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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什么熄灭了流浪儿的生命之火?

    时间:2021-06-13 08:00: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流浪儿烧垃圾取暖中毒身亡】
      2012年11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流仓桥办事处环东路一垃圾箱内发现5名男孩死亡。
      记者从毕节市政府了解到,16日至18日,经过走访排查,5名男孩的身份已得到确认。5名男孩家住七星关区海子街镇擦枪岩村,分别是陶中井(12岁)、陶中红(11岁)、陶中林(13岁)、陶冲(12岁)、陶波(9岁)。警方确认,他们在垃圾箱内生火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死者陶中林的父亲陶进友告诉记者,5个孩子三周前相约出去玩后就没有回来,期间有家长和老师多次到海子街镇和七星关城区寻找,直到接到派出所通知才知道孩子出事。据死者陶冲和陶波的父亲陶元伍介绍,5个孩子中有4个处于辍学状态,尽管老师屡次动员,但他们都以“成绩不好,不想读书”为由拒绝上学。5名男孩时常相约出去玩耍,有时几天不回家,当地派出所曾多次将孩子送回家。目前,5名死亡男孩的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
      毕节市委、市政府对在此事件中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毕节市委研究决定,对七星关区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唐兴全、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高守军停职检查,同时接受组织调查。七星关区委研究决定,免去张羿区教育局党组书记职务,免去焦中华区民政局党组书记职务,免去穆元兴海子街镇党委副书记职务,依法提请免去三人相应的教育局局长、民政局局长、海子街镇镇长职务;依法提请免去刘洪玺海子街镇副镇长职务;责成海子街镇党委免去吴康琴海子街镇中心校校长职务,免去周旺擦枪岩村干沟小学校长职务。
      【救助流浪儿相关规定内容空泛】
      根据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简称《意见》),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以上两个规定应该是针对救助流浪儿的具体规定,但是从《办法》规定主体来看,至少存在公安、城管、民政等三个以上的部门,而且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在目前的行政体系下,“各自职责范围”如何确定?“相关工作”指哪些工作?如果没有做好如何追责?
      《意见》中的规定更具体一些,但是“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这样的指导精神类的规定虽然宏大但是并不存在具体的操作性。
      另一方面,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流浪儿的救助,如何调动,有何鼓励?这些不是一个意见就能解决的事情。
      【法律滞后跟不上流浪儿保护】
      回到毕节这件事情上来。事发当夜,当地最低气温为6℃左右。在这个并不算非常寒冷的天气里,却发生这样的悲剧,实属人祸而非天灾。有目击者称,孩子们曾在边上拆迁工地滞留,住在用塑料篷布、水泥砖和三合板简单围起来的窝棚里。如果当地警方或救助站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悲剧当能避免。又或者,有路人多留个心,或当地有公益组织从事相关救助,也不会落到这个地步。
      这起悲剧暴露出不少问题,值得引起反思与追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检举控告。但从实际情况看,“共同责任”俨然变成了“共同缺失”,进而埋下了隐患。
      (摘自《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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