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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变通补充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时间:2021-04-15 00:03: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对法律法规进行变通或补充执行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重要内容,落实变通或补充法律的自治权对于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权和民族自治地方建设全面和谐的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保障作用。为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法律法规自治权的有效行使,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专门保护。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变通补充权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有效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变通补充权,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多重保护。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变通补充权;法律法规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7)07—0040—05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变通或补充权是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之一,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重要补充。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法律法规的自治权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权之一,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以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形式,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地区正确贯彻实施的一种地方性民族自治立法权。落实法律法规变通或补充权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具有重要作用,既有利于法律法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实施,更有助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建设全面和谐的小康社会。
      
      一
      
      为了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变通或补充权,使其为国家法律法规在自治地方的有效贯彻实施,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我国的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乃至地方法规对变通或补充法律法规的自治权作了重要规定,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法规变通或补充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1.宪法保护
      现行宪法第115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这是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法律法规的总原则、总依据。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对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法律法规自治权的规定,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变通或补充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制保障的根基。
      2.法律保护
      一是立法法保护。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第66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立法法的这一原则规定,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变通或补充权的行使提供了普遍的法律依据。二是民族区域自治法保护。2001年修改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变通或补充权的规定,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变通补充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为自治地方实施变通或补充法律法规自治权起到了巨大的保护作用。三是其他法律保护。为了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变通或补充权的有效行使,有些法律明确规定自治地方可以对其进行变通或补充执行。例如2001年修改通过的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些法律规定有效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变通或补充权的行使。
      3.地方法规保护
      辖有自治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本地方制定的地方法规在本行政区的自治地方得到有效贯彻,同时考虑到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也在其制定的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所辖自治地方可以对其变通或补充执行。譬如,四川省的自治地方制定了对《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等四川省地方法规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二
      
      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规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变通或补充权提供了保护依据,民族自治地方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制定了一些变通或补充执行的规定,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整體而言,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变通或补充权的有效行使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变通或补充权的行使情况
      变通或补充法律法规是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种地方民族立法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对法律法规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法规,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各自的实际,依照法律的原则对法律法规进行变通或补充执行,制定了一些变通或补充规定。截止2001年底,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制定出对法律法规的变通和补充规定60件,其中变通规定32个,补充规定28个,自治区1个变通和3个补充规定,即西藏自治区对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和新疆、宁夏、内蒙古自治区对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自治州制定的变通和补充规定为27个,即青海6个、新疆1个、甘肃1个、贵州4个、四川15个;自治县制定的变通和补充规定为29个,即青海7个、甘肃1个、贵州5个、四川9个、云南7个。
      
      (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变通或补充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能否对其进行变通或补充执行,制约了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变通或补充法律法规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变通或补充法律法规自治权的授权法律依据。根据笔者整理发现,在我国制定的为数众多的国家级法律法规中,只有刑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森林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婚姻法、立法法、传染病防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13件法律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合同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义务教育法等规定自治区可以制定实施办法,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其变通或补充执行的规定。这种状况致使本来在立法方面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自治地方只能照葫芦画瓢,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对其进行变通或补充执行的,即使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变通、补充执行的,也不敢越雷池一步。在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60件变通和补充规定中,除了5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该法没有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其进行变通、补充执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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