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说明

    时间:2021-06-04 16:01: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3月23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倒的必要性
      
      一是全国畲族自治县的唯一性。景宁是全国唯一的畲族自治县,畲族历史悠久,早在唐永泰二年(766)就有畲民迁居景宁,与当地的汉族兄弟共同生活,迄今已有1200多年的历史。畲族文化源远流长,畲族的语言、服饰、歌舞、建筑等习俗都别具特色。景宁的畲族文化在全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作为全国唯一的畲族自治县,保护、传承和弘扬畲族优秀传统文化责无旁贷。
      二是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紧迫性。畲汉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丰富而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文化和独特的风俗习惯,它是自治县各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民族特点与区域文化特色日渐消失,尤其是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等已经濒临绝灭。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对这些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进行保护,历史文化的脉络就将断裂,特色文化将逐渐消失。
      三是建设全国畲族文化发展基地的必要性。省委省政府对景宁提出了“到2012年,使景宁经济综合实力进入全国120个民族自治县前10位,接近全省基本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并成为全国畲族文化发展基地”的工作目标(浙委[2008]53号文件)。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景宁建成全国畲族文化发展基地的目标,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增强我县特色文化底蕴,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显得尤为必要。
      
      二、制定条例的经过
      
      2009年,《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及时收集并认真学习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对我县文化保护工作开展了深入调研,梳理出我县文化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管理和保护不到位、认定和传承不规范、研究和利用不充分、奖励和处罚不分明等问题,借鉴其他地方的做法,将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写入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3次向县委常委会汇报了起草情况,8次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座谈会,并通过《畲乡报》、景宁人大网、政府门户网广泛征求意见;期间,起草小组还赴福建蕉城等地学习考察了畲族文化保护工作,到丽水听取相关方面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的意见,并两次征求丽水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两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民侨委汇报起草工作,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省文化厅、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旅游局、省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起草小组经过反复研究,基本采纳了备方面的合理意见,并对未采纳的意见进行了说明。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民侨委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通过备方面的共同努力,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县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于2010年3月23日经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的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委[2005]2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8]53号)、《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村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文社国发[2004]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起草条例的主要依据。
      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分别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范围、管理与保护、认定与传承、研究与利用、奖励与处罚等方面,对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一)关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范围。条例结合景宁实际,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畲族语言和畲族服饰等十一项保护内容,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关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工作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文件精神,第三条规定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
      (三)关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主体单位和政策享受。为了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第四条对县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按照省委[2008]53号文件“省财政加大对景宁畲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建设畲族文化发展和研究中心,特别是在安排省新农村文化项目十项工程项目资金时,对景宁给予适当倾斜。”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在资金、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等精神,第五条对我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应当享受的扶持政策作了归纳规定。
      (四)关于保护规划和保护经费。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参照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做法,第七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在经费上需要各级政府予以保障。国家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文社国发[2004]11号)明确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保护工程’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中央财政设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各地也应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根据上述要求,第八条对经费保障和专项资金作了规定。
      (五)关于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三级保护体系和加强乡村文保工作。第七条规定自治县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民族

    推荐访问:景宁畲族自治县 保护条例 民间文化 民族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