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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学教育中以问题为导向实行两大法系教学法的结合

    时间:2021-04-19 12:01: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本文根据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跨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提出在教学中结合两大法系教学法的优点,以问题为导向把课堂演讲式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结合起来,实现既培养学生理论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同时又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目标。
      由于我国法律的特征接近于大陆法系,长久以来,我国法学课程教学的方法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的课堂演讲式教学法。改革开放后,随着中西方法学教育的交流加强,我国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面临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国法学教育界出现了一种新的观点: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应当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样板。但由于我国与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如何根据具体课程和本国法律的特点,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加以运用值得研究。
      一我国法学教育中传统教学法的特点
      法学教育的方法在不同国家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源于它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结构、风格的不同。我国的法律渊源是制定法,判例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这是我国与大陆法系相同的法律特征。与此相应,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教学方法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教学法,即演讲式教学法。
      法学教学方法的确立,与法律制度的特点密不可分。大陆法系国家是成文法国家,司法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法典,而不是习惯法和判例,这就影响到其法学教学法主要采用课堂演讲式教学法,主要表现为以法典为依托的理论阐述,辅之以举例说明。在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开始于法学的概念和原理、开始于对整个法律体系结构的系统了解,这种概括的、抽象的概念、原理、理论和建立其上的逻辑推理是通过演讲式教学方法获得的,即由教师在课堂上进行系统的解释和阐述,案例的分析或讨论不是主要的方式,甚至很少进行。在这样的教学方法下,学生具备的是法学概念、理论知识以及以法典为依据的法律逻辑推理素质;应该说,这种素质总体上是适应大陆法系在实际运用中对法律职业的要求的。这样的教学方法的优点是,教师可以就法律的原理、原则、具体规则和基本概念向学生做直截了当的阐述,这正如一位向导把一幅地图直接交给了学生,有利于学生掌握系统、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
      但是,从满足法律职业实践的方面来看,由于法律知识的传授纯粹是单向的,教师在整个过程中掌握着主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极少,表现出易理论脱离实际的弊端。法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科学。脱离具体的实用场景,单靠灌输和吸收的方式来传授和学习法律知识,使得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培养出来的学生欠缺法律运用能力,学生毕业后往往要经过好几年的锻炼才能将知识熟练运用;其次,不利于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没有老师与学生的互动,老师很少向学生发问,鼓励或启发学生思考,只是一味地讲学,这种教学方法,学生往往容易养成懒于思考的习惯,并对课堂教学感到乏味,教学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二英美法系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引入
      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其法学教育与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有很大的区别。大陆法系重学科教育,而英美法系重法律职业教育;大陆法系主要开始于法学的概念和原理、开始于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系统了解,而英美法系则开始于案例、开始于事实、开始于具体的操作规则。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是与法律职业紧密结合的。案例教学法是法学院教与学的最主要方式,几乎所有的原理、规则的讲解,都以具体的案例为材料和佐证。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这样做是相当合理的,因为其法律渊源就是判例。学生学习的首先要求就是对大量的案例材料的阅读,在此基础上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最后是教授的总结、评议。这种教学使学生在接受法律教育的一开始就受到一种基于具体案件的分析问题、寻找法律规则、求出解决方案的训练,
      英美法学教育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在教学方法上注重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以实践教学作为其主要教学法。应该说,英美法学教育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期间积累了大量的教学经验是很值得我们引以为鉴的,它能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提高我国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素质和能力。但是,是否应完全引用英美法系教学法呢?
      全盘照搬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方法并不完全适合我国,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渊源不同。我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各种法律条文众多,而对这些法律条文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各种法律概念、原则以及法律体系的正确、全面理解的基础上,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面太窄,不能覆盖博大精深的法律原理知识,会导致学生形成的法理认知体系不够完备。并且,有些案例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不利于初学者的学习。
      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一方面要学习英美法学教育实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加强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的优点,另一方面也不能只重视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而忽视理论知识的培养。
      三在国际商法教学中实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教学法结合的探索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以及法律实习方法等,但这些教学方法采用的比例极少,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教学方法,而且有些教学方法引进到中国后,形式上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实质内容和基本方法并没有改变,比如案例式教学成为老师在演讲中的举例,以增强教学内容的趣味性,目的仍旧是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原理和概念,而不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探索的能力。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课程是应用性极强的一门法学课程,由于其调整的国际商事关系跨越国界,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又包括各国的国内法,其中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民商法。而应用法学的构成以及教学方法,两大法系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侧重和不同的风格。在大陆法系,法学理论体系是以理论为先导、从概念出发建立起来的,因而在教学方法上,基本上也是以教师的课堂讲解为主,辅之以要求学生阅读教材和不太多的教学参考书,目的仍然是理解概念、原理、理论。而在英美法系,理论是藏在繁杂的案例中,需要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保持清醒的头脑,从繁杂案例中归纳抽象出理论内容。如何在一门课程中把两大法系不同的内容、不同的侧重和不同的风格结合起来,对于国际商法这门跨越不同法系教学内容的课程来说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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