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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实证研究中的“主观”与“价值”

    时间:2021-05-07 12:04: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实证”成为最近几届中国犯罪学年会的主题,堂而皇之的进入了国內主流犯罪学圈子。虽然,标准化实证在西方早已遭到严厉批判,但在中国,犯罪学的实证却曰渐成为时尚,正要流行。不管什么论文著作,只要有几组数据或三两个案例或一半个图表,都在标题中赫然写上“实证”。一旦一个理论、一种方法、一项论题,成为“时髦”,就可能演化成新的意识形态(霸权),必须警惕。笔者早期代表性的研究基本都是以实证方法研究或命之“实证”的,因此,对实证研究有更深的感情,对其中的问题也有更多的体会。不愿意看到有人玩数字游戏愚弄读者,以拙劣的统计败坏实证的声誉;更不愿意看到有人拿实证的大旗唬人,动不动就简单粗暴的“用数字说话”。
      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赋予实证这样的意义:真实——注重研究我们的智慧真正能及的事物,而非虚幻——关心无法渗透的神秘;有用——为了不断改善我们个人和集体的现实境况,而非无用——徒然满足那不结果实的好奇心;肯定——善于自发地在个体中建立合乎逻辑的和谐,在整个群体促成精神的一致,而非犹疑——引起无穷的疑惑和无尽的争论;精确——处处都要赢得与现象的性质相协调并符合我们真正需要所要求的精确度,而非模糊——只有凭借基于超自然权威的经常强调才构成一个不可缺的科目;确立——组织,而非否定——破坏。今天所说的实证主义,其基本原则是:本体论和方法论的自然主义,认识论的经验主义,“价值中立”,社会知识本质上的实践取向。逻辑和观察是实证的基本要求。实证研究包涵了归纳和演绎,其基本逻辑是假设检验。广泛意义上,只要有系统的观察都可以叫实证研究,如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础司法制度研究》,严景耀的《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严格意义的实证研究仅仅指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和统计分析技术的调查研究,如涂尔干的《自杀论——社会学研究》,英克尔斯的《从传统人到现代人——六个发展中国家的个人变化》。
      实证主义本体论和方法论的自然主义假设并非十分可靠,由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比较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点:(1)自然科学研究“物”,物的种类繁多(如动物、植物、微生物、矿物质,等等),但同类的物却有很高的同质性。物物放在一起,除非发生化学反应,否则就只是构成“堆”或“群”,并没有新的,特别是看不见的东西产生;社会科学研究“人”,人虽只有一种,但人人各不相同,异质性很高。而几个人在一起,则会产生“关系”和“结构”和“系统”,这种新的关系、结构和系统是一种“场”,可以被感知,但不可见,难以触摸,这就是社会。(2)正是由于“物”的很高的同质性,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可以高度符号化,进而可以进行数学运算。(3)两种科学/文化的中心內容都是建立事物之间的联系。自然科学研究实体一实体间的关系,社会科学研究实体一非实体一实体间的关系。非实体指意义、价值和精神。(4)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不关涉意义、价值和精神等主观要素,因此,是非伦理关联的,可以用客观的理解方法进行研究。社会科学则涉及,甚至主要涉及,意义、价值和精神,因此,是伦理相关的,必须借助主观的解释方法进行研究。(5)研究对象的客观(主导因素),方法的客观和高度符号化,使自然科学的研究更容易程序化和标准化,因此,更可能形成自己的“范式”。有助于知识的累积和学科的进步。社会科学则一再地出现“诸神大战”和回归经典的景象,原因就在于对象和方法的主观与易变。
