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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司法下的法律反对解释

    时间:2021-04-14 20:00: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经历一个严格司法的过程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和规则至上的观念,因此在此阶段应当反对法律解释。文章从当下中国法治的现状出发就法治反对解释理论的合理性进行阐述,同时探索相应的配套制度构建措施。
      关键词:法律解释 严格司法 规则至上
      
      许霆案的发生给中国的法治界带来了巨大的震动,2008年3月31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二审判决:“被告人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案件宣判引起人们的强烈的反响——同样一桩案件缘何一、二审判决迥异,而且与许霆案件性质类似的何鹏案却又在结果上与之差别巨大。这正是困扰当今中国司法界的法律解释对法治的阻碍问题。许霆案的本身并不复杂,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分析,许霆案件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并且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一审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合情合理。然而,此案之所以造成如此大的影响,除了本案的情节离奇、舆论对司法的倾向性报道以外,法院对于自身的审判结果缺乏坚定性,仅以“考虑到特殊情况”为措辞也不无关系。从深层次来看,该案暴露了当下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对法律解释的泛滥的弊端。囿于中国法治进程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当下的中国法治化进程应当坚决反对法律解释。
      
      一、法治反对解释及其历史沿革
      
      法治反对解释是近年来国内部分的法学家观察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关注中国法治所出现的一系列负面表现,进而分析阻碍其发展的因素,提出的一个重要的命题,这其最具代表意义的一位法学家是陈金钊教授,他先后撰文发表了“法治为什么反对解释”、“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反对解释的场景及主体”以及“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等文章,系统阐释了法治反对解释的核心命题。法治反对解释的具体内容可以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法的安全性要求法治反对解释。法律作为一种固定的规则体系,一种文本,曾经为统治者所任意解释,目的是维护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之后的法学家反对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避免任意解释法律而带来的“法治暴政”。
      第二,法律的贯彻执行需要反对解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对法律的遵守与贯彻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而公民又受到道德等一系列社会规范的制约,因此难免会出现对法律的解释的过程中掺杂有道德的因素从而对法律产生干扰,使得对法律的遵守大打折扣。
      法律职能之一在于改造与管理社会,人们通过订立契约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社会的规范,只有当社会中的个人都去积极地遵守既定的法律,才可能达到臻于郅治的理想社会,而对法律的解释其实来源于社会的需求,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是对于不健全的社会现实的一种妥协,这样势必造成社会改造法律使其钝化而使得法的作用达不到体现和发挥。
      早期先贤们认识到了这一点,自罗马法时代,法律解释就被禁止,如《优帝法典》在定立时(534年) 即禁止或者限制私人或法官解释法律,从而强化了人们对于规则的遵守,在罗马法的历史上形成了对法律规则的尊崇,即使在当时充满着权威性的学者的问答也并非今天意义上的解释而是作为一种立法主体出现的。作为帝国的子民需要做的只是去认真的、不折不扣的遵守。进入中世纪以来,诸多法学流派重新将视角转向罗马法,成就了罗马法的复兴,然而在法律方法层面由于过于注重对其文本的机械探究,尤其是以注释法学派对《民法大全》等罗马法经典文献的过度细微的训诂,导致原本富有生命力及广泛适用性的罗马法本束缚在字里行间的文字之争中,从而使得罗马法的纯粹性遭到严重的破坏。近代法国大革命的风起云涌使得《拿破仑法典》得以产生,这部被恩格斯称为“以法国大革命的社会成果为依据并把这些成果转换为法律的唯一的现代民法典”以对那个时代的需求而又亟待确立的新型法律制度臻于完善的设计对以后乃至于当今时代的法律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然而当托雷(toullier)的《民法释义》一经面世便得到了拿破仑的强烈反对,他认为这样的一部完美的规则巨著无需解释,如果任由人们去肆意揣度只会混淆视听,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只需要根据法典的字面意义或法律逻辑机械来维护其权威性,从而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严格法治下的中国反对法律解释
      
      法治的建立首先需要人们对于法律规则的遵守,人们对于法律规则的遵守是一个由被动到自觉地过程。中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正处在起步阶段更需要严格法治的建立,这不仅表现在法律体系建立的完善,更为主要的是法律观念的确立。因此,目前中国亟需要建立人们对于法律规则的遵守原因在于以下方面:
      第一,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的土壤缺乏催生规则的机制。乡土中国维系熟人社会的。乡土中国社会熟人法治——忽视规则。德主刑辅的观念始终在当今的社会占有一定的影响力,即如当下以德治国的战略的提出也提出了此点。其实,这样的不同规范的并重只会削弱法治的作用。当代中国社会依然没有摆脱掉熟人社会中所依赖的传统习惯与惯例的束缚,西方法治社会所推崇的法律制度并没有被很好地用来作为判断人们交往过程中的行为的正当性和是非的标准。在这样的社会中,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还是依靠权威(当今社会主要指权力)的力量,凭借道德伦理的尺度来衡量是非。而在向权力中心靠拢的过程中极易滋生出腐败的苗头,进而导致规则的权威性遭到破坏。所以再现阶段我们要想保持法治进程的一贯性与持续性就要首先树立起规则在定纷止争中的重要的意义。
      第二,当代中国,法律的观念并未真正建立,传统文化的影响依然存在。当今世界是一个法治的时代,法治化的程度彰显了一个国家民主化与现代化的水平。而在法治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纠纷的解决通过中立性的司法机构依据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来达到。然而在中国当代的社会,法治的理念还没有真正地深入人心。厌讼的观念仍然在大部分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的存在着。厌讼的观念在中国的古代社会颇为盛行,孔子曾经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之后儒家思想的发扬给后人造成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的结果就是,人们将诉讼——打官司、告状作为一种极为不安分守己的事情看待,也使得人们产生了对于公认的正当性的维护予以懈怠,因为厌讼的思维习惯及道德约束的宽松而放任了人们对于契约和规则不遵守,这也是今天束缚中国法制化进呈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三,社会转型、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亟需规则的约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得到了新的解放,伴随着社会的开放各种各样的思潮铺面而来,形形色色的文化充斥着人们的视野。人们在欢呼新的生活的同时,精神与物质层面的发展出现了不和谐的现象:一方面,近千年约束中国人民价值观的传统的道德衡量标准体系正在遭受重创而解体;另一方面,新的价值观念进入到中国国人民的道德体系中,并且日益冲击着社会的既有调整规范。这两种结果的产生难免不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造成一种冲击,造成人们内心的彷徨与迷失,而解决这种困难的方式之一 就在于建立一种统一的、明确的、为社会所接受的适应时代发展的规则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让人们去遵守,约束人们的行为。党和国家正是看到了这种变化,顺应时代的潮流与发展,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战略。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目前两者之间所欠缺的还是依法治国的方略的贯彻,毕竟这是新的为国家所接受的战略,总言之,重视规则的作用,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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