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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位与为

    时间:2021-04-14 16:03: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建设以法治为特征的现代大学,是高校管理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成立法律事务专门机构,虽然不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唯一标志,却也是高校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本文围绕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发展状况、存在问题以及发展路径探讨研究。
      关键词:高校;法律事务;法务办公室;依法治校
      教育部发布《关于大力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通知》(教政法〔2003〕3号)以来,高校重视法制建设,开始探索依法治校的经验。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颁布实施,越来越多的高校重视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专门法律事务机构,作为落实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治教的一项重要举措。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水平取得了长足发展,与此同时,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发展现状、面临问题、未来趋势,也成为高校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一、国内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发展概况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快速发展,主要受高校内、外两方面原因影响。就外部环境而言,无论是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还是教育行政部门,都提出了建设现代大学制度,高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依法治校。就高校自身而言,越来越注重“社会服务”职能,在主动融入社会过程中,涉及各式各样的合作对象、社会关系,无论是对外的合同审核,还是处理各类权益纠纷,法律事务方面的需求普遍较强。
      重视法律事务是各高校的共识,具体到各高校由于办学水平、学科特色等原因,对法律事务的需求程度各不相同,发展存在着不平衡现象,总体而言,高校成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比例还很低。作为中央直属高校,在依法治校、成立法律事务机构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探索了适合直属高校发展的建设模式。而承担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主力军的地方高校,受办学经费、办学水平的制约,法律事务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一批地方高校快速发展,也面临着解决法律事务的迫切要求,目前包括苏州大学在内的一批地方高校,已成立法律事务办公室。
      由于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时间较短,即便是起步较早的部属高校,法律事务机构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目前,中央直属高校在探索法律事务处理方式中,根据高校自身情况形成了三种主要发展模式:一是行政挂靠,在高校行政序列内设立处室或科室处理学校法律事务,具体形式有挂靠在校办、发展办、信仿办等,或者合署办公,这也是目前主要的方式,包括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即属于此种发展模式。二是法律事务外包,高校不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而是将法律事务全部委托给专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处理,当一所学校有若干下属独立法人时,该模式则更加合适,如清华大学即采取此种模式。相应的,一些民办高校也倾向于通过市场的方式解决问题,委托律师相关法律事务。三是校内兼职,由校内法学院系或科研机构等教学、科研单位承担一些法律事务,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均采取此种模式。
      二、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发展中的问题
      部属高校在建设法律事务机构中进行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促进了依法治校的发展,但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机构独立性
      以行政挂靠为主的管理方式,使得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地位独立性相对偏弱,在高校管理系统中地位不高,对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进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可否认,一些高校在办学活动中,对法律事务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法律事务这一既费时、又费事,难见成效的软指标、软实力并不重视,同时受传统文化中无讼、重管理职能轻权利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思想观念的影响,缺乏对法律事务的敬畏之心。在经费方面,高校法律事务的经费主要作为诉讼代理费列支渠道,存在缺乏日常管理经费的现象。
      (二)机构从业人员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缺乏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没有深厚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训练,对于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何进行赔偿等问题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兼职人员所占比例较高,自身就有行政管理或者教学科研工作任务,从事法律事务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而校外聘任兼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以解决部分法律实务问题,但对促进高校依法治校的作用实则有限——首先是高额的律师费用,这对原本就紧张的高校办学经费是一种负担。其次专业律师对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纠纷与事务较为熟悉,对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高校管理中法律事务的特殊性缺少深入理解,更无法对高校日常管理及长远发展形成反馈机制,难以真正推进高校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三)参与校园管理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功能、作用仍然非常有局限,侧重于梳理并规范高校规章制度,维护高校形象、品牌、标识系统此类知识产权事务性工作。对学校管理参与程度较浅,在诉讼、仲裁、调解中没有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从目前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来看,总体处于“被动防御”状态,缺乏“主动出击”的意识与作为,更多着眼事后纠纷的处理,而疏于事前防范。随着高校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断推进,高校保护教师、学生权益过程中,在申诉、听证等环节引入了法律事务机构,但在学校的重大决策事前论证、民主管理方面起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定位的分析
      (一)发展趋势
      从承担的法律事务内容来看,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职责仅仅承担学校办学过程中的民事、行政等具体法律纠纷和事务,这部分有可能由高校承担或委托给律师办理;广义上的职责不仅包括处理具体法律纠纷和事务,还包括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的职责。中央直属高校的法律事务机构职责原先以狭义职责为主,随着高校参与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自身建设经验的不断丰富,呈现向广义职责方向发展的趋势。
      当前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势。一是“总法律顾问机构”模式,即借鉴美国高校的成熟经验,高校依法自主设置的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全面负责高校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高校决策、教学、科研和管理中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将该机构视为“校级决策层”核心成员。二是“法律事务专家委员会”模式,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高校专家学者的咨询制度,不局限于某个具体事务性问题,而是为高校法律风险管理建言献策,为高校深入推进依法治校提供智囊支持,将高校法学学科的人力优势、智力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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