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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犯罪诱因系统探析

    时间:2021-05-08 12:00: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有效防止青少年犯罪应注重对诱因性问题的系统分析,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多滋生于社会化进程的家庭教养、学校教育和社会影响三个阶段。在青少年社会化进程中潜存的诸多消极因素是催生青少年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诱因,因此,系统探析家庭教养、学校教育和社会影响中潜在的消极因素对防止青少年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社会化进程 犯罪诱因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问题的提出
      青少年社会化进程的实质是青少年逐步成长、成熟并完成社会化的过程,面对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高效防止青少年犯罪早已成为一国甚至全球性的社会话题和法律问题。探究青少年犯罪的诱因之源及其表现形式是做好防止青少年犯罪工作的根基性问题。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既包括自身的原因也包括外部環境的影响,既有认识能力上的偏差也有心理发育的不成熟,既是低自我控制的结果也是利益诱惑所致,既受生理环境的影响也受心理环境的制约,总之,探究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可以寻找不同的切入点予以分析、论证。本文则尝试从青少年社会化进程的不同阶段入手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基源性诱因。
      阶段化:犯罪诱因产生之源及表现形式
      家庭教养阶段。第一,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家庭结构意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存在构造。家庭结构根据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构造的完整性可以分为完整的家庭结构和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完整的家庭结构是指家庭成员至少包括生父母和子女(或子或女),完整的家庭结构对青少年的成长发挥着正向作用,“完整家庭中的儿童的犯罪率低。”①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则表现为生父母与子女存在构造上的残缺性,表现为单亲家庭(父母离异、丧偶或遗弃)、重组家庭(非生父母与子女的存在构造)和孤儿家庭三种形态。实践表明,不完整家庭结构的存在在青少年社会化进程中引发犯罪的概率要远高于完整的家庭结构。例如,随着离婚率的攀升,单亲家庭的子女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的调查显示,“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该院办理的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别是7件17人、13件24人、16件32人、33件53人,逐年增长率分别为41.2%、33.3%、65.6%;这些案件共计69件126人,占到该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8.1%,近九成。”②
      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容易在心理上给青少年造成残缺感,在不完整的家庭结构下成长的孩子更容易对社会、对他人产生抵触、逃离甚至仇视心理。因为具有破损性、残缺性特点的不完整家庭结构无形中会对孩子形成某种不良的心理暗示,例如,亲情丧失感、孤独感、厌恶感、冷漠、自私、偏激,这些负面的消极因素阻碍了青少年健康心态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是造成青少年后天个体行为偏差的犯罪诱因。
      第二,纠偏能力的不足与丧失。为防止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实施不法行为,父母需具备纠正青少年偏差行为的能力(纠偏能力),这种纠偏能力包括偏差行为的识别能力和偏差行为的矫正能力。显然,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具有纠偏能力,即并非所有的父母都能及时发现青少年存在的偏差行为和有效对偏差行为给予正确的矫正。例如,由于繁忙的工作父母无暇顾及青少年(尤其是留守儿童)从而丧失发现偏差行为(甚至轻微的越轨行为)的机会;即使识别了青少年存在的偏差行为父母也可能无法树立正确的行为标准,如父母未受过良好教育、父母自身对正确行为标准存在错误的认识、评价等。父母纠偏能力的欠缺是导致青少年任“兴”而为的外部原因,凡是青少年基于“兴趣”需求而实施的行为父母从不阻拦、从不过问这种“兴趣”合理不合理,父母的无底线放纵刺激了青少年不恰当的“兴趣”需求,例如放任青少年只顾玩耍很少考虑家庭作业、罔顾青少年的撒谎行为、不禁止甚至以“恶作剧”的心理鼓励青少年尝试酒精、烟草等,上述偏差的行为标准可成为青少年社会化进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助推剂。证据表明,少年犯罪人家庭中“行为标准比较差”。③
      父母对偏差行为的矫正能力包括树立正确的行为标准和惩罚偏差行为两方面。当青少年的个体行为出现偏差时,父母应及时矫正并告之正确的行为标准;必要时,也可对实施个体偏差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惩罚,例如适当的否定性评价或必要的身体惩罚。但是惩罚性矫正既不能过于严苛否则易造成青少年的恐惧心理、粗暴性格进而对家庭失去信心,也不宜过于宽容否则易造成青少年任性、偏执和无原则的性格,应遵循比例原则。
      第三,父母行为失范。家庭是青少年社会化的第一场所,父母是开启青少年社会化进程的启蒙老师,父母的言行举止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幼年时期社会化的失败是青少年犯罪严重性的归结,缺乏自我控制的父母与具备低自我控制能力的青少年的高犯罪率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例如,父母直接教唆子女犯罪或传授犯罪方法的,父母通过自身过度追求享受奢靡物质生活的行为间接影响子女从而刺激子女的物质享受欲的。“唯一影响儿童的教育来自于行为榜样,如果儿童在家庭中看到的只是堕落和犯罪的榜样,那么学校所有的良好教育都将被证明无效。”④可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父母所具有的“榜样效应”在导致青少年家庭社会化的失败方面确实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学校教育阶段。第一,教育目的的功利主义。在提倡素质教育的环境下,学校完全或较大程度上依赖升学率提高知名度的作法仍大行其肆,成绩演变为评价学生是否优秀的根本标尺。实践中,标榜以成绩作为衡量优秀学生为唯一标尺的教育环境在青少年社会化进程中扮演了青少年犯罪的催化剂。在该论调下,成绩优秀的学生受到学校的特殊照顾,成为“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宠儿”;成绩低劣的学生受到学校的冷落、漠视甚至劝退,被视为“差等生”、“影响学校升学率的危险因素”。学校对待“差等生”的基本态度是只要“不惹事,不管不问或者甚至惹了事,也不管不问”,这种教育立场加剧了“差等生”学习成绩愈加糟糕的状况。按照社会学紧张理论的观点,不同学生的学习能力存在个别差异,学习能力差的学生在内心同样渴望获得老师、同学的尊重和认可,在不良的教育环境下,如果学习能力差的学生不能通过遵从行为规范来获得成功或想要的地位,他们就会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来获取这种成功或地位。在这种教育环境下成长的学生群体在心理上容易形成离群的性格,在得不到他人关爱的同时自己也变得愈发孤独、冷漠,在遭遇纠纷时极易发生过激行为,例如,网络新闻时有提及的关于流失生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寻衅滋事事件、故意杀人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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