      研究首先涉及的是选题,研究者为什么会在无数多的题目中选择某一个特定的题目?可能完全是研究者个人的喜好,但一项有意义的研究一定是价值关联的,它来自于对实践问题的关切,对学科前沿的敏感,或者对终极价值(如人的自由、尊严)的关怀。由此,才能获得研究自身的意义。实证研究必须清晰的界定主要概念(由此,由概念构成的命题才可能是明确的),清晰到可以观察和测量的程度。但关于一个现象、事件、行动、态度的定义对社会生活和精神世界来说,很难清晰一致,如关于“犯罪”的概念就有上百种。
      在实证分析中,类型或分类是非常重要的方法,这是比较分析的前提,也是双变量和多变量分析的基础。类型或分类是研究者根据研究需要,对对象的一种人为的分割。现实中的对象并不必然都能包含在所分类型之中,一个对象也并不总是能够清晰的归入某个类型。因此,类型或分类只是一种“理想类型”,是我们分析现实的工具。采用这个工具必然会使个别的、独特的事实被忽略,而这些“事实”可能是最重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统计调查不能代替个案研究。前者是建筑的框架,后者是建筑的细节,只有统计调查的实证粗糙单调,只有个案研究的实证偏颇烦琐。
      犯罪原因的研究,实际是分析XX和犯罪的关系。分析的起点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XX和犯罪杀有关,之后的比较、统计是在检验这个假设的真实或虚假。这是实证研究中原因分析的基本逻辑。如果假设被证实则需要进一步说明,为什么XX和犯罪的有关;如果假设被证伪则说明XX和犯罪的无关。“XX”是如何确定的呢?也就是说,“XX和犯罪相关”的假设是如何被提出的?假设来源于:(1)前人的研究,(2)理论的演绎,(3)个案的启发。假设提出的根据是经验和逻辑,有主观成分,正因为如此,一些真实的关系可能被人为排除,而无法进入后续的检验程序。那些虽然重要,但无法收集到可靠资料的假设同样不得不舍弃。另一方面,一些虚假的关系却可能得到统计结果的支持,这要依赖研究者的经验和逻辑来判别(这更加主观!)。由此可见,实证研究并不完全是一套程序技术,它也需要理论和感觉,实证研究也不可能“纯粹客观”和“价值中立”。
      解释是寻找中介变量,以说明自变量与因变量的关系。有时原因与结果的距离较远,超越了一般的经验观察。解释的作用在于引入更多的介于原因与结果的经验事实,以使二者的联系看起来更合乎逻辑。如文化程度与罪犯自杀的关系,是通过这样一个因果链条得以说明的:文化程度低→体力劳动→工作劳累、考核分积累慢、不受他人的尊重→(感受到)减刑的艰难、刑期的漫长、生活的屈辱→自杀。这是一个递推的过程,每一步都应当是合乎逻辑的,即符合经验证据。对一个坚定的实证主义者来说,没有可靠的事实和数据的支持,是不能下任何判断的,哪怕这个判断很符合我们的经验和感觉。严格地说,每一步递推都要有事实和数据的支持,但实际上,研究者很难做到论证充分,很多解释带有臆想的成分,更多的是依靠感觉、想象和不证自明的先入之见。这就是说,不同的研究者可能会引入完全不同的中介变量来说明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这为不同理论的出现和竞争提供了契机。不过,在多种理论竞争的情形下,研究者应当选择那些有论据的观点。这是实证研究的理想境界:每一个论点都有事实和数据的支持。
      如果实证研究止于原因的罗列,而没有系统化和更高层次的抽象,是不会有理论价值的。重要的是看到不同因素间的共性,将他们纳入一个统一的解释框架。有的研究者借用了已有的理论范式,有的研究者创造了新的解释模型。而不管哪一种途径,理论修养都是必须的。因此,只有不了解实证研究或没有倣真正的实证研究的人,才会认为实证就是调查和统计,实证没有或不需要理论。
      可见,强调“纯粹客观”和“价值中立”的实证研究也不可避免地包涵了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来自于研究的选题,概念界定中信息的舍弃,类型划分中人为的分割,研究假设的形成和确定,解释中中介变量和既有理论的选择,结论时的抽象方式和层次。因此,实证研究不仅需要科学,也需要哲学,甚至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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