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视域下法治政府的构建

    时间:2021-06-08 04:00: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当代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这既是社会发展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问题多发期。无疑,正是这种机遇和挑战的并存把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推向更为凸显的位置,其角色的定位、职能的革新、行为方式的规范以及执政理念的转变再次进入民众视野,成为热议话题。当代中国转型期呈现出的诸多社会问题恰似一个多棱体,折射出构建法治政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显然,内涵诠释、行政生态以及政府回应,是考量当代中国法治政府构建不可或缺的要件。
       关键词:社会转型;行政生态;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3-0016-04
      
      法治政府构建对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意义重大,它不仅关系到我国的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而且也影响着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那么,究竟何谓法治政府,怎样科学理解法治政府的内涵,我们又应该如何立足于社会转型的国情去积极构建法治政府?正是基于这一系列问题的思考,笔者试图借鉴“行政生态学”和“政府回应论”的相关知识,对法治政府作一些理论层面的探讨。
      一、“法治政府”基本内涵诠释
      法治政府作为一种理论主张和政府模式是从近代西方社会诞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更确切地说,法治政府内涵的发展与落实是“法治”理念不断强化而催生的必然结果。显然,要想界定法治政府的内涵就应该首先从什么是法治这一基本问题入手。就“法治”而言,它是西方法律传统中一个极为古老的概念,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著名政治家亚里士多德与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就曾对法治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探讨。如亚里士多德表述:“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1]后来至西欧中世纪时期,随着宗教神学的不断壮大,教会神学家也大都从永恒法、自然法以及神法的立场出发,表达了法律至上和尊重法律的思想。近代以来,特别是历经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深入阐释,法治理念在社会层面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传播并由此形成更加清晰、系统的理论。这客观上为法治理念在现代社会领域的具体落实创造了条件。
      可以说,自亚里士多德首开法治理念的阐述之后,西方历代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都曾强调法律对政治权力的规约与限制,并不断从各层面对法治内涵予以丰富和发展。不管是古罗马法学家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还是中世纪神学家运用神法(教会法)对人法(世俗王权)的排斥,以及近代洛克与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制衡,乃至后来诸多学者主张的限制权力,均试图将政治权力建立在普遍法律基础之上,进而逐渐把行使此权力的政府纳入法治范畴,发展出政府行为必须受制于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传统。西方大多学者不仅认定权力与法律是政治领域相互对应而又不可或缺的要素,而且更是从法律至上、政治权力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这一逻辑起点出发,作出政府由法律产生并对法律负责的基本判断。
      当然,中国历代也不乏对法治理念的探索与追求,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应该始于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法治才得以在整个社会实践层面广泛深入展开;同时就理论层面而言,法治也逐渐成为学术界的重要课题而备受学者关注。如有学者就曾从五个层面对法治内涵进行了界定: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2]可以说,这种对法治的阐释是基于国家的宏观视角,无疑可以为法治政府的打造和依法行政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当我们审视学术界对法治政府内涵的界定时,便可发现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观点。当然,这种局面的出现不仅因为概念本身是一个较为抽象和复杂的体系,更主要的是源于对法治政府标准的侧重和取舍不同。
      从某种层面而言,法治政府评价标准的确立是抽绎和界定法治政府内涵的基本前提。对于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学者也曾进行了不懈探索。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就曾提出判断法治政府的三大标准:第一,要求每个政府当局必须能够证实自己所做的事情是有法律授权的,几乎在一切场合这都意味着有限的授权。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第二,对政府是否合法的争议,应该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第三,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3]我国有学者认为法治政府应符合五大标准:(1)政府守法;(2)越权无效;(3)行政救济,即对由行政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补偿和救济;(4)程序化;(5)效益化,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才具有效益。[4]还有其他学者以政府组织结构、职权划分、行政行为三个层面的法治化水平为标准,对法治政府内涵进行了界定。
      综观中外法治理念演变的历史进程,以及学术界对法治政府界定标准的不同论说,我们可以将法治政府的内涵作如此诠释:法治政府是相对于“人治政府”和“专制政府”而言的有限政府,它是以法律为基础、以宪政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标、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的政府,是能够正确处理自身与社会、市场、公民三者之间关系并能有效防止行政专横、滥用职权和权力寻租的政府。
      二、社会转型——法治政府建构的行政生态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机构,担负着对整个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责任,而且其分配的过程与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外在环境的变化。或者说,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系统具有强烈的开放性色彩,它是在不断适应外界环境并与其进行信息与能量交换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如果从行政生态学的层面而言,我们必须处理好政府自身与行政环境之间的关系,以期实现两者最大限度上的良性互动。随着社会发展,行政环境无可避免地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的转变。诚如学者所论:“现代国家政府的任务,深受这一时代政治、经济与文化环境的影响。”[5]依此见得,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的构建是立足于社会转型而引发行政环境变化的客观事实,是有效应对社会转型的理性选择。
      就社会转型而言,它是社会结构功能主义学派现代化理论的一个特定概念和基本范畴,近几年来这一概念被政治学、行政学等学科广泛运用,并逐渐成为这些学科分析和研究转型期社会政治问题的一个重要工具。我国的社会转型,通常指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换的过渡环节,特别是指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迅速发展变化的时期。这一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几乎与我国的现代化是同步的,它在为社会革新与发展赢得时机的同时,也极易造成社会失序。恰如学者所言:“现代性孕育稳定,而现代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产生政治秩序混乱的原因,不在于缺乏现代性,而在于为实现现代性所进行的努力。”[6]38的确,社会转型本身就是一个充满变革与分化,交织着风险与矛盾的过程。显然,要对中国法治政府进行理论层面的深入研究,我们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对其本身的孤立描述,而应该进一步关注其外在的因素,即行政环境问题的分析。
      社会经济体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影响国家公共行政最主要的生态因素,一个国家的公共行政模式基本上是由该国的经济结构所决定和塑造的。我国目前正处在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这就意味着经济领域既非传统的计划经济,又非成熟的市场经济,而是处于两者之间的过渡型经济。经济体制的新旧更替与转轨,往往导致应然状态制度的缺位,进而引发分配不公与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以及弱势群体救济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或者说,当代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还不高而且不均衡,经济结构不甚合理。这种客观的经济环境,要求掌握社会资源配置权的政府必须制定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促进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换言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它的发展要求以正确处理市场、政府与社会三者之间关系为前提,以公平和自由竞争为根本保障。显然,我国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完善,决定了政府必须转变职能、依法行政。

    推荐访问:视域 法治 当代中国 构建 社会转型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