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案件的特征及防治对策

    时间:2021-05-06 08:02: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案件逐渐成为青少年高发的犯罪之一。该类犯罪因青少年的犯罪故意、目的和动机、手段和后果等方面的特殊性而体现出“情节较轻”的特征。在国家加大投入的大方针指引下,应该创新防治路径和思维,强化行为人、被害人自身的防治功能,努力开创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防治的新局面。
      关键词:青少年;绑架罪;情节较轻;防治对策
      一、青少年“勒赎型”绑架犯罪高发的现状
      案例引入:2016年湖北南阳发生一起绑架案件,一名12岁的男孩遭到2名绑匪绑架和父母失去联系,绑匪索要赎金10万元。在河北警方的追踪调查下,锁定了这起绑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两名在校高中生,其中1人不满18周岁。而他们绑架人质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凑钱上大学。警方快速地抓到犯罪嫌疑人,12岁男孩也并未受到任何人身伤害①。
      社會经济持续不断的快速发展,绑架罪也逐渐呈现出“非典型性”的趋势。不同于过去常以穷凶极恶、亡命之徒形象示人的绑匪,当今社会的绑匪,更倾向于采取相对和平的非暴力手段对待人质。“善良绑匪”②这样的个例也已不再稀奇。在这种“非典型性”绑架犯罪盛行的背景下,青少年学生绑架同龄、低龄学生的“勒赎型”绑架案件作为其中一种特殊的类型,屡见报端。因犯罪主体涉及到未成年人,因此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并未公布在相关网站上,而是大多以新闻的形式进入公众的视野,案件具体的判决情况并不为公众所知。因此,笔者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对新闻报道研究的基础上。
      由于该类案件的主体、对象、手段、目的和后果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绑架案件的特征,因此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该类犯罪认定为绑架罪“情节较轻”。排除一些不能体现绑架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对罪质轻重没有影响的因素,诸如是否为累犯,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等③,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案件“情节较轻”的特征具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得以体现。
      二、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案件“情节较轻”的特征详析
      (一)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④,以行为人心理角度为切入口,主要体现了其主观恶性程度。从该类型案件青少年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目的和动机等方面来看,虽具有明确犯罪故意,但犯罪目的、动机为简单的“勒索财物”,体现了其冲动、不成熟的犯罪特点。
      1.绑架的故意——“冲动型绑架”,犯意突然、反社会性较轻
      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是故意犯罪,青少年明知自己行为属于非法控制、劫持人质却故意为之。青少年在进行绑架人质、扣押他人之前就具有勒索财物的意图,属于明知且故意为之。其对于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方式等具有一定认识,参与绑架犯罪也并非受到胁迫、威胁,主观上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而具有直接的犯罪故意。但不同于一般成年人实施的较为恶劣的绑架犯罪,青少年罪犯犯意萌生的较为突然,犯意酝酿的时间也较短,一般也无犯罪经验,并非经过深思熟虑以及长期的策划和安排,较多属于“冲动型”犯罪。其次,青少年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较为浅薄和表面、不够深入,即使明知是犯罪而故意为之,但对自己行为的反社会性、社会危害性等的认识程度较低,主观恶性比较小。
      2.绑架的目的和动机——“青涩型绑架”,性质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就犯罪目的而言,首先,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案件的犯罪目的十分明确,简单概括就是“为了勒索数额不大的财物”;而并非如同“人质型”绑架那样为了达到自己的不法要求绑架人质,更不是为了侵害人质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其次,其所欲勒索的财物数额不大,主要集中在万元范围内(但不排除极个别案例中青少年索要财物的数额达到了数十万)。值得一提的是,该类型案件还存在较为普遍的一个现象,即多数被害人家属通过和绑匪的沟通,就赎金数额进行讨价还价,最终降低了赎金的数额。该现象更从侧面反映了青少年绑匪所欲勒索的财物数额不大,绑架目的较为简单。
      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绑匪绑架他人的动机各不相同,所体现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不同。本类型绑架案件中,由于青少年行为人身份的特殊性,笔者总结其犯罪动机主要有,为了勒索上网经费而绑架他人;为了索要钱财用于攀比、娱乐;由于家庭贫困为了筹集学费而构成绑架犯罪等。概而言之,青少年绑架的犯罪目的较为单纯,犯罪动机较为幼稚甚至可笑,属于“青涩型绑架”,其所反映的犯罪恶性较轻。
      (二)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的行为,以及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针对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案件,笔者认为其客观方面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其轻微的绑架手段、较轻的绑架后果以及绑架所造成的较小社会影响。
      1.绑架手段——“轻微型绑架”,手段轻微、暴力程度低
      绑架行为按照其发生的先后顺序可以分为掳掠人质、控制人质、索要赎金、处理人质等四个阶段,其手段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上四个阶段中暴力程度的差别上。绑架手段主要有利用暴力、捆绑、胁迫、麻醉、诱骗等方法对人质实施掳掠、控制及处理。一般的绑架案件中,行为人最多使用的就是捆绑⑤,暴力相威胁⑥或直接暴力等手段掳掠、控制人质。相比较而言,青少年绑架案件中,行为人较少使用上述手段,而更倾向于利用被害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采取诱骗、诱拐的手段,或者强行徒手控制、直接将人质带离加以控制的方式。实践中,甚至存在行为人诱骗、诱拐以绑架被害人,但被害人不自知的情况。由此可见,青少年绑匪的绑架手段普遍较为平和,暴力程度较低,从而反映出较低的行为恶性。
      2.绑架后果——“善良型绑架”,人身侵害轻、财产损失小
      犯罪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绑架罪的犯罪后果主要包括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
      第一,从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人身安全来看,出于各种原因,青少年行为人通常采取诱骗、诱拐的方式绑架被害人,而很少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绑架手段较为轻微,一般仅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下的人身伤害。且控制人质的时间较短,控制人质的地点环境并不是很恶劣,对被害人一般“好生照料”其饮食起居,较少导致被害人挨饿受冻,而并未严重损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此外,在本类型的案件中,行为人对于被害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也相对较低。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青少年通常采取关押、软禁的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非直接捆绑的方式,实质上给予了被害人一定的身体自由,使其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可以进行自由的身体活动。在有些更为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侵害的仅仅是被害人“可能的自由”,并未在现实上侵害到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如行为人实际上并未将被害人进行人身控制,却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家属宣称被害人被自己绑架的事实并索要财物⑦。第二,绑架所造成的后果不仅体现在人身方面,还体现在对被害人的精神影响上。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案件的“非典型性”还体现在绑架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影响比较小。由于绑架手段和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因此被害人精神状况在绑架发生之后也并未受到严重影响,较少留下“被害后遗症”,甚至有的案例表明,有青少年绑匪将被害人带回自己家中,为其提供电脑打游戏,并按时提供饭菜,导致被害人不愿意回家而更想留在行为人家中⑧。

    推荐访问:绑架 对策 案件 青少年 防治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