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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难的工作路径

    时间:2021-05-13 16:01: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集体土地征用拆迁难问题,是当今社会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甚至争议冲突,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探究其原因,可以说既有法规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执行操作方面的原因,同时还有许多现实的具体原因。本文结合自己二十多年的基层征地拆迁工作经历,特别是通过与广大被征地拆迁群众座谈交流,与村居干部征求意见,与行政主管部门请教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与法院、公安、律师一起协调处理各种征地拆迁案件,从多层次、多角度分析探讨造成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难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破解这些矛盾问题的方法路径,以期对今后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能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集体土地;拆迁;路径
      上世纪80年代基层村镇工作视计划生育为“天下第一难”,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基层村镇尤其是城市及近郊开发区村镇最难的工作已逐步转换成为征地拆迁工作。“拆迁难,难于上青天”,这是很多地方对征地拆迁工作难度之大的形象描述。由于征地拆迁时间跨度长、政策调整频繁且各地发展不平衡以及群众对政策不理解等原因,引发的群众非正常上访、干部违纪违法等矛盾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干部不愿意管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不愿意干征地拆迁、群众谩骂抵制征地拆迁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作为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征地拆迁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的公信力、干部的形象、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破解新形势下这一难题困局,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探索。下面,结合个人工作经历和学习体会,谈几点粗浅认识和建议:
      一、形成征地拆迁难的主要原因
      从当前征地拆迁的情况来看,造成拆迁补偿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大的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具体的组织操作方面的原因,还有日常监管、社会保障等现实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法规不配套。当前征地拆迁工作使用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中最常用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在1991年制定出台的,使用十年后于2001年重新修订调整,2011年再次出台《城市房屋征收条例》。这些文件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而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用拆迁国家、省一直未出台相关办法,这在具体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就造成两大困局:一是组织实施难操作。由于缺乏针对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的专门政策法规,在遇有集体土地征用拆迁时,各地一直都是按照土地法的相关规定,比照城市国有土地拆迁办法,用迁移的形式组织实施。但是随着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这种做法在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造成的矛盾和程序障碍越来越多,特别在经济发达的村集体和城乡结合部矛盾尤为突出,致使许多征地拆遷工作难以组织实施。二是补偿标准难统一。尽管可以用迁移的形式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但国家、省就征地拆迁补偿一般只规定补偿的原则,各市县只能在此原则基础上再制定相应的补偿实施细则。各地情况不一,补偿细则也不一。即使同一地区,由于房屋结构、建房所用材料、建设的时间、新旧程度的不同以及种植物种类繁多,规定不可能细致到每一种具体情况,这就使得各种类型的补偿标准都具有了一定的弹性,再加上具体操作中不同评估机构、不同工作人员掌握尺度不一样,就很容易造成补偿标准的不统一,从而给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进一步增加了难度。
      (二)工作程序不完善。一是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按照规定要求,征地拆迁必须要按照听证、勘测定界、集体讨论、现场监督、现场公示和规范协议书条款内容以及征地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缺一不可。但有的项目实行指挥部负责制,工作程序简化,标准把握不严,致使“三方在场签名确认”、征地补偿款预存款、“两公告一登记”等相关制度不能严格落实到位,造成矛盾纠纷隐患。二是程序执行不到位。以听证环节为例,规定要求大项目的征地拆迁都要进行听证,但有些项目因相关部门怕麻烦或在许可条件上无法完善,就简化甚至省略了这个程序,弱化了这方面的功能,从而造成法律程序上的不完善,影响了相关手段的运用,最终不仅影响了工程进度甚至造成“断头”工程,而且更进一步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执政形象。三是强制措施不到位。强制是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最后保障程序。但实际工作中很少运用强制手段,以致于在遇到“钉子户”无法推进时,影响工程进度和征地拆迁工作秩序。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强制程序较繁琐。为切实保护好群众的财产利益,国家对征地拆迁强制手段的实行制定了非常严格完善的法律程序,如果采取强制措施,走完程序至少需要一个月甚至半年时间。有关部门因担心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一般都尽可能地避免采用这种方法。另一方面是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因怕群众上访不能给予依法快速裁定,致使行政强制和司法强制渠道不畅,从而极大制约了强制措施的采用和实行。
      (三)管理缺失严重。一是集体土地监管工作跟不上。由于集体土地管理范围广、管理对象多,而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村镇基层工作人员相对较少,造成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管理长期跟不上,违法占地、违规建房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合法房产登记确权变更不及时、不完善,拆迁征地时产权纠纷、确权纠纷增多。二是评估和拆迁人员管理不严格。部分房屋评估机构和拆迁工作人员对拆迁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认识不足,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不强,工作缺乏主动性,做群众工作少细致、欠耐心;个别工作人员还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甚至粗暴的现象,不能严格执行拆迁政策和相关程序,工作方法单一,工作行为不规范。三是现场管理水平不高。有的拆房公司对征地拆迁现场的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完善,工作不严谨,特别是在收缴旧房钥匙这一重要程序上管理不到位,钥匙交接手续很不完备,极大地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社会保障不到位。对于千百年来就以土地作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广大农村居民来说,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命根,要想顺利实施好征地拆迁工作,必须要做好他们的保证性配套安置工作。但在参与征地拆迁安置的实际工作实践中,笔者发现与征地拆迁安置的前期工作相比,相关的后期保障工作做得相当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一是安置工作缺乏全程性计划,群众顾虑多。当今农村养老、医疗、就业等问题与过去比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稳定的土地收益加外出打工收益加一定医疗养老保障基本可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然而一旦失去土地的长期稳定的收益,基本生活就会受到重大的影响。因此制定征地拆迁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民众的全面长期的生活保障问题。但实际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在制定征地拆迁方案过程中,忽视了民众生存、稳定的相关保障性工作计划,所以在对待征地拆迁工作上被拆迁群众存有诸多顾虑。特别中老年群体由于受文化教育、专业技能的影响,征地拆迁对他们冲击最大,后顾之忧最多,征地拆迁过程中他们不情愿拆迁、抵制拆迁现象普遍存在。二是补偿方式单一。由于目前普遍实行的是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安置补偿方式单一,容易发生“分光吃光”状况,特别是一些生存能力差的老弱病残户收不付出,更易形成赤贫户,这样对于农民生活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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