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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政说的学理建构与学说指向

    时间:2021-06-08 04:01: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提 要:义是基于天地秩序对人类社会秩序的理解,义政是基于社会运行规则提出的行政学说,其要求君臣上下皆服从于社会的道德共识、价值认同与行为规范。相对于仁政说,义政说侧重强调国君对天下的责任和义务、强化民众对社会道义的谨守和遵从,因而成为周秦诸子对公共秩序理解的学说基点,成为秦汉帝制建构的理论来源之一。
      关键词:道义;义政;学理渊源;公共指向
      作为个人修为,“仁”、“义”是儒家眼中人之心性的渊源,“仁”出于本心,而“义”见乎事外。作为政治策略,仁政、义政是先秦诸子国家想象中两种相辅相成的思路。仁政说侧重从道德修为要求国君,试图通过唤醒国君的仁爱之心来实现以德治国;而义政说,更多强调君臣必须符合天下道义,在传统的社会关系之上建构了一个更上位的理念,成为社会秩序的基础要求和公共道德的基本标准。义政说所强化的负责意识,是对君权的约束、对责任的强化。1相对于强调规则的刑政说,其更注重权力的历史担当;相对于源于心性的仁政说,其更强化责任的外在要求,在战国时期影响越来越广泛,成为秦汉帝制建构的理论支撑。
      一、义政说的学理渊源及其指向
      义,古体作“義”,从我,从羊。“我”形,兵器也,仪仗也;“羊”,祭牲也。故其意乃取合宜的道德、行为或道理。而所谓合宜,一是人之行为合乎天地秩序,如《周易·家人·彖》言:“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男女乃天阳地阴运行秩序在人间的体现。因而君子做人处事,需合乎
      义,古体作“義”,从我,从羊。“我”形,兵器也,仪仗也;“羊”,祭牲也。故其意乃取合宜的道德、行为或道理。而所谓合宜,一是人之行为合乎天地秩序,如《周易·家人·彖》言:“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男女乃天阳地阴运行秩序在人间的体现。因而君子做人处事,需合乎
      的理解中,“义”便被赋予了两种先天判断:一是“义”源于“道”,代表了人类对于最高理念的道的理解。《周易·系辞上》谓:“圣人所以崇德而广业也。知崇礼卑,崇效天,卑法地。天地设位而易行乎其中矣。成性存存,道义之门。”成性存存,即要求人能够意识到“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1人应该顺着天命、天性来知命造命,这是天地之道所蕴含的基本运行规则,即“道之义”,落实到人道中,便是人对宇宙秩序的体认和遵循。二是道之义,在天、在地、在人各有不同。《周易·说》有言:“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仁和义是人道的基本规则。因而人之道义,在于内守仁而外求义。
      仁乃出于心性,义乃见乎事功。《周易·系辞下》还进一步对“义”做了限定:“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仁”是人之个体修为,出乎心;而“义”则体现在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中。孔颖达疏:“言圣人治理其财,用之有节,正定号令之辞,出之以礼。禁约甚为非僻之事,勿使行恶,是谓之义。义,宜也,言以此行之而得其宜也。”2义作为行政的一种尺度,如财赋税收要名正言顺为宜,约束百姓不为非作歹,使之合乎道义。
      《易传》的作者虽然晚出于战国,然其对“义”的理解却符合商周政治理念,在于其把握住了“义”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原则。《尚书·仲虺之诰》中有句经典的话:“王懋昭大德,建中于民,以义制事,以礼制心,垂裕后昆。”以义制事,便是强调“义”在处理军事、政事中的基础性地位,是对行政行为的原则性约束。其与“以礼制心”并举,其中的“事”是指外在事功之事,也就是说,用“道义”的原则,用“合宜”的标准来审视行政措施和行政制度。这里“合宜”,诚然是做到“允执厥中”,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选取最为恰当的方式。
      我们可以将“义”视为周政的经验总结,在于《尚书》中多次提到“义”在处理社会秩序时的原则性特点。如《尚书·泰誓上》载周武王誓师所言:“同力度德,同德度义。”意谓君臣惟有同心同德,则能谋义。此所言之“义”,乃灭商之大义:“受有臣亿万,惟亿万心;予有臣三千,惟一心。商罪贯盈,天命诛之。予弗顺天,厥罪惟钧。”谓万众一心,代天罚罪,残除殷纣。在周人看来,殷纣王及其部属的所作所为,已经背弃了“立人之道”的仁和义。《尚书·毕命》说得很直白:“兹殷庶士,席宠惟旧,怙侈灭义,服美于人,骄淫矜侉,将由恶终。”周人眼中商族
      成员,骄奢淫逸,恃强自大,不仅不合宜,而且违背道义。这样,武王灭商便是守义。《逸周书·
      太子晋》讨论文王、武王之别,便以仁、义相分:
      如文王者,其大道仁,其小道惠,三分天下而有其二,敬人无方,服事于商,既有其众而返失其身,此之谓仁。如武王者,义杀一人而以利天下,异姓同姓,各得其所,是之谓义。
      文王之仁,出乎内心之诚;武王之义,出乎外功之利。武王诛杀殷纣王,虽有不忍之心,却符合天下大义。由此来看,如果说“仁”是人之为人的内在心性,更多偏于形容作为个体的修为;那么“义”则是人之所以能群的外在要求,更多偏于描述作为群体的责任。故周朝建立后,便将“义”视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如《尚书·康诰》
      言:“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伪孔传:“义,宜也。用旧法典刑宜于时世者。”谓刑罚合宜。曾运乾进一步解释到:“义,宜也。刑罪相报,谓之义刑义杀。”3言法制合宜。在刑杀之事上强调“义”,不仅出于合宜,更多体现了周人对源自天地秩序而来的社会秩序的认知,将之视为制度建构的道德依据和评判准则。
      作为道德依据,即强调官员、民众要自觉体认“义”在维护社会秩序运行中的规范性作用。《周礼·地官》载“大司徒”教民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义”被视为重要的德行之一,郑玄注为:“能断时宜”,贾公彦疏为“断割合当时之宜也”。4而“合时宜”的依据,便是对天命的认知、对责任的担当、对行为的省思。如《左传·文公七年》载晋郤缺言于赵宣子曰:“正德、利用、厚生,谓之三事。义而行之,谓之德礼。”三事亦见于《尚书·大禹谟》:“德惟善政,政在养民。水、火、金、木、土、谷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郤缺以此告诫赵宣子在位者行政,乃出于责任。正是出于责任,君子才能够判断出何时何事的是非曲直。《左传·庄公二十二年》便借君子之言曰:“酒以成礼,不继以淫,义也。以君成礼,弗纳于淫,仁也。”能够按照礼制来做事,为合乎礼;若能按照道义来思考判断,便是合乎义;能按照本心来成善,便是合乎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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