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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村民委员会选举看村民自治面临的社会问题及对策建议

    时间:2021-06-04 04:00: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基金项目:本文系襄樊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11DXS054)的研究成果,属于襄樊学院(现更名为湖北文理学院)
      教学研究培育项目(批准号:JY201159)的阶段性成果,并受到襄樊学院(现更名为湖北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团队的资助。
      [摘 要]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畴。农村村民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发展,本文通过襄阳市几个典型村村委会选举切入,结合村委会的日常运行环节,分析当前村民自治面临普遍的社会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 村民自治 对策建议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问题的引入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保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其顺利进行也成为村民自治的重中之重。因此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文件进行,选出对农村发展建设起推动作用、引领村民发家致富的带头人。
      本科研小组作为湖北省襄阳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的身份,按照《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南》中的具体要求,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民主选举工作开展监督,于2011年10-11月抽取了湖北省襄阳市3个县(市、区)的典型自然村最为样本进行调查,分别是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凤凰村、襄阳市谷城县五山镇堰河村和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余畈村,并以问卷调查和对村民走访谈话的形式开展了跟踪观察研究。以此为研究内容,对于湖北省襄阳市典型村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针对性建议。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村民自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起了巨大作用,推动了我国农村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但是,我们通过观察调研,在肯定襄阳市村民委员会带领群众致富、出现不错成效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影响村民委员会选举良好运行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现阶段我国村民自治相关规定不完善
      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的选举办法在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有序进行、推动村委会工作良好运转起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村民自治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选举环节出现的新问题,是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真正解决的。例如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的村存在选举舞弊多样化、隐蔽化的现象,尽管,《组织法》中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是对于贿赂的形式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性,因此缺乏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变相贿选的现象,通过对三个抽样村村村民的走访调查,很多村民会认为这种竞争选举是合法的。
      现行的指导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纲领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并在2010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另一部《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是1999年1月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2002年8月湖北省第九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提出了《关于修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并在其后一段时间人大常委会又进行了修订。“虽然湖北省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对此作了一些补充,但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要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现行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55
      2. 村民民主政治与法制观念不强
      从调查中我们发现,村民普遍政治民主观念不强,权利意识不够,政治参与热情不足。在286份有效问卷中,村民问卷部分的分析中,对“你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这项中,有39%的人选择知道,61%的人选择不知道,而且知道这两部法律的村民对于法律的主要条文规定理解不足。;在“今年的换届选举你愿意参加竞争吗?”这项中,只有13%的人选择愿意87%的人选择不愿意;在“如果你是有选举权的村民,你会主动参加选举大会吗?”这项中,选择会主动参加的只占41.8%。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在凤凰村的调研中,选举现场不少的村民是作为“代表”,将自家的选票“一人包办”,而且有随便勾选之意。村干部问卷部分的分析中,对“你认为选举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这项中,“选民民主意识差”的选项占到了惊人的86.3%。
      出现这种现象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结果。首先与农村村民文化素质不高有直接原因。长期以来,农村对于教育的重视不够,特别是对于农村民主政治教育的重视严重忽视,导致村民对于自己所具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并不敏感,而且并不珍惜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其次,农村普遍存在重经济利益轻政治权利现象,村民认为单纯选举既不会损失到自己的经济利益,也不会给自己的经济利益带来多大改善。大多数村民认为村委会选举“没意思”,所以作为“旁观”的村民,对于选举谁当村委会成员,哪位村民成为“村官”,其参与性并不强烈。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村有大量外出务工人员。“有的村民常年外出经商打工,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觉得只要不影响自己赚钱,谁当‘村官’都无所谓”。65
      3. 村民委员会选举竞选主体减少,优秀干部数量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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