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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服务贸易自然人流动规则检视与前瞻

    时间:2021-06-27 16:03: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自然人流动谈判上的分歧导致GATS框架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步履维艰。由于WTO成员方在政治、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利益需求存在巨大差异,成员方现存移民管理机制使得WTO谈判机制及GATS承诺模式在回应这些不同需求时捉襟见肘。WTO应以“发展优先”为指导理念,在搭建多边对话平台机制、促进利益相关方形成共识、建立互信的基础上,澄清和完善现有自然人流动规则,转变GATS谈判模式,建立“嵌入式”自然人流动多边监管机制,进而推动自然人流动规则多边化的谈判进程。
      关键词: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然人流动;移民
      中图分类号:F7401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4-04-28
      作者简介:吴峰(1980-),男,江苏通州人,南通航运学院社科部教师,美国爱荷华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法。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项目编号:D/2013/03/090;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3SJB880070;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项目,项目编号:苏教师[2012]39号。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推动下,服务贸易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当前,“世界服务业增加值占全球GDP比重的平均水平为69%,其中,发达国家服务业增加值的GDP占比是72%,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增加值的GDP占比是54%”[1]。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对于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000年伊始,WTO成员方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第19条的规定启动了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2001年11月服务贸易议题进一步被直接纳入到多哈回合谈判议程。但此后的服务贸易谈判进程可谓步履维艰。基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比较优势的差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的分歧尤为突出。在这些分歧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关于GATS框架下自然人流动进一步自由化的争议。众所周知,贸易的开展离不开人员的流动,服务贸易尤其如此。但从贸易份额来看,在世界服务贸易总额中,自然人流动所创造的贸易额只占不到2%[2]。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由于发达国家在实践中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人流动采取了过多的限制措施,削弱了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中的比较优势,使发展中国家无法充分享受贸易自由化的成果。这也促使自然人流动议题成为限制整个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进程的重要因素。
      一、自然人流动规则的缘起与多边谈判进程
      在1986年启动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基于发达国家的强烈要求,服务贸易被纳入多边谈判范围,并最终达成了GATS。成员方在GATS协定中分别以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的方式就本国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作出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从而为推动世界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多边法律框架。其中关于自然人流动规则的谈判,则是在1988年12月的蒙特利尔部长级中期评审会议上实现了突破。在此次会议上,谈判各方最终同意将“劳动力流动”问题纳入GATS谈判,并形成了当前的自然人流动规则。
      1. 自然人跨境流动的制度框架
      在GATS第1.2条中,成员方就服务贸易供应的四种模式达成共识,即模式1“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模式2“过境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模式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和模式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3]。其中,模式4是对自然人流动作为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基础性规定。由于模式4下的服务提供需要一方自然人临时入境另一成员方境内,而人员的跨境移动不免“涉及各国出入境管理制度、移民政策以及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问题,因而非常敏感”[4]。为此,WTO成员方专门就模式4签署了《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移动的附件》(以下简称“《附件》”)。《附件》第1条首先对模式4中的“自然人”概念作了限定,认为该模式下的自然人不仅应是WTO成员方的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必须是“服务提供者”或者是“受雇于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同时,《附件》第2条还明确指出,GATS“不适用于影响自然人寻求进入成员方就业市场的措施,亦不适用于成员方关于有关永久性公民权、居留或就业的措施”[4]。该规定显然充分考虑和迎合了发达国家在跨国境人员流动问题上的担忧。
      从WTO成员方的承诺来看,这些关于自然人流动的具体承诺大都集中在水平承诺中,而且承诺的开放程度均较低。再加上《附件》中明确规定成员方在出入境管理、移民管制和就业等方面的自主权不会因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而受到限制,其实际后果就是GATS未能对成员方的国内服务贸易管制措施的合规性进行有效规范,从而导致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往往就演化为限制自然人流动的“贸易壁垒”[5]。所以,虽然经济全球化便利了货物、服务和资本的跨境流动,经济学界的研究也证实世界各国在自然人流动方面有着共同潜在的利益前景,但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研究证实,自然人的跨境流动在现实中依然受到了诸多限制[6]。但值得肯定的是,WTO成员方在GATS框架下作出的关于自然人流动的承诺是一种历史性突破,因为它不但通过GATS的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以及透明度等原则为自然人流动规则的多边化奠定了一个基础,而且还成为一个唯一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适用效力的“规范劳工流动的多边法律机制”[7]。
      2. 关于自然人流动的多边谈判进程
      其实,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初期,就有缔约方提议就自然人流动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部门和自然人所必需的具体技能要求等形成一份详细的清单。但由于谈判时间的限制,当时的谈判各方并未能达成共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模式4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各国就自然人流动问题进行磋商的共识也愈发明显,最终成为新一轮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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