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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有效制止驾驶员道路交通违法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1-05-12 12:01: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驾驶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最终结果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它不仅损害城乡交通环境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给众多家庭、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围绕如何有效制止驾驶员道路交通违法这个重要课题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机动车驾驶员 道路交通违法 法律思考
      城乡发展离不开交通环境建设。交通环境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城乡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居民生活等广泛领域,对城乡的每个部门、单位乃至千家万户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加强交通环境建设对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城乡交通环境建设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遭到破坏与践踏,致使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着城乡交通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阻碍了城乡区域经济建设,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围绕如何有效制止驾驶员道路交通违法这个重要课题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驾驶员道路交通违法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
      道路交通安全是交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形成和完善城乡功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证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交通环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交通环境包括交通规划设计时考虑的原生自然环境、交通建设施工时的施工环境、交通建成后的运营环境;狭义的交通环境主要是指交通建成后的运营环境并由人、车、路构成了道路交通体系。因此,交通环境建设是一个协调、和谐的系统工程,它必须依法管理,优化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各级政府部门管理道路交通的法律依据,符合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
      (一)驾驶员道路交通违法的主要表现
      所谓道路交通违法,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中,人、车、路和环境构成了复杂的交通体系,相对于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来说,机动车驾驶员是交通强者,对道路交通安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驾驶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是个别现象,而是一种普遍现象,主要表现大致有两方面:一是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超速、超载(员),穿插行驶、开“霸王车”等A类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二是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逆向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行驶,车辆乱停乱放等B类道路交通一般违法行为。
      (二)驾驶员道路交通违法的危害
      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根源,影响着交通环境建设和城乡经济发展,有着十分严重的危害。
      1.损害城乡交通环境和危害公共安全
      机动车驾驶员是交通强者,其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就是发生交通事故。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各种交通违法中,因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占89.4%,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地损害着城乡交通环境、公共安全,致使交通环境、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影响城市形象和社会和谐、稳定,扰乱人们的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阻碍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和城乡经济建设发展。
      2.危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道路交通安全参与中,机动车驾驶员是道路交通安全参与的强者,因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特别是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超速、超载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根源。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10万左右,给许多家庭带来苦难和悲痛。比如:2006年10月1日发生在重庆石门大桥的坠桥事件,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的恶性交通事故;2008年12月14日发生在成都的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案;2010年4月5日浙江台州市三门县人大代表杨曙忠醉酒驾驶宝马轿车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等等,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严重阻碍城乡经济发展
      驾驶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最终结果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它不仅损害城乡交通环境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给众多家庭、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2006年10月1日发生在重庆石门大桥的坠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730多万元;2008年12月14日成都的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案经济损失达100万元;2010年3月13日发生在广东惠州大客车侧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诸如此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每年时有发生。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2009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超过33亿元,严重阻碍了城乡经济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驾驶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驾驶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违法类型之多,数量之大。不管是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首都,还是在其他省份,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普遍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犹为突出,违法行为猖獗,令人触目惊心,就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意识淡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在城乡道路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是对道路交通管理和建设实行法治的重要武器。为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地方权利机关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了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使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和建设有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配套的法规贯彻得并不十分理想,宣传并不到位,致使一些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主观随意性而置国家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于不顾,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顶多罚款就万事大吉或利用人际关系逃避处罚。一些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管理者知法犯法,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对道路交通管理失职,怂恿、支持违法行为,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还有机制的不完善,实施流于形式,法律缺乏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支撑、存在较大争议等等问题。涉及交通安全的部门和行业很多,由于职责分工不同,加之政府也没有一个协调制度,在预防交通事故上尚未形成合力,防范上不严密,难以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也造成“严格执法”与法律法规滞后的矛盾。
      (二)经济利益驱动致使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交通违法行为与经济利益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关联,给交通安全埋下事故隐患。一些驾驶员受经济利益驱使,不顾车况、路况,甘冒风险,省时、省费多拉快跑,开带病驾车、故障车,严重忽视车辆技术性能;疲劳驾驶,超速、超载、以投资小,回报快,实现利益最大化,这是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三)管理滞后,查处不力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存在管理手段落后,效率不高。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强调的最多的是“警力不足”之类的问题,这是因为我们沿用了“人海战术”的管理思路,总以为:路面多一些警察,司机就怕,司机怕,就不会违章,也就不会发生事故。这种“猫捉老鼠”的管理方式,效果的局限性可想而知。而在发达国家,是极少有我们这么多的交警在路面查处违法行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对重点地段和事故多发区域投入警力有限,没能形成有效的道路巡查网络。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和边远山区的道路交通投入警力更少,巡查、监管不力,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更是难以处置,只有等到出现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时才逐一查处,管理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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