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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时间:2021-04-29 16:01: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交通、电信、金融、电力等行业作为自然垄断,始终作为合法的垄断形式存在于市场和消费者之中。然而,自然垄断行业的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一方,往往处于投诉无门,有权难维的尴尬境地。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目前自然垄断行业的现状,解析消费者已被侵权却难以维权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自然垄断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规制 公共产品
      一、自然垄断行业的理论阐释
      1.自然垄断行业的概念 。一般认为,不是由人为的限制而是由技术因素或独特的经济原因而形成的垄断或寡头垄断谓之自然垄断。从法学的角度,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自然垄断行业是指面对一定规模的市场需求,与两家或更多的企业相比,某单个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供应市场的企业集体。
      2.自然垄断行业的现状及特点。自1994年来,我国为深化自然垄断产业改革,逐步对电信、电力、铁路、民航、邮政等行业进行分拆重组和产权结构调整,然而打破自然垄断,强化竞争机制的设想与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严重滞后之间的矛盾导致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步履维艰。总体看来, 目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呈现以下特点:
      (1)带有浓厚的行政垄断色彩。自然垄断行业虽然进行了分拆重组,但政企分离的状况却始终没有得到改变。分拆重组的结果并没有使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结构单一,国家资本一家独大,并未冲根本上改变自然垄断行业的产权结构。单一的产权关系,导致了政府主导的单边治理结构,而这种带有政府行政色彩的企业,使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的企业行为的行政色彩浓厚。与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和体制背道而驰。该类企业的主要领导人都是由政府直接任命,他们更多的是向政府负责,而非向企业负责,经营效益差,运营成本居高不下。
      (2)商品服务质次价高。自然垄断存在的基础一般是稀缺的资源,相对于需求而言,该商品一般具有稀缺性。为了自身利润,垄断企业一般不会增加产量。与其他的开放市场相比,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产量不足,缺乏效率。同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居高不下,造成消费者剩余的减少和生产资源的浪费,社会福利的损失。目前,自然垄断领域的价格大都由政府直接定价,通常采用成本价合理利润来决定的原则。这种成本是特定企业的个别成本而不是合理的社会平均成本,以此作为定价的基础,则自然垄断企业失去了不断降低成本、使其成本最小化的动力,可将成本轻易转嫁给消费者或用户,使企业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导致行业成本居高不下。服务价格高,服务质量差,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3)行业内部弱竞争,外部弱制约。由于自然垄断行业自生存在的浓厚行政色彩,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现象,作为市场主体的政府和作为市场主体的自然垄断企业实际自成一家,存在着“自监自管”的状况,显然这种监管是无力的。虽然自然垄断行业内部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拆,然而这种分拆更多的是一种区域性的分拆,这种分拆使得各个企业将各自的业务范围缩小到各自的地狱,并未达到使各个企业在一个大的市场上竞争的目的,相反的,这种分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相邻区域间的小范围竞争。因此,目前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实际上是处于内无竞争,外无制约的状态。
      二、自然垄断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由于自然垄断存在的各种特征,使得自然垄断行业比其他开放竞争行业更容易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自然垄断行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所基于的资源稀缺性决定了其具有不可替代性,消费者一旦拒绝了其商品和服务便无法寻找到可替代该类商品和服务的替代品。其次,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在垄断立法中对于自然垄断一般采用“适用除外”原则,我国沿袭这一传统,亦是将自然垄断排除在了《反垄断法》之外进行调整,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亦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因而消费者在自然垄断行业面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1.消费者权利容易被侵犯。(1)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获得知识权。目前,自然垄断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自然垄断企业无疑是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而消费者则处于相对弱势方。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其行业所具有的特殊专业性,使得一般的消费者所具有的知识无法准确判断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从而无法判断自己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物有所值”,进而在与自然垄断行业的交易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垄断行业为维持自己高额的利润,也不会轻易将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翔实地透露给消费者。垄断行业不会主动给消费者武器,让消费者用这件武器反过来攻击自己。正如前不久发上在上海的“电费门”事,当消费者集体向电力企业提出关于电力计价问题时,电力部门给出的解释无法说服消费者,也无法从根本上证明电力企业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可以说,消费者在自然垄断行业面前,被侵犯最多的就是这两项权利。前文已经说过,自然垄断的核心在于“自然”,利用稀缺的资源进行的垄断,单一的企业主体控制整个行业,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这就意味着不选择这它的商品和服务就无法获得这种商品和服务。现实中,垄断企业往往利用格式合同,从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强迫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接收不需要的服务从中牟取暴利。我国水电供应就一直存在这样的问题。水电供应中用到的水表和电表都是由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统一安装,且不论水表和电表里有没有什么“猫腻”,仅从这一行为上来说,就严重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不存,就更不论公平交易权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的被动性就决定了强制交易的性质,消费者必须接受自然垄断经营者规定的条件,没有议价的权利。
      (3)消费者求偿权。自然垄断经营者不同于普通的市场经营者,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企不分,企业行政化色彩依然浓厚的情况下,支撑着自然垄断行业的使其背后强大的行政力量。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作为一种私权利,很难与公权力抗衡。由于消费者对于自然能垄断行业及其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的相关知识了解的不充分以及自然垄断企业对信息的封锁,消费者在维权时所遭遇的阻力可想而知,获得赔偿更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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