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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

    时间:2021-06-29 08:00: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再次将司法改革提到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着力推进司法公开。文章通过分析知情权理论下司法公开的价值功能,并针对当前司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的路径,即:必须健全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完善保障机制。
      【关键词】知情权 司法公开 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对依法治国做出了重要部署,将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2013年以来,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更好地推进“阳光司法”,最高院提出了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设想,目前已经试点完毕,在全国各地推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在多种场合强调了司法公开的极端重要性,他认为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破解司法难题和瓶颈、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司法民主化、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①
      知情权理论与司法公开
      所谓知情权,也就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知悉各种信息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有知悉和获取司法活动中和自己相关信息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之外,社会公众也同样有从司法机关获取自己感兴趣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对于司法活动中的知情权,社会公众不仅可以从司法机关了解相关的案件信息,同时还有权从新闻媒介获得信息。
      1690年,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最早提出了“知情权”的概念,并就此进行了阐述,就公开国家法律的好处进行了论证,认为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是公民的权利,能够有效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同时,洛克还对不公开国家法律的弊端进行了论证,认为这样就会导致政府滥用其权力。当然,洛克在《政府论》中所指的知情权和现代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知情权并不是相同含义,洛克所指的知情权并非现代人权中的一项权利。1950年开始,美国学者肯特·库伯提出了法律意义上知情权的概念,其对知情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所谓的法律上的知情权也就是公民有权知晓其应该知晓的事情,所以,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并且保障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让公民能够顺畅地获取相关信息,特别是必须保障相关的行政信息能够让公民顺畅地获取。随着世界各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经确认知情权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民主权利。比如,联邦德国在《基本法》当中率先从宪法制度的层面,确认了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1976年,美国政府颁行了《阳光下的政府法》,确认了公民对于情报、政府会议和相关文件有知晓的权利。
      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对案件相关情况的知情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司法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更是如此,因为知情权是诉讼当事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为此,司法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在第一时间内顺畅地获取与司法活动相关信息,而公众和诉讼当事人在司法活动中知情权的获得,和司法公开之间有着天然的、紧密的互动关系。
      一方面,知情权能够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推动司法公开制度的健全完善。“重实体、轻程序”历来是我国在司法活动中的一大特色,在强调程序正义的今天,轻视程序的现象依然在司法活动中或多或少地得到表现。当前,程序正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在此状态下,我国对程序不够重视、忽视司法公开的现状亟待加以改进,只有如此,才能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司法公开虽然也包含司法审判结果的公开,但司法程序的公开依然是重点,程序正义的实现,在较大的程度上必须依赖于司法公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前,民主法治进程得到了快速推进,更多的社会公众已经深刻认识到了程序正义的极端重要性,对于司法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推进“阳光司法”的愿望越来越迫切,社会公众对于“暗箱操作”而导致的司法程序不公开和司法审判结果的不公正越来越排斥,更多的社会公众更为急迫、更为坚决地抵制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的程序不公正、不公开。基于民众的呼声和现实的迫切需求,促使执政者积极探索司法公开的路径,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以此回应民众关切。
      另一方面,司法公开是对社会公众和司法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有力保障。对国家权力运行的情况进行公开是实现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如果缺乏必要的司法公开机制作为保障,整个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就无法得到实现。健全完善的司法公开制度,包括立案公开、审判过程公开、审判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公开等全部的司法审判执行过程,在“阳光司法”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就会对司法案件的办理进行监督,在保障了民众知情权的同时,其作为一种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为此,推进司法公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让当事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及时、准确而全面地了解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中,及时了解案件的审理进度、裁判理由、裁判结果,有利于切实推进司法廉洁,为预防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创造有利的条件,将大大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司法的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公开的价值与功能
      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用较大篇幅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进行了安排,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司法公开本来就是属于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有利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要确保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权独立行使、公正行使,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必须推进司法公开,只有推进司法公开、实现“阳光司法”,才能让司法取信于民。当前,部分民众之所以不信任司法,是因为司法公开的力度不够,司法实践活动在人民群众心中还存在一层“神秘的面纱”,为此,推进司法公开,必将能够成为解决影响司法公信力、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障碍,司法公开工作、“阳光司法”工程必将成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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