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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农村宗教事务的法制化管理

    时间:2021-06-05 20:03: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自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来,我国宗教事务逐步实现了从政策主导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初步形成了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教问题日趋复杂化,特别是在法律监督薄弱的农村地区,一些不法团体打着宗教的旗号,传播歪理邪说,诱骗群众加入邪教组织,以达到其敛财骗钱、危害社会的目的。鉴于此,加强对农村地区宗教事务的法制化管理就变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保障合法宗教的权利之必需,更是打击不法邪教组织,保护农村信教民众权利之必需。
      关键词 农村宗教 宗教活动 邪教组织 法制化管理
      作者简介:陈静,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经济学;李庆艳,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05-03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的国家。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当代的政治环境下,许多民族冲突、国家冲突都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如阿以冲突交织着犹太教和伊斯兰教的矛盾,印度民族问题交织着印度教、伊斯兰教、锡克教的冲突,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都与天主教与基督教的矛盾斗争密切相关。正是由于宗教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若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则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甚至危及国家安全。著名的宗教学家弗雷德·坎特威尔·史密斯在其名著《宗教的意义与目的》中把宗教的内容二分为“信仰”和“信仰的表达”,即宗教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表达自由,即宗教行为自由。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同思想自由一样,是绝对的权利,不受国家与他人的干涉。而宗教行为,由于其具有较强的社会性,而不仅仅是私人领域的事务,因而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确立了我国对公民宗教自由权利的保护和限制。近年来,各种宗教组织在我国农村呈现出急剧蔓延的趋势,非法宗教的盛行,不仅对农村社会的稳定产生巨大影响,而且阻碍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对农村宗教事务实施法制化管理,既是公民宗教自由权利得以行使的重要保障,也是依法打击不法宗教分子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农村宗教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教众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信教动机具有盲目性
      由于我国大多数农村经济、文化水平长期落后,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只有部分老弱妇孺留守在农村,这就造成了农村信教群众的人员构成呈现出老年人口多、女性人口多、身患疾病的教徒多、文盲半文盲人口多的“四多”特点。非但如此,就连农村教会的传教人员也并非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而大多是政策、法律知识欠缺的“义工”。科学普及工作的欠缺以及人们赖以寄托情感的社会关系的淡化,使教徒的信教动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而一些非法的宗教组织恰恰擅长迎合民众迫切的现实需要,满足他们在身心方面的需求。这些现实需要包括对现代医学难以治愈的身体疾病的治疗,对现世灾难的规避,以及负面情绪的纾解等等。长此以往,有的教徒就会养成消极的处世态度,忽视科学,否认个人努力,而把希望完全寄托于神的赐福。
      (二)宗教活动场所较为分散,不利于政府实行统一管理
      我国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由此可见,登记是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合法地位的必经程序,是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的前提条件。而在我国农村地区,宗教活动往往由信教的农民自发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分散性,多未履行合法的登记程序,因此不便于政府实施统一管理。由于没有纳入宗教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的范围之内,这些自发的农村宗教组织往往缺乏获取有关宗教政策和宗教活动信息的正确渠道,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扶持,从而宗教活动表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而我国对于农村地区的法律监管本身又比较薄弱,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借宗教活动之便从事违法活动。
      (三)邪教组织的盛行大大损害了教众的合法宗教权利
      伴随着宗教世俗化的浪潮,一些非法宗教、邪教组织开始在农村死灰复燃。大多数邪教组织都打着宗教的幌子蛊惑人心,宣扬世界末日论;用“信教可以治病和避难”等歪理邪说蒙骗群众入教,强制信徒奉献,聚敛钱财;煽动群众对抗政府、抗拒法律。而一旦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其稍加管理,他们便强烈抵制,以妨碍其信教自由为名聚众闹事,向政府施压。随着国际化交往日益密切,个别非法传教组织已与境外反华势力取得联系,虽然是否有政治目的尚不得知,但毫無疑问,已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一大危险因素。如近来在我国农村比较活跃的“全能教”,该组织冒用基督教的名义,歪曲基督教教义,利用“2012世界末日说”非法聚集,散布世界末日谣言,鼓吹“只有信教才能得救保平安”,凡不信和抵制的人都将被“闪电”击杀,还攻击称“当今中国是一个没落的帝王大家庭,受大红龙(指共产党)支配”,煽动信徒要在神的率领下与“大红龙”展开决战,“将大红龙灭绝,建立全能神统治的国度”。由此可见,邪教组织已成为危害农村社会政治稳定甚至是国家安全的一股不可忽视的邪恶势力。农村邪教组织通过组织非法宗教活动,不仅干扰了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弱化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威性,而且严重损害了正常宗教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宗教情感,对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构成了巨大的冲击。
      综上,我国农村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不仅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在应对各种宗教问题时明显无力,而且农村信教群众的合法宗教权利也频频遭受不法分子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村宗教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就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意义。
      二、推进我国农村宗教事务的法制化管理
      (一)从立法层面上来看,要加强并完善地方立法,尤其是程序法的确立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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