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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在修正后刑诉法下如何应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探讨

    时间:2021-05-04 16:03: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明确提出了技术侦查措施可以在职务犯罪侦查适用。本文就检察机关如何应用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 技术侦查 措施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明确提出了技术侦查措施可以在职务犯罪侦查适用。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总称。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录音、秘密获取某些物证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具有秘密性、技术性、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
      一、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
      (一)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面临现实困境。
      1、贿赂犯罪自身特性导致的困境
      (1)主体特殊,擅于反侦查
      受贿罪的主体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反侦查经验。他们还会行使手中的公权力,利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在案发后阻碍侦查,导致侦查过程步履维艰。
      (2)犯罪手段较为隐蔽,难以取证
      贿赂犯罪一般在私密空间实施,行贿人与受贿人采取“一对一”的形式犯罪。这就使得贿赂犯罪过程中缺少物证,场鲜有目击证人,也很难留下其他形式的证据。
      (3)取证手段一般是“由供到证”
      由于贿赂犯罪的隐蔽性特点,侦查人员需要依赖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口供按图索骥,收集证据。这种“由证到供”的证据收集方法导致了实践中侦查人员无法有效的突破案件,使侦查人员陷入突破案件和刑讯逼供的两难境地。
      2、侦查措施缺乏针对性导致的困难
      公开侦查行为对于贿赂犯罪的侦查而言,缺乏必要的针对性。在修正后的刑诉法中,监视居住等手段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也给传统的办案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3、旧的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不适应时代要求
      1989年高检院曾经会同公安部出台过经济案件中采取技术侦查的规定。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这个规定颁布之时,检察机关还负责经济犯罪的侦查,并未成立专门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对检察机关实施技术侦查的权力并未产生太大的影响。一方面,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措施的程序性规制较少;另一方面,职务犯罪的犯罪形势不严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量远远低于现在的水平,贪污贿赂犯罪手法比较简单,易于侦破。而现今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法也不断的成熟,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难度随之也不断加大,此时再执行这一规定已不适应办案需要。
      (二)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符合世界各国潮流
      1、联合国公约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决定,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手段打击腐败,担负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检察机关应该享有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利。
      2、借鉴其他先进国家经验。
      为了有效的打击犯罪,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负责侦查腐败犯罪职能的机关有权力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都明确规定了贪污或贿赂等犯罪可以采用秘密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
      二、修正后刑诉法中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面临的现状
      (一)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现状
      修正后的刑诉法中第一次对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检察实务中,例如手机定位等侦查技术手段在各地的检察机关已经广泛的应用,并且都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但是对刑诉法意义上的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受制于人力、财力等因素,使用不广泛、水平也不高。这和现阶段侦查技术措施的特点有关系,也与检察机关自身“由人到事”的办案模式有关联,相对于技侦措施适用公安机关的“由事到人”的办案模式而言,检察机关面临更大挑战,如何积极的转化思路,在检察实务中高效应用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缺乏探索的积极性。
      (二)修正后刑诉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意义
      修正后的刑诉法增加了整个章节来规定公安、检察等机关如何运用技术侦查措施,这是对目前滥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一种规制,也是适应打击犯罪需求的一种手段,相对于以往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上粗略的一笔带过,已经是很大的进步。尤其是赋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是与时具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体现。造成目前我国腐败现象蔓延有多种原因,无力对所有原因进行分析和论证。但技术侦查措施不能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在对预防贿赂犯罪、打击贿赂犯罪起到促进作用的同时,也是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体现。
      三、检察机关如何合理的使用侦查技术措施
      (一)对修订后刑诉法中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理解
      1、限制了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
      修正后的刑诉法并未完全满足检察机关的需求,体现在一方面是,修正后的刑诉法未对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技术侦查措施进行规定,笼统的规定将技术侦查措施种类、适用对象交由有关机关的内部条例去管理,有失偏颇;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交由有关机关执行,这一规定极大的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在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隐蔽化,查处难度日益加大的困难前,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高效性、保密性等提出了新的挑战。
      2、赋予了检察机关自我定义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
      修正后的刑诉法没有对措施种类做明确说明是一把双刃剑。在这种模糊化规定的背后,其潜台词是任何一种技术侦查措施都可以在法律规定下,合法地采用和实施。这赋予了检察机关定义技术侦查措施、何种技术侦查措施交由执行机关执行的权力,至少在详细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案件情况自己行使定义权力。在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纳入修正后的刑诉法之前,法学界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特点的看法与一般的技术侦查措施并无两样,都是具有秘密的、直接性、具有技术性和强制性的侦查措施,但是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具体分类就存在很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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