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条件下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影响因素与完善路径

    时间:2021-05-13 16:02: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分析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条件下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效果,针对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六个影响因素,包括实践教学师资、实践教学主体、实践教学目的、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管理、实践教学评价,提出完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影响因素创新路径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5C-0023-03
      
      较之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研究起步较晚,但其借鉴西方案例教学法的合理内核,通过采用演绎法发挥传统理论讲授法的优点、运用归纳法发挥案例教学法的长处、综合运用理论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三种模式,初步形成了以适应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实际的案例教学法为核心的实践教学模式。但是,现行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建构于培养综合性法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的目标之上,而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培养目标是公安民警,公安法学实践教学不能生搬硬套。另一方面,学界已开展该研究且初见成效,但成果多零星见于某些课程或教学方法的改革,未能全面分析其影响因素以促进实践教学体系的形成。相对于治安学、刑事侦查学的产学研实践教学模式、公安机关实训基地、模拟派出所,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囿于案例比较和分析显得模式单一。因此,探究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条件下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影响因素,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条件下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效果
      以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2级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治安管理专业全体同学包括大学生班(生源是高校毕业生)77人、士官班(生源是部队士官)108人,共计185人为对象的问卷调查,结合观察法、访谈法、个案研究等方法进行的课题调研表明,教师和学生对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效果总体评价较好。超过80%的学生认为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有97.3%的士官班学生和87.8%的大学生班认为法学实践教学提高了分析和处理案件的能力。同时,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存在以下问题:(1)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的实践教学模式根深蒂固,其单一性制约了教学效果;(2)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不同专业教学内容雷同,不够专业特点,缺乏实用性;(3)对实践教学理论的深度探究不够;(4)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不一,影响实践教学效果;(5)只有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缺乏科学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6)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未能充分发挥,学习积极性未能充分体现;(7)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硬件设施制约了教学效果。
      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条件下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影响因素
      实践教学师资、实践教学主体、实践教学目的、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管理和实践教学评价是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影响因素,它们的优化组合对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条件下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践教学师资
      在公安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居于发起者、指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的地位。一方面教师自觉以主导身份与意识开展教学活动;另一方面教师主导着实践教学活动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速度,并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其运行状态。例如根据公安院校的公安职业特点设定具体的教学目标;按照学生的身心特点与学生的专业需要设计适宜的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实践活动及活动中反馈的各种信息,及时调整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总之,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是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基础和前提。
      约80%的学生对教师感到满意,究其原因有几个方面:在学历层次方面,教师基本达到硕士或是以上水平,整体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在具体的工作中,教师间比较注重交流学习,促进彼此间业务能力的提高;在年龄层次上,以年轻教师为主,年富力强,在学科建设、学术研究方面激情洋溢,并能更好地与学生进行交流沟通。但是绝大多数的教师来自普通院校,虽然理论知识比较丰富,但是普遍缺乏在基层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经历,这就给实践教学造成困难,因为对一些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件缺乏实践经验,所以在对不同专业学生进行相关知识阐释及分析说明上会比较苍白无力,操作经验的缺乏,也会对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造成障碍。
      (二)实践教学主体
      学生是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主体,是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受动主体和活动主体。这种主体性表现为一方面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学生形成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的意识并自主的选择、评判、践行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内容;另一方面学生以主体视角去体察实践教学活动的意义,以自己的认知去理解这些实践活动所表达的公安法学教学内容,并以自己的行为去践行。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强调学生的参与与探究,因此,只有激发了学生的主体性意识,才能为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提供定向与驱动力。
      由于生源、入学前的教育程度以及经历的不同,大学生班和士官班的学生在公安法学实践教学中的表现存在差异。就整体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效果而言,大学生班的教学效果比士官班要好。可见,学生才是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的中心。
      (三)实践教学目的
      实践教学目的是指学生通过实践教学活动后,在公安法学理论知识、能力和素质方面应达到的水平或标准。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目的的确立为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指明方向,为教师的组织、实施、调控行为提供基本依据,也是检验实践教学结果的标尺。
      在制定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目的的过程中要考虑到的问题包括内外两个方面。外的方面要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变化以及法学理论发展,对公安职业提出了更多、更高、更新的要求;内在方面应考虑到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及状态,遵循教育的内在逻辑定律。
      (四)实践教学内容
      实践教学内容即在实践教学中,教师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运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教学方式使学生理解并践行的教学信息。实践教学内容既是连接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纽带,又是教师与学生间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的对象。
      在教学内容上,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61.7%的学生认为应该适当增加法学课程的课时;62.4%的学生认为应当适当增加实践教学课时。现有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多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间或穿插几个问题的提问,学生参与较少。42.3%的学生认为,这种教学手段单一,是灌输填鸭是教育;51%的学生认为现有的大班教学课堂组织难度较大,师生互动效果不明显,教师的主导性与学生的主体性得不到体现。有4%的学生认为现有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陈旧。所以,有大约50%的学生认为应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这样更有利于知识的加深理解和运用。
      (五)实践教学管理
      实践教学管理是指在公安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中为实现实践教学目的而采取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的总和。它包括教学环境和实验实训设备、实训基地、师资管理三方面。问卷调查表明,学生普遍认为教学实践设备较为落后对教学效果有一定影响但不显著;充分发挥实训基地的功能,进一步发展校局合作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更为重要;法学教师普遍缺乏在基层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经历,进行岗位锻炼或相关时间业务学习是有必要的。
      (六)实践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是公安法学实践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教学评价的目的在于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现有的学生评价以考试的形式为主,其中平时作业占期末考核成绩20%,实践能力考核占期末考核成绩20%,卷面成绩占期末考核成绩60%。这种评价手段较为单一,且不能排除教师对学生主观印象的影响,未能做到对学生学习情况的客观、准确的评价。在调查问卷中,有75.2%的学生希望在期末成绩考核中增加对课堂表现的考核;有76.5%的学生希望增加对平时作业的考核;71.1%的学生希望增加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还有64.4%的学生希望增加对社会实践的考核。

    推荐访问:条件下 体制改革 法学 路径 招录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