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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律师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和对策研究

    时间:2021-05-05 16:02: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刑事诉讼法》未做相应修改的情况下,就新《律师法》对侦查工作产生的影响还应理性看待。事实上,新《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行使辩护权仍然面临重重困难,法律规定的权利还是存在被架空的危险。就《律师法》的修改对侦查工作的影响进行较为详尽的研究,探求未来侦查工作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新律师法;侦查工作;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284-02
      
      1 新律师法涉及侦查工作部分的条文及其与现有刑事诉讼法的冲突
      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主要见于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其中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又主要集中于第33、34、35条的规定。第33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第34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第35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1.1 会见权
      《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职能有了新的变化。
      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时间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而新律师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两者相比,少了一个“后”字,表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的提前。
      二是会见内容方面得到扩大。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内容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扩大了律师对嫌疑人帮助范围,嫌疑人如果对所托律师足够信任,可以向律师坦诚所涉案的全部事实。代理律师只要不是故意仿造证据、掩盖事实,就在给予委托人应对性的帮助方面不受限制。
      1.2 阅卷权
      《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从这条看出,律师查阅的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指控证据,而不再只限于技术性鉴定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只有从审查起诉阶段起才能查阅案卷材料。但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能看到的材料仅限于拘留、逮捕、移送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手续、诉讼文书和相关的技术性鉴定资料。除此之外,诸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检查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律师则一概不能看到。而新律师法34条的规定无疑放宽了阅卷的范围,不仅将律师阅读案卷材料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而且明确阅卷范围包括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书证、物证,以及诉讼文书和技术性证据材料,别且规定到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可以看指控犯罪的所有材料。
      1.3 调查取证权
      从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看,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那既然存在冲突,在解决相关问题上,《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应该适用哪一个呢?笔者认为,两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遵循“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适用,也就是说,应当适用《律师法》。在涉及非原则性法律问题上,应按照新法取代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具体到律师会见嫌疑人及调查取证的权利来说,如果《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相关条款出现冲突,应以《律师法》为准。
      2 新律师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律师法》自颁布以来已经实行近两年,就总体而言,喜忧参半,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制的总趋势是向前的,对律师权利的限制和设置的障碍逐渐减少,对犯罪侦查工作的实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2.1 对传统“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冲击
      我国传统上一直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其具体含义是“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整个刑事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进行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侦查模式开始向由证到供的模式转变,处于一个转型时期。随着新律师法实施,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权利越来越大,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保护途径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种口供中心主义的传统侦查模式将会举步艰难,从而失去其应有的效果。
      2.2 讯问难度增加,言辞证据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减弱
      由于客观原因,言辞证据本身证明力就不强,由于人的因素,言辞证据不可避免的存在虚假或失真的瑕疵。新律师法赋予律师更大的调查取证权,持有“三证”便可以独立调查取证。律师在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侧重点与侦查机关并不完全一致,证人所作的陈述也就会存在差异,特别是在某些不正确的引导之下,一些证人可能基于某些考虑或是基于某些压力等原因,对已作证言经厉害分析有可能发生心理动摇,会出现证言不断反复,甚至作虚假的证言。讯问拓展线索难以保密,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缩短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而公安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却无法知晓律师掌握证据的情况。同时,律师介入侦查活动时间的提前,基于律师法的规定,侦查人员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的线索实质上已无密可保,虽然我们从理念上相信律师基于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会保守案件秘密。但如果出现李庄案这样的情况,或者双方对线索的“秘密性”认定不一,侦查机关所掌握的一些线索将会被泄露或暴露出来,特别是涉及案件审判的相关线索,使情况更加复杂。
      3 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对新律师法的对策
      3.1 改变侦查体制,建立“大刑侦格局”
      我国当前的侦查体制是多重领导、上下无序的体制,这种体制的最大弊端就是上一级侦查机关不能有效地指挥下一级侦查机关,名为“领导”,实为“指导”,造成各自为战、互不干扰,极大地影响了对刑事案件,特别是对重特大案件的侦破实施有效的组织和指挥。若要改变目前这种无序化、条块分割的状态,首先建立“大刑侦格局”,改善现行的侦查管理体制,变多重领导为侦查内部的垂直力道,使侦查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出来,在整体上发挥集团优势,弥补单兵或少数侦查部门联合侦破的尴尬局面。
      3.2 彻底转变传统观念,实行“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律师权利的扩大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促使侦查机关提高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能力,要求侦查部门加快执法能力建设,建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新《律师法》的出台为其提供了一个契机,实践证明,这种“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取得了良好效果。因此,侦查工作只有确实改变迷信口供、围绕口供收集其他证据的办案模式,才能对律师的介入不存芥蒂,才不会担心律师介入侦查与犯罪嫌疑人自由交流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虽然这一侦查模式无疑会增加侦查工作的难度,侦查人员只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通过完善侦查措施和手段就可以真正实现这一转变。
      3.3 更新侦查理念,加强机关沟通配合
      新《律师法》对关于律师三大权利的细化,使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因此,作为刑事侦查人员必须更新理念,否则将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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