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除受到军事实力、国家经济收入等物质因素的影响,意识、观念、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互动这些非物质性的因素也影响着国家的行为。国际法的理论起源、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建立均与现实主义所描述的这种国际政治的现状有关。而国际理论的不断丰富与演进也为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与国际法的之间的讨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同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一样,国际法的传统也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比如签订条约、外交决策、国际仲裁等 。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不仅结束了欧洲的三十年战争,终结了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王权与神权交替统治的混乱历史,开创了一个崭新的国际关系的时代。从此,新的法律和道德原则在国际体系中得到适用,欧洲各国进入以各个国家主权平等为特点的现代国家体系。此一时期的欧洲各国的学者们纷纷寻找可以息兵止战、改善无秩序状态下的国际与国内的混乱状态的良方。其中,英国的政治学家约翰霍布斯与荷兰的法学家雨果格劳修斯最为著名。霍布斯的《利维坦》,描述了一个无政府状态,在这个状态下,每个人都是主权者,同时也是自己的裁判官,所以每个人出于利己的动机,会陷入一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为了避免这样的原始的自然状态,霍布斯提出了“绝对主权”原则,提出要将所有人民都置于一个最高的主权之下,这个主权是不可分割、至高无上的。所有的人民应该都效忠于一个共同的权力,由这个共同的权力来约束人民的行为、指引人民追求共同的利益 。人民的自我防御权与追求和平的权力都将被让渡给这个大的国家,然后由这个国家来保障人民的安全和生活秩序。这便是国家的绝对主权原则——国家在国际与国内事务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的一个初步理念模型。霍布斯所推崇的利维坦,相当于一个主权国家,这个主权国家的概念及绝对主权原则成为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世界政治运作必需的准则,也成为后世国际法重要原则之一。
      同时,主权国家而这一理念也被经典现实主义者所承继。
      与霍布斯尊崇国家绝对主权不同的是,面对差不多同一历史时期的国际现状,雨果格劳修斯在自然法之中寻求解决之道。现代国际法之父为1625年,距离霍布斯的《利维坦》出版前的26年,格劳修斯所著的《战争与和平法》得以出版,格劳修斯也被尊为现代国际法之道。此时,正值欧洲的三十年战争期间,如格劳修斯在战争与和平法的序言中所写,正是这场血腥的战争激发了格劳修斯要写这部书的意愿。其大致意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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