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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征收拆迁中的警察职责

    时间:2021-05-05 04:02: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11年3月3日,公安部下发了《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2011年6月28日,公安部在《法制在线》上答复广州市公安局时强调:行政拆违和征地拆迁都属于非警务类活动。2011年7月29日,广州市城管执法局、法制办、监察局召开《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时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城管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这被指与警察不得参与拆迁的公安部禁令相违背。此外该《意见》还规定,对违建项目依法实施停水、停电等措施,也被指与《:行政强制法》相违。2011年7月13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了《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其中也有警方协助拆迁、强制停水停电的内容。而该法制办的解释是,强制拆迁是国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概念,该条例已被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取代。但现在新规要求警方参与的是“拆违”,而不是“征地拆迁”。而且警察有义务查处在强拆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的案件,甚至法制办表示:警方人士混淆了法律概念。
      
      一、公权力存在分工和科学配置
      
      从分权制衡的古典法治思想到专业化、精细化社会管理的法治现状,实现了公权力分工的飞跃。现代社会管理存在行政管理部门,包含了权力制衡、权力专业化、权力精细化等思想的权力科学配置,是法治进步的表现。通过法律规定,将违法建筑强制措施权、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权、房屋土地征收权、刑事侦查权、社会治安管理权分别授予不同机关,体现了社会分工。根据社会系统论的观点,公权力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存在着协助和配合。我国法治状况之所以不尽如人意甚至令人堪忧,就是因为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存在执法上的壁垒,挑选执法、不作为现象严重,公权力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必要的配合,没有形成实质法治意义上的合力。
      
      二、征收拆迁中的非警察职责
      
      征收拆迁中的非警察职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向公安机关下达征收任务。征收拆迁是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征收拆迁的成败直接影响地方的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政绩考核,于是,政府便将征收拆迁任务分解到各个局委办,公安局也不能例外。公安机关利用特殊的影响力对被征收人施加压力,迫使被征收人违心地接受补偿安置条件,这种“不务正业”的举措必将使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受到损害。
      2.公安机关参与开发商违法强拆。少数开发商采用暴力进行拆迁,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帮助开发商对被征收人进行威胁恐吓,甚至直接成为开发商的打手和帮凶。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背离了警察的人民性,纵容开发商违法拆迁和暴力拆迁,严重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3.公安机关参与征收补偿安置协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部门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主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框架内,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谈判,地方政府以“服务大局”为名,要求公安机关派员参与征收拆迁补偿的协商谈判,利用公安机关特殊的影响力,促使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征收拆迁中的警察职责
      
      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征地拆迁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也存在着警察的职权,具体如下。
      1.暴力拆迁导致人身伤害。征收拆迁单位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征收拆迁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由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进行刑事侦查;伤害后果尚未达到轻伤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显然,在征收拆迁中故意伤害被征收拆迁人身体的,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应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理。事实上,在全国因为拆迁产生的故意伤害比比皆是,公安机关多数以“非警务活动”为由不予立案查处,这种不作为客观上纵容了暴力拆迁。
      2.侦查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在既没有签订协议,又没有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开发商等建设单位暴力拆迁,实际构成了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说,野蛮拆迁时有发生,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非常少。在被拆迁人报警后,许多公安机关以拆迁是“非警务活动”为由不予立案侦查。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立案追诉。公安机关不履行刑事侦查职责,使得被拆迁人受到暴力侵害时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助长了暴力拆迁。
      3.以自焚、自杀等方式对抗司法强制执行的侦查。事实上,自焚自杀是针对自身的一种暴力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对抗征收拆迁,属于暴力抗法的一种表现,应当受到舆论的谴责、法律的打击。解决自焚、自杀的对策是“事前预防、事后打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事后如何打击,需要对妨碍公务罪进行正确认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法建筑可以由政府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采取自焚、自杀的方法阻挠强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妨碍公务罪。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罪名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4.司法强制执行中的安全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政府强制执行权,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不起诉超过3个月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以法院现有的司法警察队伍是难以胜任强制拆迁工作的。强制执行成功与否取决于强制执行预案是否科学,该预案主要包括外围安全保障、内部“控制”被执行人。这两项工作均需要公安机关全力配合。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5.对征收工作人员的侮辱、毁谤、诬告陷害和伤害。征收工作中,极少数被征收人为了阻止征收或者达到一定的目的,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毁谤、诬告陷害和伤害。征收工作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工作人员难免得罪少数被征收人。为了维护征收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促进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公安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和拆除违法建筑属于政府的重要工作,政府不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参与非职权性工作,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支持政府的征收拆迁工作,以形成合力。地方公安机关应正确适用法律、排除违反法律精神的各种干扰,追求实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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