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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亚文化和法律文化融合之理论探讨

    时间:2021-04-17 00:03: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国法律文化的繁荣昌盛,与一国包容创新的法律理念紧密联系在一起。当前我国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就需要不断吸收和融合有利于法律文化发展的各种理念和精神,这其中,法律亚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关系值得我们去深思和探讨。本文正是试图从这一视角来探讨法律文化与法律亚文化融合的理论基础。
      一、法律亚文化和法律文化融合的可行性
      1.法律文化可融合亚文化
      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目前我国学界公认的法律文化是由三部分构成的: 一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二是历史遗留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三是传入中国的西方法律文化。法律亚文化与法律文化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亚文化属于广义的法律文化范围。本文则是建立在狭义的法律文化,即代表社会承认的主流法律文化的观点来进行探讨的,法律亚文化指的是不为主流法律文化所认同,同时在社会现实中又实际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法律亚文化。
      2.法律亚文化可融合法律文化
      任何一个国家进行的有效的文化治理,必须能够把各种有价值的文化整合到治理体系中,当今中国法律文化的整合势必也要将符合主流法律文化的价值的法律亚文化整合其中。另一方面,法律亚文化的发展路径一般分为三类:一是积极的法律亚文化与主流法律文化价值观相似或相同而融入法律文化之中会因为与占主流地位的法律文化相融而形成具有新特征的法律文化;一是中性的法律亚文化本身具有适应性和发展性,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一是消极的法律亚文化因为不符合社会的需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消失殆尽。一般意义上来说,这其中除了消极的法律亚文化因为基本价值观与法律观难以与法律文化相容之外,其余的皆有融合的可能和必要。
      二、法律亚文化和法律文化融合的可能性
      1.法律亚文化和法律文化融合的立法基础
      一国的法律要切实符合一国的国情,并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形成独有的法律文化。而在一国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化并不能反映所有个体对一国法律的需求,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多种诉求在遇到一定的组织或一定数量的个体后,社会就会形成发展多种法律亚文化的表现形式——风俗习惯、团体、民族精神等。法律亚文化在漫长的社会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对孕育其发展的社会又会有重要影响。在这个层面来说,法律文化与法律亚文化可以在立法方面得到共识,成为二者融合基础。
      2.法律亚文化和法律文化融合的道德基础
      法律文化的建立和传播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任何持续存在的社会生活都不可避免的形成一种限制形式和组织形式,法律就是这些组织中最稳固、最明确的形式。非法律规则具有与法律规则同样的功能,即组织社会生活。因此,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区别;相反,它们紧密相连,互为基础和互相影响。法律还与习俗一起构成了实质上的社会的道德要质,法律文化的发生发展也植根于道德之中,与道德价值取向紧密相连,法律亚文化作为少数派持有的法律文化同样建立于道德之上。无论是狭义的占主流的法律文化还是处于次级的法律亚文化都要求将道德基础反映在法律中,在这一点上,二者是有融合的道德基础的。
      3.法律亚文化和法律文化融合的社会基础
      与其他社会规则一样,法律规则也起源于社会本身,而不是立法者或法官的造法行为。法律规则产生于能够诞生法律的事实,也可以说,是由人类社会生活培植的事实里最终孕育出法律规定。从历史上看,多数法律规则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它们主要时候通过遵循规则的传统和长期的适用逐步培养了成员遵守规则的意识。因此,促进人们遵守社会规则的手段常常不是单纯的国家权力。法律规定的执行,通常需要得到道德、宗教、风俗、尊重和礼节等法外规则的支撑,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律文化与法律亚文化均是产生并发展于社会事实中,二者在社会中融合是毫无异议的。
      三、法律亚文化和法律文化融合的必然性
      1.法律文化的历史性与法律亚文化的发展性可融合
      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仅创造了法律文化,而且在历史中发展、丰富、繁荣了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人类社会时代发展中积累的过程。法律是在传统观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发展的适合于当代社会所需要的法律文化,在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必然吸收借鉴各种次级层次的文化即法律亚文化来发展的。法律亚文化同样是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产生的,社会为其生产、发展、消亡提供了基础和土壤,并且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在也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对主流法律文化进行碰撞、交流和相互影响。
      2.法律文化的民族性与法律亚文化的流变性可融合
      文化产生于具体地域、具体民族之中,因此,任何文化都深深体现着其产生的地域、民族的人文特征。民族性是当代中国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深层次的特征。世界上任何民族的文化都具有文化民族文化基因渗透其中,法律文化也具有这种特性。法律文化必须要与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相吻合,必须和一个民族的文化相一致。法律亚文化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但是相较于主流文化,又很容易随着存在条件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因此法律文化可以很容易影响到法律亚文化中的易变部分而将其选择、继承和发展。
      3.法律文化的包容性与法律亚文化的异质性可融合
      文化使人类沟通和交流成为可能,同时也促进了这种沟通和交流的成果转化。法律文化同样也是人类社会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法律文化的产生之初虽然是民族的文化,但是同时却具有交流、传播、互融的特点,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可以吸收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进行包容并蓄同时对其进行影响和改造,实现法律文化的更新和发展。法律亚文化的价值导向一般区别于主流法律文化的价值导向,差异性是法律亚文化的本质特性,我们所强调的这种差异性是指法律文化与法律亚文化存在着共通基础上的差异性。
      任何文化的发展都需要创新的因素和动力,法律文化也不例外,而法律亚文化本身所具有的各种特性和拥有的功能在社会现实中发挥着难以想象的作用,这正是促进法律文化不断创新发展的动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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