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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唐律疏议》看中国封建法律的特点

    时间:2021-04-11 12:01: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其继承了汉朝以来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传统,并确立了适应当时社会的立法原则,形成了其特有的立法特点,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成为中国封建法乃至整个中华法系的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同时,《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 唐律疏议 中国 封建法 儒家思想 礼法结合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79
      一、《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地位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共十二篇。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中,《名例》的规定相当于近代以来刑事法典的总则。内容中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自首、累犯、过失、时效、共犯、并合论罪、责任能力以及法律概念用语的解释等;《卫禁》是关于皇家宗庙、陵墓,和关口渡口、边防要塞的警卫守备方面的法律规定;《职制》是关于官吏设置、失职、违犯礼制、贪赃枉法、、毁损公物等方面的规定;《户婚》,是有关婚姻家庭、户籍、赋税、田宅、等方面的法律,类似于近现代民法分则、土地、婚姻、户籍法、劳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厩库》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擅兴》,主要规定了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贼盗》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斗讼》主要是關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内容相当于近代刑事诉讼法范围;《诈伪》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杂律》,凡是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包括私铸钱币、国忌作乐、奸非、失火、赌博、借贷、雇佣契约、商品价格与质量、市场管理等内容;《捕亡》,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等有关事项的法律;《断狱》,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颁行。《律疏》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明末清初始名为《唐律疏议》)。《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此后《律》文无甚改动,诸帝的增损、编纂多为“令”和“格”、“式”,可谓《唐律》已基本定型。
      《唐律疏议》确立的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法律体例结构,与我国封建社会初期的法律相比,系统性和规范性明显加强,体现了当时封建统治阶级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作为我国封建法典典范的唐律,与受其影响的历代封建法典在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内容等诸多特点多有共性,透过《唐律疏议》这部法典回望中国封建法律历史,我们不难概括中国封建法律的特点。
      二、儒家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儒家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有较大影响的一个学派,其创始人是孔子,先秦儒家以孔子、孟子和荀子为代表,其三人各有自己的思想特点,孔孟代表封建贵族的利益,荀子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孔子继承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孟子在孔子基础上提出了“仁政”的思想,而荀子进一步提出礼法统一观,他们三人的法律观点在当时并没有成为当时法制的理论基础,到了汉代,国家统一,经过几十年的恢复发展,诸侯王的势力也强大了,构成了对中央集权的威胁,为了维护汉武帝的集权统治,汉武帝采纳了儒生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以及“大一统”学说,董仲舒提出的儒家思想已经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儒家思想,它是以儒学为主体,同时吸收了法、道、阴阳等诸家学说,是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相结合为特色的新的封建统治理论,它的基本内容为:“君权神授、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三个方面,这些观点正迎合了当时的需要。为实现法律儒家化,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制定确立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比如“亲亲相隐”制度,恤刑制度,二是确立春秋决狱制度,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三是引经注律,以儒家经典作为法律注释的依据。通过这些措施,使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法的理论基础的开始,后来各封建王都坚持把儒家思想作为构建自己法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中国封建法律的代表《唐律疏议》更是以儒家思想的德主刑辅为核心指导思想,其中规定“十恶”严厉打击谋反、谋大逆、谋叛,甚旨在维护君权,“同居相隐不为罪”的思想,这项原则直接来源于儒家主张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十恶 ”中的“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旨在行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之说,类似的规定举不胜举,可以这样说,唐律中的每项规定都有儒家思想作支持,法律成为儒家化的法律,以儒家学说为指导思想,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三、礼法结合
      唐朝统治者提出了“德本刑用”以礼为纲的立法指导思想,把礼仪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极大地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礼是氏族社会末期宗教仪式的产物,后来从单纯的宗教仪式转变为国家组织的一项活动,由维系血族团体的纽带变成强化国家组织的工具,礼的主要内容就由祭祀风俗演变为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礼法结合可谓源远流长,这要追溯到法的起源,法的产生就是有相当部分是由礼转化而来的,其经过是,氏族在祭祀时举行的仪式,逐渐发展成为礼仪,也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习惯,到了氏族社会晚期,氏族成员之间在权力和财富上的差异越来越明显,由此带来的社会地位上的差距也日益突出,手握权力者也同时占有财富,并逐渐成为贵族,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与此同时,贵族也控制了萌芽状态中的政治权利,随着时代的演进,原来的礼也由氏族的习惯逐渐演化并具有了法的性质和作用,在这种转变中,礼法难分是自然的,比如,西周周公制礼,这个时期的礼就具有了法的性质,刑法也是礼的一部分,如果违反了礼也就违反了刑法,即“出礼则入刑”,这是起源上的礼法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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