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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互动

    时间:2021-05-07 00:05: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当前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跟刑法走了一条即接近又有一些区别的路。因为刑事诉讼法跟司法体制关系太密切了,现在涉及到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律师制度,还有监察体制改革,都与刑事诉讼程序密切相关。由于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涉及到大量不确定的改革及其试点效果,所以最近十年来,法教义学这种研究方法运用比较少,对策法学几乎成了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主要模式。刑事诉讼法学者写文章,一般是谈问题,问题完了以后谈对策,再谈改进的思路,这种东西充斥着诉讼法学的论文。当然,我认为这并不是说一种理想的状态,因为在这样研究的态势下,我们的研究只有对制度建构的设想,缺少理论的总结和提炼。随着我国各方面改革的推进,当我们有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刑事诉讼法法典的时候,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才有可能走向刑法今天的法教義学。
      昨天我在读到储老师的几篇论文和他的专著的时候,感觉到刑法、刑事诉讼法乃至广义的刑事法学,储老师几个重大的思想给我们启发良多。原来在做这种跟犯罪、程序、证据打交道的学科,我们也可以提炼出思想。我特别喜欢引用储老师“严而不厉”的思想。这是一个刑事政策的表达,但是这个表达却包含了丰富的思想内容,要想做到严而不厉,没必要通过过于严峻的刑罚,但是法网必须严。这么多年来我国刑法的发展变革,引进的很多条款,受到英美法的影响比较大。比如储老师最早提出的持有型犯罪,这个概念在作为与不作为之外,成为第三种犯罪行为的形态。我们认真看一看美国和英国,它的持有型犯罪,跟推定机制密切相关。举例来说,一个人在街上走,警察抓住他发现身上有毒品,直接就持有毒品,不需要证明了。你辩解说不知道,那就推定你知道,你承担证明明知,你来证明你不知道。所以证明责任机制就把这个问题完全解决掉了。然而,多年来我们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要求每个案件都得明知,但是实践中公检法机关证明明知比登天都难,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说话,怎么证明明知?当然有人会说可以客观推断,但是在基层更多的可能是依赖于口供。
      储老师还有一个思想,刚才陈兴良老师概括的非常好,我不再重复。他特别强调两头抓,一头来自犯罪现象,一头来自刑法对犯罪的惩罚活动。我受他的启发,除了看两头以外,还得看中间的过程,我们整个刑事诉讼法就是研究这个过程。两头,一头犯罪学研究,一头行刑学、监狱学研究。刑法更多的是研究法律适用,刑事诉讼法研究的是事实认定,事实认定可以说这是刑事诉讼法跟刑法在研究对象上的一种分工。事实认定的过程可不单纯是一个工具和手段,还有许多规则,像现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越来越受重视,司法解释也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如果一个案件的事实被非法证据规则给排除掉了,最后不能认定的话,就意味着这个案件还来不及刑法适用就终止了,事实认定成为隔离带防火墙。刑事诉讼法这几年的发展表明,刑事诉讼具有独立的品格,能够阻止一个诉讼活动继续进行,因为违反法律程序宣告无效,可能导致这个案件没法走到尽头,连适用刑法那一刻都到不了,中间就得终止了。
      我受储老师的启发,感觉到我们在做刑事诉讼法研究的时候,一些具体的问题总是多学科交叉,光靠一个学科解决不了。下面这几个刑事诉讼法的前沿课题,需要刑法理论、刑法资源来支持。
      第一,涉案财物的追缴。在我国现有的刑罚体系中,不管是主刑还是附加刑,我们的财产刑只有两个,罚金和没收财产。涉案财物在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有三种,一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孳息,二是犯罪工具,三是违禁品。如果在刑法上没有涉案财物的地位,它不是刑罚,那应该是什么呢?现在有人写文章说是保安处分,是为了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的一种手段,还有的人从民法和行政法的角度说是国家资本,犯罪人犯了罪欠了国家的债,国家把它讨回来。
      在刑法上对涉案财物没有解释清楚的时候,涉案财物的追缴程序怎么构建就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和逃匿案件的违法所得纳入司法途径,进行了司法化,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但现在难题是犯罪嫌疑人在案的案件,他没有死亡也没有在逃,涉案财物的追缴,如何纳入诉讼程序?如果不解决涉案财物追缴的性质、功能定位,谈何建立一套程序?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凡是对公民财产自由的剥夺,不管是什么名义,都要纳入审查程序,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这里就有很多理论问题都出现了。你比如说,有第三人出来说这个财物是他的,是借给犯罪嫌疑人的,东西暂时存在那儿了,而公安机关把它当做涉案财物拍卖了,这个时候第三人出现在国家打击犯罪面前,国家是原告,被告人是被告,第三人该是什么地位?我在一篇文章里提出一个概念,刑事诉讼里面要不要出现一个第三人权。当国家追究犯罪的时候,起码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其所有的财物已经不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了,或者是扩大了它的范围,如何救济呢?时间关系,这个问题提出来。
      第二,三大证明责任问题。一个是明知要素,以毒品犯罪为例,我们的毒品犯罪若干个罪名,贩卖、走私、运输,还有持有,都要求明知,我记得参加《检察日报》和《人民检察》杂志社举办的一个研讨活动,当时云南省的检察官跟我们说,明知要素证明的困难达到了非常明显的地步,有15%到20%的案件定不了案,犯罪嫌疑人本人不承认明知怎么办,抓住他身上有毒品,但他说他不明知。第二个是在一些经济类的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拿证据来证明,怎么证明?像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怎么办。还有刚才讲的持有型犯罪,对五种违禁品的持有怎么证明。这些在刑法分则中为了严明法网,防止更多的入罪,可能有一定的政治考量,价值考量。但在刑事诉讼中面临的难题,谁来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到什么地步,如何构建一套推定的体系?“两高”的很多司法解释都建立了推定的体系,根据客观行为推定犯罪嫌疑人明知,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推动犯罪嫌疑人持有的时候就是明知,但这种推定有泛滥的趋势。过去讨论过这个问题,推定太多就免除了检察官的责任,导致入罪变得极为容易,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我国简易程序1996年就有了。认罪认罚从宽的灵魂不是简易,而是控辩协商。这是把美国和英国辩诉交易引到我国来的一场尝试。美国的辩诉交易可以达到对罪名的交易,罪数的交易,量刑的交易。当年著名的华人科学家李文和被检察官指控95个罪名,经过辩诉交易只剩下3个罪名。但是美国的辩诉交易符合美国宪法要求,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其合宪性。美国大规模的辩诉交易里,罪名由重改轻都有规则,这可能是英美法独特的,我们叫罪名包容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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