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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探析

    时间:2021-05-15 00:01: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行以来,石家庄市水行政执法体系已初步形成,水政执法工作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在现有体制下水事违法案件还时有发生,多头执法、分散执法等现象依然存在。为破解水行政执法难题,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文章从执法队伍建设、联合执法、普法宣传等方面提出若干建设性意见,以期对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石家庄 水行政综合执法 对策
      中图分类号:F41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2-289-02
      水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依照水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措施的一系列活动。水行政综合执法即对内整合水利部门各机构执法权形成一支水政综合执法队伍,对外联合公安、环保、国土等部门形成横向联动,对重大水事违法行为联合办案,形成合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农林水利……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对水行政综合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笔者根据石家庄市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充分调研各县水政执法现状,对下一步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
      一、石家庄市水行政综合执法现状
      (一)执法机构
      根据《水法》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行政执法主体。对成立专门水政监察机构的,由水政监察机构代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水行政执法工作。石家庄市下辖13县(市)9区,据统计,目前共有专职水政监察机构9个,其中市级1个,为石家庄市水政监察支队,副县级配置,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级8个,正股级配置,包括行唐、深泽、晋州、藁城、赵县、元氏、高邑和无极,除行唐县水政监察大队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外,其余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余14个县(市)、区未设置专职水政监察机构,水政执法任务由水务局内部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等相关职能机构承担。
      (二)执法人员
      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水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是各项水利政策的宣传者,也是水事秩序的维护者。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专职水政监察人员253人,其中市级25人,县级228人。在岗水政监察人员中,大学本科学历占17%,大专学历占55%,中专及以下学历占28%。执法人员大多从水利部门其他业务科室划转而来,有水利专业背景人员较多,有法律专业背景人才较少,经初步统计,具备法律专业本科或大专学历者仅5人,不足总人数的2%。
      (三)执法装备
      水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必然要求配备相应的执法装备作为保障。目前,全市市、县两级水政监察机构均按照河北省水政监察局要求,为执法人员配备了统一的执法服装和水政执法标识。但是其他执法装备的配备不尽如人意。从执法车辆看,全市共有专职执法车辆33辆,其中市水政监察支队未配备专职执法车辆,经市水务局领导协调,从市水务集团借用4辆轿车,暂作执法用车;县一级执法车辆虽然数量不少,但分布严重不均,有的县如元氏、赵县,能配备6~7辆,有的县如晋州、无极,却没有专门的执法用车,外出执法时需由办公室进行调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水政执法的机动性和灵活性造成了不利影响。从取证设备看,市水政监察支队目前共配备摄像机1台、照相机5台、对讲机11台、单警执法记录仪6台、录音笔6支、防刺服15件,配备较为齐备;而县级水政监察机构相关装备配备严重不足,据统计,22个县(市)区共有摄像机、照相机、对讲机52台,有的县甚至未配备取证器材,比如高邑县水政监察大队,外出执法时经常是执法人员用个人手机对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
      二、对石家庄市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组建专职的水行政执法队伍是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2条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经过周密筹备,石家庄市水政监察支队于2013年9月挂牌成立,将水保站、河道办等业务科室的相关水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入,改变了过去市直水利系统水保、河道、水资源“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分散执法、交叉执法、执法力量薄弱的局面,整合了执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起到了良好社会效果。从市属各县看,目前元氏、行唐等8县(市)区取得了当地编委批文并组建专职的水政执法大队,新乐、正定等6县(市)虽取得编委批文,但未组建专职水政执法队伍,执法工作仍由各业务科室承担,其余8县(市)区水政综合执法工作尚未取得明显进展。从执法单位性质看,除市水政支队和行唐县水政大队为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外,其余单位均为自收自支事业编,人员工资、福利等不能得到财政资金的充足保障。这与《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中“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积极推进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的精神是明显不符的。如果将现有水政执法单位全部转为参公管理确有困难,建议先逐步改制为差额或者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再逐步过渡到参公管理或行政机构,给予相应政治、经济待遇,解决队员的后顾之忧,保证执法队伍的稳定性。
      同时,水事案件的突发性和不规律性决定了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节假日执法、夜间执法等错时执法制逐渐成为工作常态,而越来越多的暴力抗法事件也给广大水政执法人员造成极大伤害。但现实中我们的执法人员是没有执法津贴、加班补助甚至意外伤害险的,许多队员往往是凭借着强烈的责任心和党性坚持下去,但这种方式并非长久之计,也不符合中央“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因此,依据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22条关于“给予水政监察人员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津贴,投人身伤害保险等”相关规定,建议人事、财政等部门出台相关文件,给予水政执法人员相应经济待遇,增强水政执法队伍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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