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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保密与公众知情权

    时间:2021-04-23 04:02: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已经圆满落幕,然而开幕前的一次“泄密事件”留下了些许遗憾,媒体的职业操守也再次成为热门话题。本文拟从此次泄密事件谈起,对新闻保密和公众知情权两者的关系进行一番梳理,以期对新闻界同人有所启发。
      
      “奥运泄密门”事件介绍
      
      7月29日,奥运会开幕前10天,韩国三大电视台之一的SBS电视台在其新闻节目中播出了一段长约两分钟的开幕式彩排片段,引发了各界的强烈反应。8月7日,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对SBS电视台作出了禁止采访彩排及开幕式的制裁。
      虽然SBS电视台事后表示了道歉,它也为此承担了后果,但负面影响已经造成。新闻界从这次事件中得到了什么教训?如何才能保证此类事件不再发生?媒体怎样才能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又不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二者的尺度和界限该如何把握?
      
      公众知情权≠新闻泄密
      
      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它是人们正确、正当地行使其他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新闻传播领域,知情权特指受众通过媒介获取信息特别是公共生活信息的权利。大众传媒是人们获取社会公共信息的重要渠道,从这个意义上说,知情权也是媒介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是,知情权的覆盖范围不是无限的。媒体享有新闻自由,但新闻自由是相对的,必然要受到政治、经济等各种势力的影响和控制。为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新闻媒体的传播活动及报道内容作了一定的限制,防止新闻泄密。新闻自由的相对性决定了受众知情权的局限性,媒体不能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为由而滥用新闻自由甚至泄密,造成不良后果。
      当媒体的新闻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司法审判、知识产权、公民隐私等“敏感”内容时,各国都有较详实的法律和政策限定,媒体内部也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
      
      新闻保密的相关内容
      
      1.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如有关政府重大决策、国防军事、外交事务、国民经济中的秘密事项等。保守国家秘密,是新闻保密工作的首要要求。新闻媒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这是各国新闻法规中不可或缺的条文。
      例如,英国制订了“公务机密条例”,严禁新闻媒介泄露有关国家安全的机密;在法国,如果新闻媒介刊载了政府认为危害国家内外安全的消息,政府有权没收报纸、取消广播电视节目,甚至逮捕有关记者、编辑;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几乎所有有关国家安全的新闻,都须经部长签字同意才能发表;即使是标榜高度“新闻自由”的美国,也制定了有关法律,对新闻保密工作作出了明确界定。我国也在宪法、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中对媒介传播行为作出了严格限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新闻活动作出了详细规范。
      2.公民隐私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个人的生存空间,公民的隐私权也逐渐被社会重视,并且被纳入法律条文。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实际上是对人格权的尊重,是对人性的尊重。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要坚守职业道德,不能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泄露他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精神痛苦,同时,也避免给媒体自身带来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制裁。
      相对于普通人来说,媒体最感兴趣的还是公众人物的隐私。虽说明星大腕们因为媒体对其私生活的报道而增加了曝光率,但受到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困扰和负担,甚至身体伤害。有关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最恶性事件莫过于1997年英国王妃戴安娜的死亡,为躲避狗仔队的追踪,最终遭遇车祸,弥留之际还在呢喃“别打扰我……”,让人悲愤无语。
      新闻报道具有显著性的特点,受众关注“名人”新闻也是人之常情。但媒体应该明白自己肩负的责任,记者不但是社会的“望者”,更是内容的“把关人”,必须尊重和理解他人的正当权利,“有所为有所不为”。“公民隐私”无疑是属于“新闻保密”范畴之内的。
      3.“内参”报道
      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闻保密”办法。在中国,媒体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新闻报道必须讲究舆论导向和社会效果,尤其是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注意适时、适量、适宜,以“有利于解决问题”为准则。遇到某些影响很大的事件,要从大局出发慎重考虑,不能一味爆料,必要时“压一压”,防止诱发群众的不满情绪,以免问题解决不了,反而激化矛盾。
      当然,发现问题后也不能置之不理,“内参”就是我国媒体在“保密”和“公开报道”之间的一种折衷做法。记者通过“情况反映”、“情况汇编”等各种内部报道途径,向上级部门乃至中央反映那些不宜公开、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情况,作为研究和决策的参考。“内参”中所反映的问题和事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也应该是“新闻保密”的内容。
      4.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秘密消息来源(新闻线人)等
      另外,在进行一些专业或特殊报道时,媒体也要谨慎对待,防止“新闻泄密”。
      以此次“奥运泄密门”事件为例,奥运会是万众瞩目的体育盛会,举办过程凝聚了无数人的辛劳与智慧,也蕴涵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有关开幕式的演出创意和安排应属知识产权范畴。为了给全世界一个悬念和惊喜,自奥运会开始筹备起,开幕式的内容就被定为高级机密,主办方在保密工作上花费了大量心血,所有参与的工作人员都签订了严格的保密协议,进入彩排现场的观众,也要进行严格检查。媒体即使被允许进入彩排现场先睹为快,也不能提前泄露相关的画面和细节。但韩国SBS电视台的泄密行为破坏了这项不成文的默契规则,令社会各界失望,连韩国的媒体同行都觉得这是给韩国媒体抹黑。难怪SBS电视台道歉说,“我们尊重奥运会组委会为保密所做的一切努力,媒体也应该保守开幕式的秘密。”
      此外,秘密消息来源也是新闻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媒体在做一些批评性、揭露性报道时,必须依靠某些“内部”人士才能获知相关内幕,而这些“新闻线人”通常不愿泄露身份。此时,为保证线人的安全,也为了获得重要信息,媒体必须接受匿名要求,这是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在“水门事件”报道中,《华盛顿邮报》的两位记者依靠尼克松政府内的一位高官(代号为“深喉”)的秘密协助,获得了大量有价值的情报,最终揭开了这个惊天大秘密。为了保护线人,记者封口30多年,哪怕在2005年原FBI副局长马克·费尔特出面承认自己就是“深喉”后,都没有立刻确认,最后还是在与“深喉”本人沟通后,才在报纸上发表声明,正式揭开了这个困惑了人们30年的大秘密。
      
      保证公众知情权和新闻保密的平衡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上述“新闻保密”的内容很多,但媒体不能因此而束手束脚,畏首畏尾,甚至该报而不报,影响了“公众知情权”这项基本公民权利的实现。在新闻报道实践中,在涉及相关内容时,只要处理得当,仍有相当大的可操作空间。
      以“国家机密”为例,由于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媒体自然不能泄密。但一般的公共决策、政府文件上升不到这个高度,媒体完全可以公开报道,世界各国也早已在法律上对政府活动的公开透明作出了规定,最著名的当属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和《阳光法》。即使是核心机密,也存在着一定的时间期限,过了期限就不再是机密,此时公开报道不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侵害。曾经被尼克松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泄密事件”的“五角大楼文件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1971年《纽约时报》刊登了关于越南战争决策过程的政府文件,被尼克松政府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告上法庭。《纽约时报》申诉称这是历史性文件,不影响国家安全,政府无理由作为保密文件不许发表,最终法院以政府“未能证明文件之刊登内容对国家安全有何损害”为由,判决报社胜诉。
      新闻保密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很广、很复杂的工作,记者必须以严肃的态度、过硬的政治素质、高超的业务技能认真对待,谨防新闻泄密。同时,在报道时要有敏锐的新闻嗅觉,仔细鉴别各种复杂信息,不放过重要的有价值的内容,努力做到“新闻保密”和保证“公众知情权”两者的平衡。
      (作者单位:三江学院文学院新闻传播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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