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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人大如何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时间:2021-06-10 16:04: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一方面就如何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成效凸现;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对该项职权的行使还很不充分、很不到位。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应从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建章立制、规范操作、理顺体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探索。
      [关键词]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规范化;法制化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行使好这项职权,是实现地方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要求的重要体现;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深远。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状
      
      1.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从当地实际出发,在实现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进程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些很好的经验,成效凸现。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选择议案,大大提升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质量。各级人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围绕“一府两院”的工作、计划,围绕人代会交付审议的议案等等,依法行使决定权,保障和促进了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跟踪督办,增强了重大决策的办理实效。重大决定发布后,人大常委会加强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贯彻落实决定的自觉性。同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近几年,人大常委会着重关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就业教育、医疗卫生、农村饮水、交通出行、社会治安等等民生问题,较好地解决了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一些实际问题,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
      三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促使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先后制定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譬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2月颁布实施了《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在广东省率先进行立法规范的尝试。2009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毋容置疑,相关规定或办法的出台为人大决定权的落实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实现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2.由于各方面原因的存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还很不充分、很不到位,离“有为人大、民生人大、活力人大”的目标和要求仍相距甚远。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表现为: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难为[1]。《宪法》第104条和地方组织法第44条虽然对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得比较原则,内容上缺乏实质性的规定;操作性差,形式上缺乏程序性的规定,故在实际操作中有一种无从下手的“难为”之感。
      二是自身思想认识不到位——少为。一些地方人大既想切实履行好决定权,又顾虑重重:一怕与党委有争权之嫌;二怕与政府有分权之疑;三怕自身有越权之虑。对于什么是重大事项,其标准是什么,范围如何界定,由谁界定等问题,似乎在理论上说不清、在实践中道不明。因而往往形成优柔寡断的“少为”局面。
      三是深受传统决策模式的影响—不为。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了重大事项由“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决策模式,人大仅仅被视为“一府两院”的监督机关;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对人大行使决定权之事,在认识和实践上也存在既认可又不习惯的情形,每遇大事,多实行党委、政府联合决策或党委决定、政府执行,规避人大作为。故人大决定几成一厢情愿或多此一举,因此往往以“不为”了之。
      四是例行公事、不思进取——泛为。社会上普遍将人大看做监督机关,而不是权力机关。实践中,人大也常常忽视决定权。部分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就是走走过场、做做形式。其所决定的重大事项几乎都是对每年一度的人代会的报告的决议,有的地方甚至形成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程式文本,除了时间、届次不同外,内容和表述大同小异。这种“泛为”式的决议,其直接后果就是执行机关难执行,权力机关难督办。
      五是越权任意决定——滥为。少数地方人大接受地方政府的求助,对本不该属于人大决定的如拆迁开发、旧城改造、筹措资金等等事项任意决定,不仅影响权力机关的威信,且事倍功半的教训也不少。
      
      二、如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状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及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值得引起重视和进一步探索。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认为要更好地履行好重大事项决定职能,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
      (一)科学界定和正确把握重大事项的标准和范围是前提
      长期以来,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界定和规范问题,在“一府两院”和人大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究竟哪些才属“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呢?我们认为,“重大事项”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一方面,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重大事项可以是确定的,它一般指的是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要事项,具有合法性、国家性和重大性特征[2];另一方面,具体到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又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中,要善于把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与本地区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具体界定和灵活把握,及时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问题,根据该事项的性质,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审时度势,做出科学的判断。只有科学界定和正确把握重大事项的标准和范围,才能保证人大常委会能够依法、及时、适度地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做到在正确处理好党委领导、人大决定和政府依法行政的关系的基础上,该用的权力坚决用好,不该滥用的绝不滥用,依法履职,科学用权,对重大事项及时做出正确决定。
      (二)建章立制、规范操作是条件
      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一个民主决策的过程,必须有严格的程序约束,这是行使决定权的必备条件。加强程序设计和程序保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也是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途径。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和工作制度作保障。如《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正式实施,就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发扬人民民主方面的具体程序。该《办法》体现了三大亮点,[3]一是将《宪法》和《组织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是怎么去决定重大事项,从程序上进行了设计;第三就是强化了责任,“决定以后,政府应该怎么去行使这个决定”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撤销。由此可见,各级人大常委会迫切需要制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有章可循,这既符合《地方组织法》第69条的规定,也为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理顺体制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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