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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源头 学科体例

    时间:2021-05-08 16:04: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的中心内容,是论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当深刻认识我国转型期社会的特点,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滋生的号召落实到实证研究上来。在现实主要问题研究上,充分发挥犯罪学的社会功能作用,同时亦逐步完善学科自身的构建,使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逐步走向成熟。
      [关键词]适用型研究;创造型研究;比较型研究
      [中圈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一、原创学术理论的适用型研究
      
      犯罪学学派创始于古典学派,发展于实证学派。实证派犯罪学是对犯罪本体论持存在主义,方法论持实证方法,对犯罪进行研究的一些学者及其理论学说的统称。相对于古典学派而言,亦称近代学派或新派。该学派是在19世纪后半期,为了反对古典犯罪学派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严苛的弊端,同时也是针对当时对有关犯罪行为研究的欠缺和犯罪对策的效能不佳的产物。从历史背景而言,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的历史产物。
      
      (一)犯罪原因论的发展问题
      古典学派所持的是意志自由原因论。实证学派主张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的产生也不例外,并不像古典学派所主张的那样仅仅是意志自由的主观决定。其中,犯罪人类学派鼻祖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他认为,由于行为人先天的身体构成异于常人,因而决定它必然犯罪。犯罪社会学派主要代表人物菲利对古典学派关于犯罪是人类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自由选择结果的理论,更是给予了针锋相对的批判,他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存在的实际功能。”又说“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认为人们可以对行为作出自由选择纯属幻想。并明确指出:“生理学以及病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意思完全受其个人的生理、心理状态的支配。统计学的研究揭示了人的意思活动是依自生的、社会环境的条件而存在的。”“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菲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李斯特在反对意志自由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是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构成的二元论理论,他认为自然环境因素也是属于社会因素的范畴。实证学派打破了古典学派犯罪原因单纯的归结为人的自由意志之中的局限,提出了犯罪的多原因论,从而为犯罪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刑事政策论的发展问题
      通观刑事政策状况,有广义和狭义的界定。但不管广义和狭义,其政策制定的基本点总是涉及到对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论。古典学派所持的是道义责任论。实证学派认为,不是由于道义上对犯罪应当加以谴责,而是为了社会的需要。这种主张的区别从根本上来说,还是根源于犯罪原因论上的区别。实证学派的犯罪多原因论,除了个人、自然原因外,还涉及包括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政治结构、社会变迁、社会教育、社会生活状况、公共舆论、公共管理、公众态度、宗教、家庭、社区、司法、警察、立法、执法等社会原因的具体方面。既然犯罪原因涉及方方面面,反过来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侵害也涉及方方面面。因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对社会的侵害,为了保卫国家的利益,国家必须对犯罪人科处刑罚。菲利认为,刑事责任的产生,非道义上应加以谴责,而是因为一个人既然作为社会的组成人员而生活着,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自然应负担责任。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与实证学派的社会责任论相比较,显然后者更富于科学性。
      刑事责任理论基础上的区别,也必然导致刑事政策制定上的区别。古典学派从犯罪的行为论出发,因而持客观主义或事实主义的刑事政策。实证学派从犯罪人出发,更强调人性论的刑事政策。菲利认为:“在研究和理解犯罪之前,必须首先了解犯罪人。”并且说:“即使你翻遍古典学派刑法学者的著作也找不到有关上述问题的任何答案。从贝卡利亚到卡拉拉,没有一个人想过这个问题,而且由于其出发点涉及方法论的缘故,他们也不能提出这类问题。”他认为这样就开辟了一条研究犯罪行为的新途径。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由犯罪人各自不同的生理的、心理的特征所造成的,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是各不相同的,因而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为了做到这一点,他提出了鉴别犯罪人的方法,用来对犯罪人进行仔细的生理的和心理的鉴定,从而最大限度的为刑罚个别化服务。
      李斯特也批判行为主义,而提倡行为人主义,明确提出“应被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这一著名论断。我们知道李斯特所主张的犯罪原因论是二元论,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李斯特的社会因素论,使刑事政策的制定更加关注社会,主张通过改变社会存在的弊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所以他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名言。古典学派因犯罪原因论狭小,相应的刑事政策的确定范围也狭小;实证学派因犯罪原因论广阔,相应的刑事政策研究范围也广阔。所以实证学派在推行刑事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上符合了社会的要求和时代的发展。
      
      (三)刑法论的发展问题
      古典学派所持的是行为刑法。实证学派乃主张行为人刑法。李斯特认为,从行为刑法转向仃为人刑法,是刑事立法改革的最高之主导思想。他说:“我们刑法立法的根本错误,不仅仅是未考虑人民的法律意识,而且是造成它在与犯罪作斗争中的无能为力,在于过高的估计了行为的外在结果和未估计行为人的内心思想——在规定刑法的种类和范围时,在法律和判决中,有必要将重点更多的放在行为人内心思想上,而不是行为的外在结果上。”在刑法的适用上,李斯特一再反对报应刑原则,反对在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刑罚之间确定一种均衡关系(proportionalitaet),在他看来,这一原则只能被看作是对“公正”进行形而上的理解的结果。可见,实证派的刑法观、刑罚种类和刑法适用原则与古典学派的差别。其差别就在于,古典学派把报应论作为实现刑罚正义的最好方法,但实证学派反对报应论,主张刑罚除了报应之外,还另有目的。李斯特被认为是最先提出目的刑概念的著名学者。他认为:‘‘刑法现在应由本能的报应转向国家意思的裁判刑,而且报应观念应被所说的社会防卫、保全新的目的刑思想所代替。”李斯特还强调刑法的另一个目的在于改造和教育犯罪人,消除其危害性,使其重返一般的市民社会。实证派还反对刑法万能,主张保安处分。“所谓保安处分,指以犯罪的反复危害性为基础,为了社会保安,作为对刑法的补足(补充、代替)由法院宣告的强制处分。”17J在总结其理论发展的基础上,李斯特提出了“犯罪——刑事政策——刑法,’的整体刑法学理念,并创办了相应的刊物。总之,在所处的相应的时代背景里,实证派在批判古典派的基础上,确立了自己现代学派或者说新派的学术学派地位。
      作为原创理论的实证派犯罪学,发源于19世纪后半叶的欧洲。其理论通过学者们的精心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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